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短视频平台;审查义务;过滤义务;“避风港”规则
作者简介:刘友华,湘潭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李扬帆,湘潭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基金项目:本文为湖南省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总体国家安全观背景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研究”(项目编号:21ZDB00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一)平台审查义务与责任的现行规则及实践
(二)疑虑:“避风港”规则在短视频领域已经失灵
(一)算法推荐不能一刀切地认为是直接提供侵权内容
在短视频行业中,平台主要依赖智能算法向用户个性化推送短视频,因而侵权短视频也通常是推送的内容,基于此,有观点认为平台利用算法对于侵权短视频的推送行为,属于对侵权内容的主动干预,不能以“技术中立”为由主张“避风港”规则。[40]平台对短视频内容从“被动呈现”转变为“主动规划”,具有较强的引导性和控制力,不同于技术中立原则下的工具属性。[41]然而,包含算法推荐的平台是否就应被认定为脱离了技术中立原则?算法推荐侵权短视频是否应被认定为对侵权内容的主动干预?
算法推荐通过向用户进行个性化推荐以获取流量,增加用户黏性。平台之间的用户黏性之争、用户之间的短视频流量之争,已成为当前短视频领域主流的商业模式和主要的获益方式。在此背景下,对于算法推荐侵权内容的行为,原则上仍应适用技术中立原则,不能一刀切式地将包含算法推荐的行为均认定为对侵权内容的主动干预,也不能轻易将包含算法推荐的平台看作内容服务提供商,应为短视频平台预留一定的容错空间,助力短视频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二)承担过滤义务将提升平台成本不利于公平市场竞争
(三)过滤技术的应用一定程度上将侵蚀用户表达自由
(一)美国的审视与坚守:反复听证后未设定强制性过滤义务
(二)欧盟的转变与矫正:曾设定强制性过滤义务但遭持续反对
(一)“避风港”规则的优化及适用
(二)“红旗”标准的重申与细化
五、结语
参考文献
[9]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8条的规定。
[10]参见吴汉东:《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著作权侵权责任》,载《中国法学》2011年第2期,第43页。
[12]参见《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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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参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5民初14922号民事判决书。
[15]参见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4民初8795号民事判决书。
[17]参见初萌:《个性化推荐服务商合理注意义务之重构》,载《科技与法律》2020年第2期,第9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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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参见北京互联网法院(2018)京0491民初1号民事判决书。
[28]参见广州互联网法院(2019)粤0192民初1756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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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See17U.S.C.512§(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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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参见吴汉东:《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著作权侵权责任》,载《中国法学》2011年第2期,第46页。
[92]参见《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1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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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参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8民初49421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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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DMCAH.R.Rep.No.105-551(II),pt.2,at53(1998),DMCAS.Rep.No.105-190,at44(1998).
[98]参见熊琦:《“算法推荐”与网络服务提供者共同侵权认定规则》,载《中国应用法学》2020年第4期,第133页。
[99]参见周书环:《我国短视频著作权纠纷的现状、问题及其完善建议》,载《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4期,第7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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