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户外家具行业协会,英文名称:GuangdongOutdoorFurnitureAssociations(缩写:GOFA)。协会于2014年1月15日通过广东省民政厅批复正式成立,登记证号:粤社证字第1644号。会员主要由在全国各地从事户外家具行业生产、研究的
广东省户外家具行业协会本着为同行业企业提供服务的宗旨,积极提倡在家具行业树立户外家具整体的品牌形象,在提高专业素质、规范企业行为、健全市场要素、维护行业权益、加强行业自律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为了不断提高户外家具行业的整体水平,协会不定期的举办各类讲座、信息交流、业务合作牵线搭桥,对外以协会的名义组织宣传介绍户外家具行业的现状、规划及发展等。
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行业的整体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发挥政府和会员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协会将本着有序竞争、加强交流、整合力量、良性发展、和谐共赢为服务宗旨,为企业服务,推动行业发展。
广东省户外家具行业协会行业自律
第一,不挖人,对于行业企业来的员工要问原因,对于非正常离职的员工,要在老板之间告知。
第二,不抄袭,协会网站平台有知识产权栏目,避免无心之失导致抄袭,与此同时对于非自己公司设计的产品如需OEM,需要客户在合同注明,若有涉嫌抄袭问题由客户承担。
第三,行业企业之间可以建立交流和走访,但是企业不能“偷袭”,对于不守规则的企业,第一次会告知,若不能悔改而继续再犯,将行业通报并协会除名。
广东省户外家具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条本协会名称:广东省户外家具行业协会(简称:户外协会),英文名称:GuangdongOutdoorFurnitureAssociations(缩写:GDOFA)。
第三条本协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行业的整体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发挥政府和会员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企业服务,推动行业发展。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本协会地址:佛山市。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的政策法规,引导会员单位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协助政府部门规范行业管理,开展行业活动。
(三)向政府部门反映企业的愿望和要求,疏通渠道,为企业服务。开展行业基础调查,对行业现状进行分析研究,向政府部门提出行业发展规划、经济政策、经济立法等方面的建议。
(四)组织制订行规行约和行业诚信制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经营行为,协调行业价格和其他争议,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六)组织业内经验交流、招商引资和产品推介促销活动,推广典型经验和现代营销方式,帮助会员单位开拓市场和产品销路。
(七)根据有关规定创办刊物、简报,收集整理和分析本行业生产经营情况、发展趋势,介绍国内外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动态,为会员单位提供有关政策、法律、产品、市场等方面的信息和咨询服务。
(八)举办行业各类主题展会,推动行业发展;举办各种类型设计师交流活动、培训活动及业务技术咨询活动,帮助会员单位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综合素质。
(九)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本协会会员种类:单位会员。
(一)专营或主营定制户外家具行业生产、销售、服务、研发等的单位,申请加入本协会后成为行业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按标准缴纳年度会费;
第十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协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获得本协会提供的信息资料和享用本协会服务;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其它应有的权利。
第十一条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参加和支持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其它根据章程应履行的义务。
第十二条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缴纳会费38000元人民币;
(二)常务副会长单位、监事长单位、副会长单位、副监事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0元人民币;
(三)理事单位、监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人民币;
(四)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人民币。
应于每年的12月交纳次年的会费。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履行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若退出本协会,已交纳的会费不予退还。
第十四条会员如不遵守本行业协会章程,将由本行业协会提出批评、教育;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等;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监事)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五)制订或修改会费标准、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六)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每届两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五分之一的会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八条会员大会须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十九条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本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六)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七)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九)选任秘书长,决定本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的提名,聘任解聘副秘书长和本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决定其报酬等事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两次会议,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召集和主持。若有三分之一及以上理事提议可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监事)任期两年,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三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事代表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设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若干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会长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本会设立轮值会长,每一季度或半年由1名常务副会长作为轮值会长。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所有理事会及监事会成员(含换届和届中调整)均由理事会会议选举出候选人(首届由筹备委员会选举),交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选举时需有半数以上有效票(含选候选人)赞成方为有效。
第二十六条本会的秘书长采用选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本会设立轮值会长,每一季度或者半年由1名常务副会长作为轮值会长。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两年,可以连任。会长连任一般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本协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参与本会重大决策
(二)出席或主持本会重要会议,组织本会重大活动
(三)协助会长主持本会日常工作
(四)会长委托单其他工作
第三十一条秘书长为专职,列席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及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理事会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本会可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具体程序如下:
(一)由本行业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会议议讨论通过。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应办理离任手续。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一)会费;
(二)接受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认可的审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党建工作
第四十六条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十七条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四十八条所有理事会及监事会成员,都不得使用其所担任的本协会职务头衔进行商业性质的宣传,本协会所有成员可以统一使用“广东省户外家具行业协会成员单位”称号进行宣传推广。
第四十九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本协会章程修改,须在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之后30天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五十一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二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三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社会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任何活动。
第五十四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于二○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第三届第三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