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出处:《关于组织申报2019年喀什地区民族特色食品产业发展资金计划的通知》(喀地工信字﹝2019﹞88号)
地区民族特色食品发展资金支持对象:指以收购本地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企业,为本地区行政区域内的民族食品生产农副产品精深加工企业及地区确定的培育民族食品发展的重点产业。
支持方式:项目支持资金采取补助、贷款贴息、先建后补三种方式。
1、鼓励各县市对民族特色食品产业发展进行科学发展规划,对民族特色食品产业发展规划编制咨询费用给予费用总额10%的补助。对园区或单位设立民族特色食品认证、技术研发、质量检测、电子商务等服务平台给予10万元资金奖励。
2、对民族特色食品生产企业新建、改扩建项目贷款予以贴息,按照企业从金融机构实际贷款的2—4个百分点利率确定,固定资产贷款给予2个百分点利率贴息,流动资金贷款给予4个百分点利率贴息。贷款年限按实际贷款年限为准,其中:固定资产投资贷款贴息最长不超过5年,流动资金贷款贴息最长不超过3年,对当年已通过申报项目争取上级补助资金用于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固定资产贷款贴息金额的企业不得重复给予补助。
3、对出疆出境产品运费予以补贴。对地区认定的民族特色食品重点扶持企业,所生产的地产民族特色食品产品出疆的,按照重货(每立方大于250公斤)每吨给予350元运费补贴,轻货(每立方小于250公斤)每吨给予800元运费补贴,企业需提供实际支付正规运费票据。
4、实施营销奖励政策。民族特色食品企业产品在疆外实现首批次销售收入的,按不高于销售收入总额的5%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5、对行业组织、企业在民族特色食品发展战略方面研究取得成果并获取效益的,给予当年收益1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6、实施新产品奖励政策。经自主研发或引进省一级品牌产品,年内实现销售突破100万元的,经认定后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
7、实行引进新设备扶持政策。新建或扩建生产企业,对新购置的首批生产设备,按照正规购置票据面额的5%予以扶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8、实行产品认证奖励政策。开展质量管理体系、食品安全体系认证,争创国家组级有机产品示范县,加大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证力度,扶持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驰名商标、新疆名牌产品、新疆著名商标国内外市场开拓项目。本地企业获得IS09001、有机食品、绿色产品、诚信体系、IS022000、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5000元。
9、鼓励企业参加国内外知名展会。对民族特色食品企业参展“亚欧博览会”、中国(北京)国际果蔬展览会、“中阿博览会”、“喀交会”等知名展会的,对企业展位费给予一半的补贴,凡自治区给予补贴的,地区不再予以补贴,避免重复享受补贴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