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是世界水产品的贸易大国,水产品出口额在大宗农产品出口额中占比最高,且连续多年居世界第一,水产品出口贸易的稳步发展对我国对外贸易的持续增长起到了重要作用。韩国作为我国出口水产品传统市场,出口量逐年稳定增长,很多新备案的出口水产品生产企业都在寻求进入韩国市场的机会。但是,不是所有的出口水产品备案企业都可以出口韩国,这需要通过对韩注册。
以下是韩国对水产品境外生产企业的注册要求,仅供出口企业参考。
下图为韩方对国外水产品生产企业检查表示例:
注册产品品种
食用水产品:
①水生动物原料(活的水生动物除外);
②水生动物的初级加工品,即虽经切割、加热、干燥、熟制或腌制(未使用除食盐以外的添加剂及其他原料),但从外观上可以识别水生动物原型的产品。
根据《中韩两国关于进出口水产品的卫生管理协议》(以下简称《中韩水产协议》):
1、我国出口水产品加工厂应符合韩国卫生管理标准,经海关备案登记后,由海关总署向韩国推荐注册工厂名单。
2、海关定期检查对韩注册的加工厂及出口水产品的处理、制作、加工过程中可能存在或混入的危害物质,以确保符合要求。
3、韩国相应管理机构对已注册的加工厂进行抽查。韩方在进口水产品中发现卫生安全方面问题时,韩国可暂停从该加工厂进口制作、加工、包装的水产品,直到问题完全解决。
1、我输韩冰鲜、冷冻水产品通关时需接受韩方的禁用物质(氯霉素、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类)、金属异物检查,规定不得检出;
2、冰鲜、冷冻养殖鱼和甲壳类的抗生素(土霉素等)检查;
3、即食冻鱼及软体贝类的微生物及致病菌的检查;
4、软体双壳贝类及其产品的麻痹性贝类毒素检查;
5、冻罗非鱼、金枪鱼块和鱼片产品、真空包装冻罗非鱼产品的一氧化碳检查;
6、一些产品的焦油色素检查等。
《中韩水产协议》规定了可输韩河豚的种类,共21种(详见下表),产品为冰鲜、冷冻,未经加工或仅去除内脏。官方出具的证书上应注明河豚鱼的学名和捕捞区。
出口水产品包装上应有进口国文字及英文标识,标识内容包括:品名、出口国家名称、注册登记加工厂名称及注册编号,所有标识应清晰、醒目、持久。
《水产品质量管理法》规定海洋水产部必须对处于生产阶段的水产品及生产水产品的水域、渔场、设备等进行“安全性检查”;海洋水产部可根据申请者的要求随时对水产品进行质量、规格、成分、残留物等的检查;此外,该法还要求根据《对外贸易法》规定对水产品进行原产地标识(进口活鱼除外),对转基因水产品也要特别标注。
注册申请(包括变更和取消)可在“中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系统”中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