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中央局、分局、省、市委,西藏工委,中央军委各部委,中央人民政府各党组:
兹将一九五三年七月全国统战工作会议所通过的《关于过去几年内党在少数民族中进行工作的主要经验总结》发给你们。这个文件系统地总结了过去几年内党在处理民族问题方面的主要经验,正确地阐明了过渡时期党在民族问题方面的任务和政策,中央认为是正确的,望你们认真研究,并依据各有关地区的不同情况,加以执行。
在这个文件的修改过程中,有些党委来电提议:对民族地区的生产建设和经济工作,最好也在这个文件中提出总结,中央认为这个意见是正确的,但目前中央还缺乏有关民族地区生产建设和经济工作的系统材料,请各中央局、分局及有关的省、市委及区党委先就自己地区内的少数民族的生产建设和经济工作,进行必要的总结,报告中央,以便中央研究总结。
此件及总结文件,地方可发至县委,军队一般的可发至师党委,驻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军队可发至团党委,均应在有关的党内干部中组织阅读和学习。此件及总结文件并可刊登党刊。
中共中央
一九五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根据中共中央统战部提供的原件刊印
关于过去几年内党在少数民族中进行工作的主要经验总结[1]
(一九五四年十月)
1952年8月9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等文件,中央旋于8月23日指示各有关地区的党委在当地党组织和干部中展开一个学习党的民族政策的学习运动,同年9月16日,中央在转发甘肃定西地委检查靖远县打拉池乡民族政策执行情况的报告时,指示各有关地区都应进行一次民族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并在12月16日转发西康省盐边县委检查民族政策执行的报告时,又指示即使在少数民族较少或很少的地区,也都必须进行民族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随后,全国大部分有关地区都先后开始进行了此项检查,截至现在,除少数有关地区尚正在继续进行外,全国多数有关地区都已基本上结束。现在中央所收到的各地党委关于民族政策执行情况检查的报告已达一百九十二份,包括大区的报告八份,省的四十六份,专区的五十一份,县的七十五份,市的十二份。
民族政策执行情况检查的结果,不仅发现了若干对民族问题不正确的认识,揭发了若干执行政策中和思想作风上的错误,特别是已经中央指出的我们党内仍有不少党员和干部中存在着的严重的大汉族主义思想,同时也提出了在执行民族政策中许多积极而重要的经验,现在就其中的主要经验,总结如后。
一、关于过渡时期党在民族问题方面的任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国内各民族获得解放,因而民族压迫根本消除之后,党在民族问题方面的任务是什么呢?这就是:巩固祖国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共同来建设伟大祖国的大家庭;在统一的祖国大家庭内,保障各民族在一切权利方面的平等,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在祖国的共同事业的发展中,与祖国的建设密切配合起来,逐步地发展各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其中包含稳步的和必要的社会改革在内),消灭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各民族间事实上的不平等,使落后的民族得以跻于先进民族的行列,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
但是我们党内有不少同志却没有认识到党在过渡时期关于民族问题方面的任务,忽视了民族问题这个重要因素。他们错误地认为在民族压迫根本消除之后,民族问题已经不复存在了,已再没有新的内容了,或者错误地认为少数民族多的地区,有民族问题,还可加以注意,少数民族少的地区已经没有民族问题了,可以不加注意了。有的人甚至说:民族问题是民族工作、民族政策宣传所引起来的,自己找的麻烦。
我们所以必须保障各民族间的民族地位和一切权利方面的平等,用一切方法消灭历史上残留的民族间的隔阂和歧视,这是因为我们要达到团结合作、互相信任的目的。我们必须团结各民族,巩固祖国的统一,共同建设祖国;我们必须争取居住在广阔边疆的各少数民族人民积极参加保卫祖国的国防。在我党的领导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之内,民族歧视如果照旧继续存在,是不合理的,也是不合法的,是不能容忍的,我们必需逐渐加以消除。我们内部有民族间的隔阂和歧视继续存在,无疑的,是对各民族人民很不利的,而对过去制造这些隔阂和歧视的帝国主义与国民党反动派则是有利的。由于我们实行民族平等政策和逐渐消除这些隔阂的努力,事实上祖国的统一和民族间的团结合作已是更加巩固和发展了,这就是说我们获得了长久的和远大的利益。
我们在各少数民族地区实行各种社会改革,特别是在封建制度统治下的少数民族农业区实行土地改革,这是因为解放少数民族旧社会制度对生产力的束缚,对于改变社会各方面的旧面貌,都是完全必要的,也是不可避免的。只有民族解放和民族平等,只有先进民族的帮助,并不能彻底解放少数民族,因为不进行社会改革,少数民族广大的劳动人民所受的压迫就还不可能最后获得完全的彻底的解放,社会不可能向前发展,过渡到社会主义也就不可能。
我党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工作,特别是对社会改革的问题,从来是采取慎重稳进的工作方针的。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不准备去帮助少数民族人民进行社会改革,不去做这方面的工作,也不意味着我们要勉强去推迟社会改革。这是因为考虑到少数民族地区社会发展一般比汉族地区落后,有些现在还保持很原始的社会制度,民族关系非常复杂,革命的力量尚未长成也不容易长成,群众觉悟很多尚在启蒙阶段,上层领袖和宗教领袖在群众中还有很大的影响,我党对各少数民族的社会经济结构的调查研究还很缺少等事实,特别是考虑到如果工作中出了严重错误,纠正难,挽回影响与重新取得信任更难的情况,采取慎重稳进的方针是正确的,非如此不可的,今后仍必须坚持这个方针。
现在,社会经济结构和汉族地区相同的少数民族地区,土地改革已经结束;社会经济结构与汉族地区大体相同,但不完全相同的少数民族地区,其中占大多数人口的地区已进行了土地改革,一部分人口即将进行,还只有一小部分人口尚未准备进行。至于社会经济结构和汉族地区不相同的少数民族地区,除内蒙古牧业区进行了社会改革外,其他地区尚未进行什么社会改革,或只进行了一点小的改革。已经进行了社会改革和土地改革的少数民族地区和汉族地区一样,现在是处在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的过渡时期,而那些尚未进行社会改革或只进行了一点小的改革的少数民族地区,今后究应如何来进行社会改革,以便这些地区也能过渡到社会主义,是必须慎重考虑的。
至于还没有形成阶级社会或阶级分化极不明显的少数民族地区,在经过必要的工作之后,它们也将直接地,但却是逐渐地和我们共同过渡到社会主义。
二、关于民族政策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推行民族区域自治
截至今年5月为止,全国各地已建立起来的较大的民族自治区计有相当于行署级的一个,相当于专区级的十个,相当于县级的三十五个。此外还有内蒙古自治区是建立最早规模最大的一个民族自治区。现在全国各地建立民族自治区的工作,还在继续进行。
全国各地的实践,证明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我们推行区域自治的工作,一般的也是健康的,所有这些,在不久以前举行的中央民族事务委员会第三次(扩大)会议上已作了初步总结并已经中央批准。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公布以前,我们已着手建立了若干自治区,那时在工作中存在着束手束脚、不敢推行民族区域自治的现象。以后这种现象已经大大地减少了,但在若干地区又出现了敷衍、草率的现象。例如有些地区没有把建立自治区的工作当作该地区当时的中心任务,集中力量去做,而只与其他工作如土改复查、税收、防疫等平列地去进行。既没有经过必要的酝酿、协商,也没有进行必要的宣传教育,以致有些自治区的建立,没有能够与当地少数民族人民对民族区域自治的迫切的政治愿望和满怀热情密切结合起来,真正成为当地大多数少数民族人民及与人民有联系的领袖人物的自觉自愿的政治运动。因而有的自治区建立之后,甚至仍有许多的当地少数民族人民根本不知道建立自治区这回事。这种做法,有些地区检讨说是“挂牌子,走过场”,这实际上是对党的区域自治政策不重视,甚至是敷衍应付态度的一种表现,此外,在某些边疆地区还存在着不从当地具体条件出发而要求过高的现象,以及在个别地区还存在的对推行区域自治的某些消极拖延而不积极准备条件的态度,也都是不好的。
不少自治区中现在普遍存在的最突出的严重问题是汉族干部包办代替,少数民族干部有职无权的现象。有不少的汉族干部对少数民族人民在管理内部事务上当家作主的权利是不尊重的,有些人还严重地侵犯了这种权利。若干自治区所反映的“少数民族当家,汉族作主”的议论,集中地、尖锐地说明了汉族干部包办代替现象的严重性。不尊重少数民族宗教信仰、风俗习惯及其他民族形式的现象也是相当普遍地存在着,若干有民族文字的自治区,还没有把民族文字当作行使职权的工具,民族语言在自治机关中也遭到限制与歧视。若干有关的上级人民政府,对民族自治区自治权利的尊重也是很不够的,尤其对于自治权利的行使,缺乏认真的帮助;自治区的财政权利则实际没有实行。甚至有的上级人民政府,在实际上不把它领导下的专区级的民族自治区当作一级政权看待,不是经过自治机关而是直接地向自治机关领导下的下级政权下达命令、农置工作、调动干部,以致使这类自治区感慨地自称为“无权、无钱、无力”的政府,大大地影响了它们的积极性和自动精神。这些现象,都严重地损害了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引起了当地少数民族人民的不满。
必须指出,实现各民族自治机关逐步民族化是和加强党对自治区的领导与上级人民政府对自治区的领导分不开的,是和汉族或其他民族干部的帮助与汉族或其他民族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如果认为:“当家作主,或“民族化”是可以无需党来多领导了;或者党的负责人如果是本民族,还可以让他领导,如果不是,而是汉人或其他民族,那就可以不需要了;可以不注意国家统一的法令、制度和不那么服从中央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与上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了(有些自治区还存在着党、政不分甚至以党代政的现象,也是不对而应该加以纠正的);可以不需要汉族人民和干部的帮助支持了;很显然这都是错误的,应该注意防止的。
(二)关于少数民族地区的土地改革
最近两年来,全国大部分少数民族的农业区已经实行了土地改革。实行了或正在实行着土地改革的人口约占少数民族农业人口的三分之二,现在只有不到三分之一人口的少数民族的农业区尚未进行。我党在少数民族地区实行土地改革已获得不少经验,即是在那些尚未进行土地改革的地区将不再采取过去的方法来进行土地改革,但总结这方面的经验也是必要的、有意义的。
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进行土地改革呢?根据各地经验,必须具备:一、社会秩序安定,二、民族关系正常;三、对社会经济、阶级关系确有调查研究和正确分析;四、本民族中大多数人民已有要求,五、本民族中与人民有联系的领袖人物与一般社会人士同意,本民族内部团结;六、有本民族的革命骨干和实际工作人员。基本上要具备这六条,缺一不可。在土改中除一般政策外还必须遵守什么政策,应该采取什么方法,必须明确作出规定,有些并应向干部、群众和少数民族的上层讲解清楚的,根据各地经验,主要有以下七点:
一、先做好与人民有联系的上层人物和宗教人物的,统战工作,尽量争取他们赞助土改,至少保持中立。先搞好这一层,然后去发动群众,不要把这两个步骤颠倒过来实行。
二、尽量缩小打击面,照顾与人民有联系的上层人物和宗教人物,给他们以出路。凡我们已经团结和应该团结的人,在土改中必须加以保护。
三、分配土地时必须由党的领导上严格控制,采用温和的、稳妥的方法去进行,禁止打人,限制捕人,尽可能不杀一个人。
四、依靠当地少数民族的干部去做工作,不应由汉族干部及其他外来干部包办代替。
五、对于少数民族宗教寺院的土地、房屋及其他有关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的公共的土地、房屋,原则上基本不动,如群众要求,上层人物和宗教人物同意,可以酌予处理。为了避免在这方面发生乱子,在开始土改时,应由各有关地区的高级党委,依据当地民族的情况,分别作出对待这类土地房屋的规定,并加以严格的控制。任何勉强分配的作法,都是错误的。
六、在民族杂居区,应特别注意民族关系。在斗争本民族的地主时,应以本民族的农民为主,并由本民族的干部领导去做。在分配土地、房屋及其他果实时,要特别注意民族间的合理分配。
七、农牧交错区不进行土改。为了防止因附近农业区实行土改,引起牧畜区的震动和损失,应在牧畜区火力宣传“不斗不分、牧主牧工两利”的政策。应在牧畜区大力发展牧畜业生产,农牧交错区亦应以发展牧业为主,照顾农业,牧畜区和农牧交错区一般应禁止开荒,保护牧场。现在不要到少数民族牧畜区和农牧交错区开荒,将来要开荒,应由少数民族自己去开,汉人在少数民族地区开荒,必须经中央局或中央批准。
各地经验证明,凡是严格执行了上述原则的地区,那里的土改工作就比较健康,也比较顺利。反之,就不免发生错误,甚至发生严重的错误。已经土改的地区过去发生的错误有的已经纠正,有的还须在土改复查或以后的工作中加以补救。特别应该指出的是对少数民族农民故意少分、分坏、甚至不分土地的错误,在不少地方存在着。这种错误给汉族和有关少数民族的劳动人民之间造成了新的裂缝和新的不信任,必须彻底地予以纠正。应向少数民族诚恳地认错,并应尽可能进行调剂,使其得到应得的一份土地,或用其他方法予以适当的补偿。即使对少数民族中的地主少分、分坏、甚至不分土地的做法也是错误的,必须纠正。只有这样做,才能真正达到各民族劳动人民之间的团结,才能取得少数民族劳动人民对我党的信任。这是一个十分严重的问题,各有关地区的党委务必加以注意。
(三)关于在少数民族中建立和发展党的工作
少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落后,很多少数民族甚至还没有本民族的无产阶级,因此在少数民族中发展党员时,暂时还不能和在汉族地区一样地去运用党员标准八个条件,而应依据少数民族的实际情况,适当地吸收那些历史清楚、政治可靠、忠心拥护党并愿为党积极工作的积极分子入党,在党内教育和帮助他们,使他们逐步地达到党员标准八个条件。否则,在少数民族中建党就几乎是不可能的。
各地在发展少数民族党员的工作中所普遍遇到的问题是:少数民族中有相当觉悟但还没有较高水平的国际主义觉悟的人可否入党?有宗教信仰的人可否入党?
(四)关于培养少数民族干部
我党历来就是特别重视培养少数民族干部的工作的。三四年来,由于我党坚持和贯彻了普遍大量培养和放手提拔使用干部的方针,现在全国脱离生产的各级少数民族干部,已达十万左右。其中除我党长期培养出来的一批老干部外,最大多数是解放后在各种群众运动中涌现出的积极分子和各民族学院、民族公学、干部学校与各种短期训练班中培养和提拔的。我们还广泛地团结和使用了各族中与人民有联系的上层人物。这些民族干部是我党的也是各族人民的极宝贵的财富。
现在,在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工作中的主要问题是:很多少数民族地区干部数量还太少,不能适应工作的需要,相当于县级和县级以上的领导干部更少,专业技术干部几乎没有,很多地区根本没有。因此今后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应着重于大力提高在职干部和有计划地培养专业技术人才,首先是初级的工作人员,对少数民族干部中的优秀分子应大胆地提拔到各级各种领导工作的岗位上。在同一民族中,并应注意培养和提拔不同地区的当地干部。凡经培养出来的少数民族干部,必须热情帮助其做好工作,树立威信,并经常耐心地进行教育,即使犯了错误,也应反复教育争取改正,不要随便打击和任意清洗。应该看到少数民族中新生力量的长成并不是很容易的。对已经团结的与各民族人民有联系的上层人物,应充分估计到他们的传统影响、特殊作用和进步的可能,长期地将他们保留下来。
随着民族地区工作开展的需要,我们先后派往各少数民族地区的各级汉族干部约已有数万人。几年来这些干部熟悉了民族地区的情况,和当地少数民族人民也建立了一定的联系,积累了若干工作经验,有些还学会了当地的民族语文。虽然他们所处的环境确实是非常艰苦和困难的,但他们对工作是积极努力的,几年来在工作中有很大的成绩。有些干部虽然曾在工作中犯了若干错误,但除个别人外,他们在纠正错误之后,仍然能很好地工作。他们能够得到各民族人民的热烈欢迎也是很自然的。
派往少数民族地区的汉族干部应要求他们每个人起更多的作用,而不在于数量多,今后派干部应贯彻“宁肯少些,但要好些”的原则。这样对于当地民族干部的生长和提拔也是有利的。对已派在民族地区的汉族干部,要规定适当办法,认真地改善他们的政治、文化生活和物质待遇。应从各方面鼓励、教育他们“安心、生根、开花、结果”,不可轻易调动。对少数民族工作中的好人好事,应及时地给以表扬和奖励,以有效地解决在民族地区相当普遍的不安心的问题。对少数民族工作中的坏人坏事,也应及时地严肃认真加以处理,严重者必须给以应得的处分,这也是不可缺少的一面。
过去外来汉族干部与本地民族干部的关系一般还好的,必须继续巩固和加强干部团结。各民族干部之间与本民族干部之间的关系,只能有诚恳合作亲密团结的一条方针,而不能有别的方针。
少数民族地区的干部管理工作和各种制度,现在尚未系统地建立。各有关党委,特别是党的组织部门应从速总结一下经验,建立工作和各种制度,以便从组织上把我们的民族工作提高一步。各有关党委和党的组织部门应该特别重视少数民族在职干部的轮训工作,办好民族学院,培养专业技术干部首先是初级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表现得好的干部一定要让他们学习,即使暂时影响些工作,也是值得的。对汉族干部(包括高级干部在内)的教育工作也必须加强。采取短期(十天或半个月)轮训办法,着重进行民族政策的教育,结合总结工作经验,是提高汉族干部的重要措施,各有关地区的党委,应有计划、有步骤地争取在一定的时期内,把汉族干部都能轮训一遍。
(五)关于少数民族上层统战工作
少数民族中与人民有联系的上层人物和宗教人物,一般在本民族群众中有一定的威望和影响,群众多多少少把他们看成自己的和本民族的代表,团结了他们,就有利于进行群众工作,从而有利于稳步地解决民族问题和社会问题。特别是在那些政治、经济、文化发展更为落后的地区,那里的上层人物和宗教人物在群众中有着很大的威望和影响,当地人民中的革命力量不可能迅速长成,历史上遗留下来的民族隔阂还相当严重地存在着,宗教的影响也还相当普遍和深入,在此种情况下,如不首先做好争取上层人物和宗教人物的工作,就很难进行甚至不可能进行群众工作,也不可能安定社会秩序。因此,必须针对少数民族当前发展阶段的情况,采取广泛的统一战线政策,大力进行上层统战工作,争取、团结一切可以争取、团结的上层人物和宗教人物。对于那些可争取可不争取的,都要一律争取;可团结可不团结的,都要一律团结;对于凡是我们已经团结了的上层人物和宗教人物,必须树立长期合作、帮助其进步的观点,稳步地进行教育和改造,反对那种“今天团结、明天打倒”的观点,以更加有利于争取和团结少数民族群众。
三四年来,有关的党委多大力进行了少数民族的上层统战工作,如各地在当地政权机关或上级政权机关中,尽量安置了与其本民族人民有联系的上层人物,照顾了他们的经济利益,许多有关问题和他们协商,向他们进行了爱国主义和各项民族政策的教育,并组织他们到北京及其他地区参观,在进行土地改革及其他社会改革的地区,保护或照顾了那些应该保护或照顾的人,所有这些工作都是有益的、必要的。
但仍有部分地区的同志,不了解在少数民族地区,争取与人民有联系的各种上层人物,那怕是反对我们的上层人物,都是争取群众、进行群众工作和其他工作的必要条件,误以为在少数民族地区,可以不争取和团结在群众中有一定信仰甚至有很高信仰的上层人物,可以不取得他们的同意和谅解,能够径直有效地去进行群众工作和其他工作。因此在这样的地区就发生了该团结的没有团结,该保护的没有保护,该安置的没有安置等现象,而比较普遍的则是对于已安置的上层人物采取敷衍态度,不同他们商量办事,不适当地尊重他们的职权,不愿耐心地帮助和教育他们,使他们有可能在工作上做出一些成绩,在政治上逐步获得进步。这些缺点和错误,在若干地区而且是很严重的,必须引起各有关地区的党委的注意,尽力加以纠正。此外,在个别地区,在对回民的工作中,曾提出“一切通过阿訇”的口号,这是另一方面的错误,这一错误虽然已得到纠正,但仍须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注意。
少数民族的上层统战工作是十分复杂的工作。少数民族的上层人物和宗教人物,一般对我们存有不同程度的怀疑和顾虑,容易摇摆,容易受敌特、反革命分子挑拨和煽动的影响。因此,应注意以各种适当的方式,主要是结合本民族地区的实际工作问题和祖国的建设问题,经常向他们进行能够为他们理解和接受的政治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向他们交代清楚党和人民政府的各种必要交代的政策,争取他们不断地靠拢人民政府,跟着我们走。对他们的错误进行适当的批评,也是必要的,但必须注意在有利条件下进行,并要进行得很适当,必须防止和纠正那种简单急躁的进行斗争的错误作法。
(六)关于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问题
宗教之所以能够在许多少数民族中获得广泛和深入的信仰,伊斯兰教和喇嘛教之所以能够成为许多少数民族全体信奉的宗教,除了少数民族的社会更为落后的原因外,还由于过去长期的民族压迫。随着民族压迫,少数民族中的宗教信仰也是遭到歧视的、不自由的,这就不难了解为什么许多少数民族在过去反对民族压迫的斗争中,往往高举着“保卫宗教”的旗帜,并以宗教作为团结自己民族的重要纽带。少数民族宗教的这种民族性,是很明显的。
还应认识到世界上信仰伊斯兰教和佛教的人很多。除了在苏联、我国及其他人民民主主义的国家外,伊斯兰教和佛教在东方基本上是殖民地被压迫民族所信仰的宗教。因而我国对伊斯兰教和佛教的政策,对东方殖民地人民都会有很大影响。这是必须注意的、不可忽略的。
以上就是我们对少数民族的宗教必须采取十分谨慎和认真尊重的态度的根据。若干地方的若干同志,就是因为不了解上述的少数民族宗教的长期性、民族性、国际性,因而发生了急躁冒进的错误。他们认为只要经过几次有力的反宗教宣传,宗教就可以大大消除了,甚至有些同志,认为土地改革是消灭宗教的好机会,因而他们在土改中宣传反对“胡大”(伊斯兰教的上帝),反对宗教迷信,这样做,不仅没有消灭或削弱宗教,反而使当地少数民族感觉到宗教情感受到压抑,因而更加巩固了宗教信仰。
自然,我们在少数民族地区的许多政治、经济、文化的设施,尤其是社会改革,都自然地间接地起了削弱宗教的作用,看不到这一点,也是错误的。同时,对于少数民族人民和宗教内部过去长期努力所达到的宗教改革的成果我们必须加以巩固和保护。但保护清真寺、喇嘛庙及其他少数民族宗教寺院的政策必须坚持。
根据上述种种,我们对待宗教自然不应该采取不理和放任的态度,而应该更加谨慎地去进行工作,并慎重地在宗教中发展和培养一部分进步的力量,尽可能争取一部分宗教领袖人物靠拢我们,以便在长期的努力中,逐渐做到掌握少数民族的宗教。但应尽量注意不要使我们对于宗教的某些措施扩大了宗教的影响,以致为宗教界造成欺骗群众的有利条件。
(七)关于处理民族地区的叛乱
三四年来,在若干民族地区曾发生过许多次叛乱。发生这些叛乱的原因,主要由于残余匪特及其他反革命分子的挑拨和煽动;但也由于我们在这些地区的工作有缺点,个别地区也确实存在着严重的缺点和错误,以致为敌特、反革命所乘。现在,所有这些事件大都已获得适当的解决。
对于民族地区的叛乱,必须采取在有充分军事准备(这是必需的和决不可少的)的条件下力争政治解决的方针。
民族地区的叛乱自然是和少数民族的上层人物分不开的,但它常常是带有民族性和群众性的,既不可视同一般土匪问题,也不可视同一般的反革命叛乱。因此,不能把民族地区的叛乱当作一般土匪问题或一般反革命叛乱去处理,而应主要当作民族问题去处理。除特殊情况外,主要应采取政治办法,进行反复的争取和瓦解工作,力求和平解决问题。这是因为军事进剿极其容易增加民族隔阂,而民族隔阂是易结不易解的。但军事上的充分准备是非常必要的,力求备而不用,在迫不得已或多次政治争取无效而用兵时,也仍然要坚持不懈地进行政治上的争取和瓦解工作,尽可能争取当地有关民族的广大群众和上层分子,并使用已经与我们合作的当地民族上层人物去进行争取工作,在有少数民族人民武装力量的地区,并应使用这种武装力量,以期获得民族地区的叛乱的顺利解决。
在以上方针下,必须实行分别对待的政策,其中最重要的是对于本民族的上层分子必须反复争取,采取特别宽大的政策;对于外来反革命分子,必须坚决地打击和镇压,但一般仍应不绝其自新之路;对于一般群众,必须尽力争取,妥为安抚,不给他们戴“土匪”帽子,并帮助他们解决困难,使能安心生产。
过去曾有地区在开始时并没有执行这样的方针和政策,强调军事剿匪,忽视政治争取,以致丧失少数民族人民的同情,并使叛乱屡剿不绝。这是应该记取的教训。
凡是发生了叛乱的地区,善后工作非常重要,并应及时地严肃地检查工作,彻底改正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否则,即是叛乱平息了,可能仍给匪特留下了可乘之隙,使叛乱仍有复起的危险。万一民族地区的叛乱平而复起,除仍应坚持上述方针外,还要严防干部中可能产生的急躁、报复情绪。至于民族地区如发生惯匪和反革命叛乱,其应付的方针虽与应付上述叛乱有所不同,但亦必须争取少数民族的上层人物来共同工作。事后处理土匪分子和反革命分子时,亦应照上述方针同样办理。
三、关于纠正一部分汉族干部中的大汉族主义、主观主义与命令主义的思想作风及防止地方民族主义思想
各有关地区在民族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中,发现的缺点和错误是不少的。(略)
为此必须:
1.遵照1953年3月中央《关于在民族问题上在党内和人民中进行马克思主义的教育,批判大汉族主义具体地解决少数民族中仍然受歧视受痛苦的问题的指示》,认真地在党内和人民中进行马克思主义的教育和党的民族政策的教育,严肃地批判大汉族主义思想,逐步地把存在着大汉族主义思想的党员、干部和人民从地主、资产阶级思想的统治之下解放出来。这种教育应该着重在干部中间进行,因为只有干部的思想观点端正了,才能正确地教育人民。批判大汉族主义,即有利于克服民族工作中的主观主义、官僚主义和违法乱纪的思想和作法。也有利于克服少数民族中的狭隘民族主义和某些地区占有多数地位的少数民族中的大民族主义,因此批判大汉族主义已成为当前民族工作中端正思想作风的中心一环。
克服大汉族主义思想及其残余是一个长期的思想教育问题,但对于个别犯有严重大汉族主义错误的党员,干部,必须予以适当的处分,其坚持不改正的,应当撤销工作,调离少数民族地区。
为了便于向人民进行民族政策和民族团结的教育,各地应参照过去老解放区举行拥军爱民运动的经验,在每年的一定日期,在有关的地区,集中地进行民族政策的教育,启发和引导汉族和少数民族,用自我批评的方式,双方面着重检讨自己在民族关系上的缺点和错误,并妥善地解决这方面的问题。现在有些地区,在某些节日自然地举行民族间的联欢活动,就是上述方式的萌芽。各有关地区的党委和政府对此应该予以重视,加以研究和提高,并先在若干地区进行试验,待取得经验后,再在全国各地普遍推行。
在反对大汉族主义的斗争中,必须注意保护汉族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应该善于区别有这种错误思想的同志和没有这种错误思想的同志,错误严重的同志和错误轻微的同志。对于那些并无大汉族主义思想而勤勤恳恳为少数民族人民服务并且工作获得有成绩的同志,应该给予适当鼓励与表扬,其特出的,应在报纸上登载。对于汉族干部实际工作中的困难,必须予以充分的照顾。防止在反对大汉族主义思想的斗争中,汉族干部中可能发生的消极灰心,束手束脚,不敢负责等另一方面的偏向。
2.进行系统地调查工作和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民族问题的理论与党的民族政策的研究工作,这是使我们党的政策和少数民族地区实际情况正确结合的基本方法,也是克服急躁冒进和机械搬用汉区或其他先进民族地区经验的主观主义错误的基本条件之一。特别是当前的民族工作中,已提出了许多新的问题(例如中国究竟有哪些民族的问题等),必须依靠周密的、系统的调查研究工作,才能逐步获得解决。因此,各级有关的党委与党委的有关部门特别是统战工作部门和民族工作机关必须立即着手加强这一工作。
3.中央和中央人民政府的各有关部门、地方党委和人民政府的各有关部门,都必须注意做好自己部门中有关少数民族的工作,为此,应依必要在自己部门中设专人或建立专门机构,进行有关民族的业务,加强对下面工作的领导。其已建立专门机构者,应依必要予以适当的加强。
4.凡有少数民族的地区,各级党、政机关在进行带全局性的工作部署和颁发带全局性的决定或法令时,均应根据各少数民族的不同情况,在政策及工作方法上作必要的或适当的交代,其未作交代者,各少数民族地区一律不得机械执行。各少数民族地区党、政机关对上述决定或法令认为适合当地民族情况,可以执行,则应说明理由,提出实施办法,报告上级党委(重要者应报中央),经审查批准后方可执行。凡上级领导机关有关民族问题的指示、决定或法令如与某些少数民族地区的实际情况不大符合或不完全符合时,该地区党政领导机关有权暂缓执行,但应迅速报告上级党政领导机关批准或要求上级作必要的修正补充。在同一地区内,一切行之于该地区内占有多数民族地位的少数民族(如新疆维吾尔族)的政策和工作方法,对其他少数民族亦适用上述的各项原则。对在内地与汉族杂居的少数民族,即使在汉族地区的一般政策适用于他们的时候,也应该注意尊重其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并在经济生活和文化生活等具体问题上,照顾他们的特殊需要和困难。
5.这次民族政策的学习和执行情况的检查的经验证明,结合政策学习,有重点地自上而下地检查与总结工作,是帮助领导机关发现、解决问题,教育干部和改进工作的有效办法。因此今后一切有关的党、政领导机关应把检查与总结民族政策执行情况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其他的工作,定为自己的经常任务之一。现在,对少数民族地区的党的组织工作、培养干部工作、宣传工作、地方工业、贸易、卫生、财经、农业、学校教育、民族学院等工作,都急需由各主管部门及时加以检查和总结。
6.党的团结是党的生命。在少数民族地区,加强和巩固党的团结是作好民族工作的关键。必须严格执行民族工作上的请示报告制度,克服无组织、无纪律现象和分散主义,凡有关政策、方针的问题,重要计划和重要问题均必须及时地向中央局,分局及中央请示报告,不得违反。
根据中共中央统战部研究室编印的《历次
全国统战工作会议概况和文献》刊印
注释
[1]此件收入《历次全国统战工作会议概况和文献》一书时略有删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