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邯郸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化布局规划》的通知
各县级局(营销部、分公司)、机关各部门、配送中心:
现将《邯郸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化布局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2023年5月29日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化布局规划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合理配置烟草制品零售市场资源,维护卷烟零售户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本规划适用于邯郸市区及所辖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与管理。
第三条本规划所指的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卷烟、雪茄烟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本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化布局规划遵循依法依规、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公平公正、公开便民、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原则,根据辖区内的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交通状况、人口数量等因素制定。
第二章布局
第五条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必须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六条申请办理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应当年满18周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七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符合本规划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要求;
(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街道布局规划:
(一)市区、外环(含外环)以内及各县(市、区)
1.邯郸市市区外环(含外环)以内路段以及县(市、区)内的街道,零售点的间距不少于100米;
2.以申请新办地址为起点,街道直线500米以内的零售点总数量不超过4户,1000米以内的街道零售点总数量不超7户。
(二)乡镇(非主城区)
1.乡镇街道,零售点的间距不少于100米;
2.以申请新办地址为起点,街道直线500米以内的零售点总数量不超过3户,1000米以内的街道零售点总数量不超过6户。
(三)城中村、城乡结合部
城中村或城乡结合部街道的零售点总数量,200米内不超过2户。
第九条社区、村庄区域布局规划:
(一)社区内每300户可设零售点一个。
(二)行政村(自然村)可设置1个以上零售点,每300户可多设置一个;在乡镇、村内设有大型企业的,企业周边可以根据企业员工数每300人增加1个卷烟零售点。
第十条特殊区域布局规划:
(二)高速服务区、机场每个航站楼设置的零售点各不超过2个。
(三)国道、省道和乡镇公路两侧(城区、集镇段除外),按所在行政村的布局标准设置零售点。
(四)统一规划建设的综合性集贸市场、农贸市场设置零售点的,规模在50个摊位以下的,零售点不超过2个,每增加30个摊位可增设1个零售点,最多不超过15个。毗邻街道的市场门面,朝向市场外经营或同时朝内朝外经营的,按照街道布局标准办理。摊位不能为敞开式的临时摊位。
(五)旅游景区(指能够满足游客观光、消遣娱乐的旅游需求,有明确边界和统一封闭式管理的区域)不超过2个零售点,但不得违反景区的规定。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当放宽零售点布局的限制:
(一)宾馆、酒店、娱乐场所所在地半径100米范围内可酌情增设零售点。
(二)宾馆、酒店、娱乐场所、综合性商场、超市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以及大型连锁经营企业(注册资金1000万以上)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实际营业面积在3000平米以上的,酌情增设1-2个零售点。
(三)肢体残疾二级以上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申请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提供真实有效证件后,经审查情况属实,每人限办一证且必须由本人在现场经营。
(四)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残疾人、复退军人及军烈属申请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提供真实有效证件后,经审查情况属实,每人限办一证且必须由本人在现场经营,距离性限制放宽到原设置距离的80%,区域规划限制可在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基础上乘以1.2,向上取整。
(五)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的,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六)曾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因中小学、幼儿园距离限制,无法正常延续,在现有布局规划中符合中小学、幼儿园限制距离的。
(七)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期限内,因不符合中小学、幼儿园距离限制主动搬迁的。
第十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申请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无固定经营场所,或经营场所与经营者住所不相对独立的。
(四)中、小学校内部及主要出入口向外延伸200米的范围内。
(五)幼儿园内部及主要出入口向外延伸30米的范围内。
(六)与食杂、食品、饮食、娱乐等服务无关的美容理发、五金交电、建材装潢、仪器仪表、修理、珠宝、花店、药店、服装店、宠物店、玩具店、孕婴店、文具店、小吃店、早餐店、烧烤店、彩票店、奶茶店、咖啡店、茶楼、会所、粮油店等经营场所。
(七)各级党政机关。
(八)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无人售货超市或通过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制品的。
(九)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或者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属于“娱乐服务类”的企业除外。
(十)住宅小区除平层全开放式门店外的其他场所,包含但不限于车库、非商用住宅等。
(十一)经营能力、经营条件已发生变化,不具备法定条件的。
(十二)营业执照被吊销或注销的。
(十三)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行贿犯罪档案等失信主体在合法前提下予以限制。
(十四)持证人在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或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十五)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十六)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十七)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十八)未获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十九)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本规划所规定条件必须同时满足。
第三章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零售点间距按照行人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的、习惯性行走最短路径进行测量。两个零售点之间的起始间距,从两点间可通行的店门中间线开始测量。
第十九条街道测量从路口便道线算起,路口包括十字路口、丁字路口或自然路口。
第二十条“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是指经营场所不应为住所或住所的一部分,应为非住宅性质的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包括仓库和堆放货物的场所,有义务接受烟草专卖局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本规划所称的“以上”、“以内”、“不少于”、“不超过”包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本规划实施前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通过自然淘汰、违规淘汰、有效期届满不予延续等方式逐步调整,使之趋于合理。
第二十六条本规划由邯郸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规划自2023年5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5月29日止。《邯郸市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零售点合理化布局规划》(邯烟专(2021)24号)自本规划施行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