本文以美国已有判决为例,介绍以戏仿商标作为不侵权抗辩的情形,以期总结出戏仿商标制度的特点。
案例一:JackDaniel'sv.VIPProductsLLC
威士忌品牌JackDaniel's(下称“杰克丹尼”)诉宠物玩具公司VIPProductsLLC(下称“宠物玩具公司”)商标侵权一案,由美国最高法院于2023年6月8日宣判,标志着这场始于2014年的案件有了最终结果。涉案商品是一款宠物狗咀嚼玩具,其外形与杰克丹尼酒瓶近似(见图1),主体部分文字为“BadSpaniels”,字体采用相同的反显,将杰克丹尼的“OldNo.7BrandTennesseeSourMashWhiskey”,改成了“TheOldNo.2OnYourTennesseeCarpet”。杰克丹尼这款经典酒含有40%的酒精含量,而涉案玩具商品承诺含有“43%的大便,保证100%臭烘烘”。宠物玩具公司是美国第二大宠物玩具生产商,其还生产其他宠物狗咀嚼系列玩具“SillySqueakers”,模仿戏谑其他酒类品牌,如DosPerros(戏仿DosEquis)、SmellaArpaw(戏仿StellaArtois)以及DoggieWalker(戏仿JohnnieWalker)。
杰克丹尼最初向宠物玩具公司发送警告函,宠物玩具公司则向美国亚利桑那州地方法院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杰克丹尼在反诉中就商标侵权和商标淡化问题进行了回应,认为宠物玩具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并会淡化其商标的知名度和商业价值。地方法院支持了杰克丹尼的诉请,认定宠物玩具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和商标淡化。宠物玩具公司不服,上诉至美国联邦第九巡回法院,认为杰克丹尼的威士忌酒瓶只是发挥功能性作用,缺乏商标所应有的显著性,其商标应被撤销;与此同时,宠物玩具公司还认为其商标符合“RogersTest”,是受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所保护的言论自由权所涵盖的作品自由表达权。“RogersTest”是1989年Rogersv.Grimaldi案【1】中确立的不侵权抗辩原则。该案明确,在艺术作品的名字中使用名人姓名的,若该作品具有艺术表达性,且不产生公众混淆,那么其自由表达的权利是受到保护的,因为宪法权利高于商标法(《兰哈姆法案》)所规定的商标权。
案例二:LouisVuittonMalletierS.A.v.MyOtherBag
在诉讼中,路易威登主张MyOtherBag构成恶意商标侵权、著作权侵权以及对路易威登品牌的淡化。地方法院驳回了路易威登的诉讼请求,认为所诉产品构成商标戏仿和合理使用。法院认为,MyOtherBag仅以幽默的方式使用路易威登商标,不易使得消费者混淆认为其生产的托特包来自于路易威登,也不会减弱路易威登商标的显著性,相反更容易增强路易威登品牌的知名度和显著性。
路易威登上诉至美国联邦第二巡回法院。第二巡回法院维持原判,认为被诉产品的主要特点就在于对路易威登奢侈品牌的戏仿。
路易威登又进一步要求美国最高法院再审,称此案对路易威登等知名商标所有人具有深远影响,请求法院根据联邦商标淡化条例保护其商标不被合理地淡化使用。路易威登认为,第二巡回法院的判决将会使更多知名品牌陷入被“戏仿”的困境。美国最高法院最终没有支持路易威登的请求,而是维持了第二巡回法院的判决。
案例三:LouisVuittonMalletierS.A.v.HauteDiggityDog,L.L.C.
本案原告仍然是路易威登,其于2020年将宠物用品公司HauteDiggityDog,LLC告上法庭。被告是一家经营宠物用品的公司,出售ChewyVuiton宠物玩具(见图3)。
HauteDiggityDog,LLC出售过的产品还包括Chewnel#5(戏仿Channel#5)、DogPerignon(戏仿DonPerignon)、SniffanyCo.(戏仿TiffanyCo.),售价大概为10美金左右;公司产品线还包括宠物食物、宠物床等产品。
案例四:Coca-ColaCo.v.GeminiRising,Inc.
被告GeminiRising,Inc.是一家海报设计和销售公司,其将可口可乐公司的商标“EnjoyCoca-Cola”(享用可口可乐)改为“EnjoyCocaine”(享用可卡因)并印制在海报上,其字体和设计风格与可口可乐公司的商标类似(见图4)。
案例五:Mattel,Inc.v.MCARecords
中国对戏仿商标的处理
是否构成混淆性近似
由于国内目前尚没有戏仿商标不侵权抗辩,当戏仿商标案件出现时,应考察商标、商品的类似程度,以及是否引起有混淆误认的可能性。
是否构成对驰名商标的淡化、丑化
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若被诉侵权人不正当利用了知名商标所有人的声誉取得了市场收益,即便双方处在完全不同的商业领域,被诉侵权人仍有可能被认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主观意图
只有知名商标才能成为戏仿的对象。讽刺、嘲讽、批评、评价某一品牌往往会被认为具有恶意,伤害知名商标所有人的感情和名誉。
鉴于以上,戏仿商标在我国法律实践中还有尝试的空间。这种不侵权抗辩形式更加注重自由表达权,尝试探讨商标专用权与表达自由的边界,则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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