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上海豫园旅游商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的关联交易公告
(上接11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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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联方基本情况介绍
1)上海童涵春堂上虹药店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上海市闵行区莘建路71号10室
法定代表人:夏争鸣
注册资本:100万元
2)国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药控股”)
公司住所:上海市黄浦区福州路221号六楼
法定代表人:魏玉林
注册资本:276709.508900万人民币
3)国药控股分销中心有限公司系国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
公司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美约路270号
法定代表人:郭俊煜
注册资本:200000万元
经营范围:以中成药、化学药制剂、化学原料药、抗生素、生化药品、生物制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化工原料(除危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易制毒化学品)、医疗器械、玻璃仪器、食品为主的国际贸易、转口贸易;从事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药品(凭许可证经营)、二三类医疗器械(凭许可证经营)、百货、预包装食品(凭许可证经营)、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化妆品的销售;保税区内仓储(除危险品)、分拨业务;商品展示,商业性简单加工及商务服务。【经营项目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
4)国药控股国大复美药业(上海)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上海市普陀区西康路1255号8楼A室
法定代表人:沈朝维
注册资本:6655万元
5)上海复远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普陀区曹杨路510号9楼
法定代表人:王基平
注册资本:300万元
6)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江宁路1158号1602A、B、C室、1603A室;
法定代表人:张厚林。
注册资本:人民币150,000万元
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审计,截至2016年12月31日,财务公司的总资产为人民币824,061.07万元,所有者权益为人民币187,032.07万元,负债总额为人民币637,028.99万元;2016年度,财务公司实现营业收入人民币15,358.16万元,实现净利润人民币9,798.50万元。(经审计)
7)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曹杨路500号206室;
法定代表人:郭广昌。
注册资本:人民币48亿元
8)上海豫园商旅文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豫园商旅文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6月15日
1.注册地址:上海市南苏州路381号405C04室
2.法定代表人:徐晓亮
4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万元
5.注册号:310000000112998
9)株式会社IDERACapitalManagement
企业性质:股份公司
注册地:东京都港区北青山3-5-12
主要办公地点:东京都港区北青山3-5-12
法定代表人:平井幹久,IDERACapitalManagementLtd.会长,男,日本国籍
注册资本:1亿日元
主营业务:房地产投资顾问业务,资产管理业务。
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マーブルホールディングス株式会社(实际控制母公司FosunInternationalLimited持有98%,平井幹久持有2%)
IDERACapitalManagementLtd.于2014年5月被复星国际整体收购了98%的股份,由此成为复星国际的日本子公司。公司在日本主要以房地产投资业务为主。
10)Vacances(S)PTELTD(ClubMediterranee集团下属企业)
企业性质:有限公司
注册地:491BRiverValleyroad,#17-01/04,ValleyPoint,Singapore248373新加坡
主要办公地点:491BRiverValleyroad,#17-01/04,ValleyPoint,Singapore248373新加坡
法定代表人:XavierDESAULLES(Director董事)
注册资本:新币1,000,000
主营业务:WholesalerofClubMedProductsinAsiaPacificzone/ClubMed亚太区产品批发商
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ClubMedAsieS.A.地中海俱乐部亚洲公司(100%持有)
11)上海豫园(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上海市中华路1465号6楼
法定代表人:张培海
注册资本:26216万元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
上述日常关联交易按照一般商业条款进行,交易价格依据市场价格确定,不存在损害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交易的必要性、持续性
1.医药的购销业务
由于公司控股、参股的医药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在日常经营中存在共享总代理、总经销品种,因而公司日常经营中不可避免地发生与关联企业之间的购销业务。双方将根据实际需要,在每次购销业务发生时,订立购销协议;交易价格将以市场价格为依据。
2.存贷款业务
经公司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与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了《金融服务协议》。按照协议约定,本公司于复星财务公司存款的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厘定,且不低于国内商业银行提供同期同档次存款服务所使用的利率;同时,不低于复星财务公司向其他成员单位提供的同期同档次存款所定的利率,以较高者为准。复星财务公司为本公司提供综合授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贴现、担保及其他形式的资金融通)。
3.沈阳豫龙城项目代建业务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下属控股公司的沈阳豫园商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置业”)与上海豫园商旅文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园商旅文产业公司”)、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上海豫园商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园房产”)就“沈阳豫珑城”项目的建设签订《“沈阳豫珑城”项目代建协议》。由“沈阳置业”委托“豫园商旅文产业公司”和“豫园房产”建设“沈阳豫珑城”项目,并由“沈阳置业”向“豫园商旅文产业公司”和“豫园房产”支付“沈阳豫珑城”项目代建费。2015年度内,依据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经各方协商,并报请公司总裁室批准,“沈阳置业”总计支付“沈阳豫珑城”项目代建费4000万元。2016年度“沈阳置业”总计支付“沈阳豫珑城”项目代建费300万元。“沈阳豫珑城”项目代建费支付总金额将根据“沈阳豫珑城”工程的审价结果各方再协商确定。
4.“北海道Tomamu”项目的委托管理业务
5.房屋租赁业务
公司与关联企业之间的房屋租赁系正常的经营业务。
上海豫园商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复远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由复远建设向上海豫园商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承租位于旧校场路125号4楼办公房。租金标准按市场价格结算。
上海豫园商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下属北京御茗苑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由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向北京御茗苑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承租位于北京市西城区阜内大街95号局部(2号楼)、93号局部(四合院)、北京市西城区阜内大街甲91号局部(3号楼)房屋。租金标准按市场价格结算。
公司向豫园集团租赁的房产位于豫园商圈内,属于公司开展业务需要,租金标准按市场价格结算。
另外,公司向关联企业提供会务场地、会议服务属于偶发性的关联交易。
(二)交易的公允性
上述日常关联交易价格按市场价格确定,故定价公允、合理,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交易对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公司业务模式导致的上述日常关联交易必要且持续,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书
3.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董事意见
4.董事会审计与财务委员会对关联交易的书面审核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3月28日
证券代码:600655证券简称:豫园商城公告编号:临2017-019
债券代码:122263债券简称:12豫园01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与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
《金融服务协议》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关联交易为公司与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星财务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的关联交易。
(协议期限由原来的“自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变更为“自2017年7月1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
(其余条款均无变化。
本议案尚需股东大会审议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概述
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与复星财务公司继续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由复星财务公司为豫园商城(包括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存款服务、授信服务、结算服务以及其他金融服务,协议期限自2016年7月1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在该续签的《金融服务协议》有效期间,本公司可以向复星财务公司申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10亿元人民币;本公司在复星财务公司的年平均日存款余额最高不超过6亿元人民币。由于协议即将到期,为优化公司财务管理、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公司拟与复星财务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续签的协议期限自2017年7月1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除上述期限续签之外,本次拟续签的《金融服务协议》无其他变化。(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关联交易”)
(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由于复星财务公司、本公司与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星集团”)为关联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证所《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本公司的关联交易。董事会对本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徐晓亮先生、龚平先生、汪群斌先生回避表决,董事会其余五名董事(包括三名独立董事)参与表决并一致通过。公司独立董事蒋义宏先生、王鸿祥先生、李海歌女士对本次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和事前认可书。公司董事会审计与财务委员会对本关联交易形成了书面审核意见。意见如下:
(1)财务公司受中国银监会及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在获准范围内,按其运营要求提供服务;客户仅限于成员单位。因此,财务公司风险相对可控。
(2)财务公司为公司提供存款、授信、结算及其他金融服务时,收费标准均等同于或优于国内商业银行向公司提供同种类的金融服务,且不逊于财务公司向其他成员单位提供的同类服务。
(3)本次交易有利于优化本公司财务管理、增加融资渠道、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
本交易尚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将放弃行使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三)前次关联交易的预计和执行情况
根据原《金融服务协议》,在2016年7月1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有效期间,本公司可以向复星财务公司申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10亿元人民币;本公司在复星财务公司的年平均日存款余额最高不超过6亿元人民币。
(四)本次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和类别
二、关联方介绍
复星财务公司成立于2011年7月7日。
复星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50,000万元,其中: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占比66%;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占比20%的股权;南京钢铁联合有限公司占比9%的股权,本公司占比5%。
三、《金融服务协议》的主要内容及条款
(一)合作原则
1、复星财务公司为豫园商城(包括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非排他的金融服务。
(二)金融服务内容
1、授信服务
(1)复星财务公司为本公司提供综合授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贴现、担保及其他形式的资金融通)。
(2)复星财务公司向本公司提供贷款的利率由双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不时颁布之利率及现行市况协商厘定,且贷款利率不高于国内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之利率;同时,不高于复星财务公司向其他成员单位中同类型企业提供同种类贷款所定的利率,以较低者为准。
(3)在《金融服务协议》有效期间,本公司可以向复星财务公司申请最高不超过10亿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额度。
2.存款服务
(1)复星财务公司为公司提供存款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
(2)本公司于复星财务公司存款的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厘定,且不低于国内商业银行提供同期同档次存款服务所使用的利率;同时,不低于复星财务公司向其他成员单位提供的同期同档次存款所定的利率,以较高者为准。
(3)本公司在复星财务公司的年平均日存款余额最高不超过6亿元人民币。
3、结算服务
(2)复星财务公司为本公司提供上述结算服务,结算费用由双方约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收取的费用应不高于国内金融机构提供的同类服务费标准;同时,亦不高于复星财务公司向其他成员单位提供同类业务的收费水平,以较低者为准。复星财务公司承诺给予本公司结算费用优惠。
4、其他金融服务
(1)复星财务公司在中国银监会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为本公司提供其他金融服务。
(2)除存款和授信外的其他各项金融服务,复星财务公司承诺收费标准不高于国内金融机构同等业务费用水平;同时,不高于复星财务公司与其他成员单位开展同类业务的收费水平,以较低者为准。
(三)协议期限
四、过去12个月内,公司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情况
本次交易为关联交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除披露从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外,还应披露本次交易前12个月内上市公司与同一关联人发生关联交易事项的进展情况。经核查,过去12个月内本公司与上述同一关联人或与不同关联人下属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一)公司与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
2016年,公司与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
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与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协议期限由原来的“自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变更为“自2016年7月1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其余条款均无变化。
(详见本公司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上海豫园旅游商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的关联交易公告》编号:临2016-018)。
(二)公司与上海豫园商旅文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
“沈阳豫珑城”项目代建: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下属控股公司的沈阳豫园商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置业”)与上海豫园商旅文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园商旅文产业公司”)、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上海豫园商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园房产”)就“沈阳豫珑城”项目的建设签订《“沈阳豫珑城”项目代建协议》。由“沈阳置业”委托“豫园商旅文产业公司”和“豫园房产”建设“沈阳豫珑城”项目,并由“沈阳置业”向“豫园商旅文产业公司”和“豫园房产”支付“沈阳豫珑城”项目代建费。首期支付金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具体支付总金额将根据“沈阳豫珑城”工程结束后的审价结果各方再协商拟定。届时依据审价报告各方协商拟定后的金额,根据审批权限报请公司总裁室或董事会审议批准。(详见本公司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上海豫园旅游商城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豫园商旅文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公告》编号:临2015-005)
在首期支付人民币1000万元之后,2015年度内,依据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经各方协商,“沈阳置业”报请公司总裁室经批准后,向“豫园商旅文产业公司”又支付了“沈阳豫珑城”项目代建费3000万元。该事项属于公司总裁室审批权限范围之内。
2016年度“沈阳置业”支付“沈阳豫珑城”项目代建费300万元给“豫园商旅文产业公司”。“沈阳豫珑城”项目代建费支付总金额将根据“沈阳豫珑城”工程的审价结果各方再协商确定。
(三)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其他关联交易情况
本公司下属企业因日常经营需要,与复星高科下属企业发生日常性的关联交易,双方根据业务需要订立购销协议和租赁协议,交易价格将以市场价格为依据。
经公司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董事会批准了2015年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16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详见本公司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上海豫园旅游商城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16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编号:临2016-017)。
(四)公司与株式会社IDERACapitalManagement签订《顾问合同》的关联交易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株式会社IDERACapitalManagement签订<顾问合同>的议案》。公司下属控股公司株式会社新雪(以下简称“新雪”)、株式会社星野ResortTomamu公司(以下简称“HRT”)、与复星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星国际”)控股的株式会社IDERACapitalManagement(以下简称“IDERA”)就“北海道Tomamu”项目的顾问业务,三方签订《顾问合同》,公司委托IDERA对新雪所有资产进行管理以及对HRT运营进行协助、监督。详见本公司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上海豫园旅游商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与株式会社IDERACapitalManagement签订<顾问合同>的关联交易公告》编号:临2016-026)。
(五)公司与ClubMediterranee集团签订《管理协议》的关联交易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讯方式)审议通过,公司与ClubMedAsieS.A.(中文名称:地中海俱乐部亚洲有限公司)签订了《合作备忘录》,由其经营管理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日本星野ResortTomamu公司”位于北海道的星野度假村中部分尚未投入使用的度假村客房以及相应的配套设施。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讯方式)审议批准《关于公司与ClubMediterranee集团签订管理协议的议案》,公司下属的全资子公司日本星野ResortTomamu公司就该项目与ClubMediterranee集团下属的SCMCORP.、CLUBMEDITERRANEES.A.、Vacances(S)PTELTD分别签署《管理协议》、《销售及营销协议》、《项目咨询建议及协助协议》,由ClubMediterranee集团将Tomamu度假村作为一个具有5Ψ空间的4ΨClubMed度假村进行管理、推广和营销。
(六)公司投资购买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发行管理的“德邦德利货币市场基金”的关联交易。
(七)公司投资杭州有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5%股权的关联交易。
四、本次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复星财务公司受中国银监会及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在获准范围内,按其运营要求提供服务;客户仅限于成员单位。因此,财务公司风险相对可控。
2、复星财务公司为本公司提供存款、授信、结算及其他金融服务时,收费标准均等同于或优于国内商业银行向公司提供同种类的金融服务,且不逊于财务公司向其他成员单位提供的同类服务。
3、本次交易有利于优化本公司财务管理、增加融资渠道、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本次交易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亦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五、上网公告附件
1.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书
2.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董事意见
3.董事会审计与财务委员会对关联交易的书面审核意见
报备文件: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证券代码:600655证券简称:豫园商城公告编号:临2017-020
关于公司监事辞职的公告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监事邱建敏先生的辞职报告。因工作调整原因,邱建敏先生辞去公司监事及证券事务代表的职务。邱建敏先生与公司并无任何意见分歧。公司对邱建敏先生在任期间的工作表示感谢。
证券代码:600655证券简称:豫园商城公告编号:2017-021
关于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7年4月27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地点:上海影城(本市新华路160号)五楼多功能厅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至2017年4月27日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另外,股东大会还将听取《上海豫园旅游商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6年度述职报告》
2、特别决议议案:无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第9号议案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第9号议案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上海复星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三)登记地点:东诸安浜路165弄29号4楼(纺发大厦);
上午9:00—11:30下午1:00—4:00
六、其他事项
1.会期半天,参加会议者食宿、交通费自理
2.公司地址:上海市方浜中路269号
传真:(021)23028573
邮编:200010
4.联系人:周梧栋
5.根据有关规定,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不发放礼品(包括有价证券)。
报备文件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7年4月27日召开的贵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年月日
备注:
那些缺少“做空”环境的市场会以自我制造的更大灾难收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