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RoHS2.0指令(EU)2015/863于2011年7月21日正式生效,取代之前的版本2002/95/EC。新指令修订了RoHS(2011/65/EU)附录II,正式将四种邻苯二甲酸酯加入RoHS限用物质清单。由原来的六项管控物质变为十项管控物质,新增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DEHP)、邻苯二甲酸甲苯基丁酯(BBP)、邻苯二甲酸二丁基酯(DBP)、邻苯二甲酸二异丁酯(DIBP)(简称邻苯4P),此前曾在ROHS2.0中被优先列为评估物质的六溴环十二烷(HBCCD)未被正式列入限制物质清单。该十项管控物质管控的限量均为0.1%和0.01%。
根据欧盟(EU)2015/863指令的规定:出口到欧盟的电子电气产品(除医疗设备和监控设备),包括其用于维修、再使用、更新其功能或提升其容量的电缆和配件中,将强制性实施对四项邻苯的限制,不得含有附录II所列物质,新要求于2019年7月22日起强制执行。
为什么要管控邻苯二甲酸酯?
时下提倡环保,在产品制造过程中尽量使用对环境友好、对人类无害的替代材料,因为邻苯二甲酸酯是一类化合物的总称,可对人体激素产生影响(尤其小孩),可能损害人体肝脏、肾脏和生殖器官,并有致癌风险。它的用途为在电子电气等产品原料中被普通当成塑胶增塑剂来使用,比如线缆、橡胶、油墨、涂料、胶黏剂、皮革以及涂层等材料中都有很大的风险,更是在PVC材料中会达到很高的比例。
在以往欧盟TBT预警通报和召回与扣留通报中,还是有比较多的ROHS管控物质超标的产品案例,因此,在欧盟RoHS2.0对于邻苯二甲酸酯的执行管控正式实施之后,邻苯二甲酸酯也必将成为电子电气产品重点监控的风险物质,电子电气产品厂商需谨慎应对。
检测邻苯二甲酸酯有哪些测试方法?
选择测试方法既需要根据方法的适用范围,也需结合供应链的管控要求来进行。下面介绍几种常见测试方法:
1、电子电气产品用IEC62321-8:2017,即电工产品中某些物质的测定-第8部分:通过质谱法测定聚合物材料中特定邻苯二甲酸酯。需注意邻苯不能通过XRF进行筛选。
2、针对出口欧盟的儿童使用和护理用品产品的测试,可以采用EN14372:2004即儿童使用和护理用品、刀叉和喂养工具的安全要求进行试验。
3、另外还有其他国家的标准,比如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发布的CPSC-CH-C1001-09.4,即邻苯二甲酸酯测定的标准操作程序,可用于《消费者产品安全改进法案》(CPSIA)第108节规定的儿童玩具和护理品中邻苯二甲酸酯的测定。
RoHS指令
ROHS2.0(十项)测试项目与限值
Lead铅0.1%(1000ppm);Mercury汞0.1%(1000ppm);Cadmium镉0.01%(100ppm);Chromium(VI)六价铬0.1%(1000ppm);Polybrominatedbiphenyls(PBB’s)多溴联苯0.1%(1000ppm);Polybrominateddiphenylethers(PBDE’s)多溴二苯醚0.1%(1000ppm);邻苯二甲酸二乙酯(DEHP)0,1%(1000ppm);邻苯二甲酸苯基丁酯(BBP)0,1%(1000ppm);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0,1%(1000ppm);邻苯二甲酸二异丁酯(DIBP)0,1%(1000ppm);
ROHS覆盖产品
RoHS指令涉及的产品范围广泛,几乎涵盖了所有电子、电器、医疗、通信、玩具、安防信息等产品,它不仅包括产品产品,而且包括生产产品所使用的零部件、原材料及包装件,关系到整个生产链。
主要有以下产品:
1.大型家电用品,例如冰箱
2.小型家电用品,例如吸尘器
3.咨询及电讯设备,例如电脑
4.消费性设备,例如电视
5.照明设备,例如日光灯
6.电动工具,例如除草机
7.玩具、娱乐运动器材,例如电动游戏机
8.医疗设备(RoHS2.0开始管控)例如心电图机
9.监视及控管设备(RoHS2.0开始管控),例如溫控器
10.自动贩卖机,例如饮料机
欧盟RoHS指令(RestrictionofHazardousSubstances)《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属于管控的产品为:包括直流电小于1500V、交流电小于1000V之电子电器产品(豁免的除外)。
关于ROHS常见问题
1、RoHS指令针对哪些产品?
RoHS指令针对电子电气设备,以降低电子电气设备中的有害物质在废弃和处理过程中对人类健康和环境安全造成的危险。由于指令要求电子电气设备任一均质材料中的有害物质不得超过规定的限值,因此事实上和电子电气设备有关的原材料、零部件均受到指令影响。此外,对于其他可能带来类似问题的产品欧盟也有类似立法管控,如汽车报废指令、电池指令和包装指令等。
2、RoHS2.0和RoHS的差别
RoHS为2002/95/EC指令RoHS检测为自愿性,一般买家要求。
RoHS2.0为2011/65/EU指令,属于CE认证的一部分,所以直接进入欧洲产品需要有RoHS2.0认证(CE-RoHS认证)。
3、投放欧盟市场的11类电子电气设备成品需要加贴CE标识吗?
4、欧盟RoHS2.0规定电子电气设备应张贴CE标识且将RoHS要求纳入CE框架之下,请问加贴CE标识有什么意义?
5、通信网络设备是否属于RoHS2.0管控范围?
属于!RoHS2.0附录I中列出的管控产品共计11类,其中第三类为“IT和电信设备”,通信网络设备应属于此类别,因而需要符合RoHS要求。另外需要注意的是,RoHS2.0附录III中的豁免条款7(b)豁免了用于信号交换、发生和传输以及电信网络管理的网络基础设施设备的焊料中的铅。
6、医疗设备属于欧盟RoHS2.0的管控范围吗?
RoHS指令的管控范围为电子电气设备,因此带有电子电气功能的医疗设备受到RoHS2.0影响。具体规定如下:
属于电子电气产品且符合医疗器械指令(MDD,93/42/EEC)中医疗设备定义的设备自2014年7月22日起应符合RoHS2.0;
属于电子电气产品且符合体外诊断器械指令(IVDD,98/79/EC)中体外诊断医疗设备定义的设备自2016年7月22日起应符合RoHS2.0;
豁免有源植入医疗器械指令(AIMDD,90/385/EEC)定义的有源植入医疗设备。
7、如何判断产品是否属于RoHS2.0定义的电子电气设备?
首先,依据RoHS2.0对电子电气设备的一般定义及“依赖”的定义,如一台设备至少有一个设计功能需要依赖电流或电磁场实现,则该设备就属于RoHS2.0定义的电子电气设备,甚至是电子功能在设备当中只是一个很小的功能。例如带电子时钟的燃气灶具、带电子打火的汽油动力设备(如剪草机)均属于RoHS2.0定义的电子电气设备。
其次,作为电子电气设备,该产品依赖电力的功能必须在原则上是相互作用的。例如一个带灯的衣柜,即使是作为一个单元销售,家具和电子产品还是有区别的。如灯和衣柜可分离,且灯和衣柜可作为功能齐全的单独的产品使用,则灯是在电子电气设备范围内的,而衣柜则不是。上述情况不同于电动工具、灯具和许多其他类型的电子电气设备,这些设备由各种可拆卸的电气/电子和非电气/电子部件组成,这些部件只有组合起来才能实现所有功能。
8、如电子电气设备有多种用途,其中一种用途在RoHS2.0指令范围,这种电子电气设备必须符合指令吗?
如至少有一项用途是在RoHS2.0指令的范围内,则该电子电气设备必须符合指令的规定。例如,一个灯泡如专门设计为仅供安装在汽车上使用,由于汽车不在RoHS2.0指令范围内,则该产品也不在RoHS2.0指令范围内;但是,如这个产品既可安装在汽车上使用,也可安装在一般的房间内使用,则该产品属于RoHS2.0指令的管控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