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税法上,《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规定,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除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综上,对于企业日常发生的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会计和税务处理一致,不存在纳税调整。但是,对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会计与税法的处理不同。税法不考虑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无论是否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都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案例】甲公司主营业务为不绣钢加工制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12月12日销售一批不锈钢给乙公司,不含税销售价格为200万元,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该批不锈钢实际成本为160万元。甲公司收取货款、发出商品后,按照正常流程确认收入结转成本。2019年3月23日乙公司实际使用过程中发现该批不锈钢存在质量问题,于是将该批不锈钢材全部退回给甲公司。此时甲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告尚未报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亦未完成。
假设不考虑其他税费和调整事项。2018年甲公司就以上业务该如何进行会计和税务处理?
一、会计处理
1.2019年3月23日,调整2018年度销售商品收入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2
贷:银行存款232
2.冲减2018年度销售成本
借:库存商品16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60
二、税务处理
税法不考虑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2019年发生销售退回,税法上应在2019年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而会计上按照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对2018年的收入与成本进行了调整。因此,201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纳税调增调增该笔销售退回的影响,调增金额=200-160=40万元。具体申报表填报如下:
三、填报要点
《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10行“(八)销售折扣、折让和退回”栏次,填报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折让应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和发生的销售退回因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金额。
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销售折扣、折让金额和销货退回的追溯处理的净调整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根据税收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折扣、折让的金额和销货退回业务影响当期损益的金额。
销售折让或销售退回填报要点
从上述规定可知,对于企业日常发生的销售退回,会计和税务处理一致,不存在纳税调整。但是,对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销售退回,会计与税法的处理不同。税法不考虑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无论报告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后发生的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销售退回,都调整退回或折让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不调整报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从而使得该销售退回的会计处理同税务处理存在暂时性差异,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案例】甲公司是一家汽车制造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12月销售一批汽车给乙公司(经销商),销售价格为100万元(不含税),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成本为80万元。乙公司在实际销售中发现该批汽车存在质量问题,于2018年3月15日全部退回,假定乙公司已将该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且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并发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流程,甲公司凭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型号汽车适用消费税率为3%。已知甲公司2017年度财务报告于2018年4月10日经董事会批准对外报出,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于2018年4月20日完成。假设甲公司按照10%计提法定盈余公积,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不考虑其他税费和调整事项。
分析:甲公司2018年3月15日退回的商品是2017年12月完成销售的,退回时2017年度财务报告尚未批准报出,所以该销售退回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属于2017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完成之前的调整事项。因此,2018年3月15日,甲公司销售退回的会计和税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