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人民法院报65个民商事案例裁判要旨汇总

原标题:2022年人民法院报65个民商事案例裁判要旨汇总

1.网购平台销售数据可作为确定赔偿数额的依据

裁判要旨

侵权行为人在其网店上公布的销售数据系第三方平台统计生成的销售数据,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作为认定侵权商品销售数量和计算销售金额的重要依据。法院适用法定赔偿方式确定赔偿金额时可将该数据作为参考要素。

2.已将汇票背书转让的债权人不可再主张原因债权

债务人通过签发或背书转让汇票的方式向债权人清偿债务后,债权人再次将汇票背书转让第三人。即使汇票未实际兑付,债权人选择原因关系向债务人主张相应债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电商平台检索算法是否公平的审查

在审查电商平台检索服务的算法是否公平时应充分考虑电商平台的功能定位等因素,其精确匹配程度可以低于搜索引擎的标准。同时,既要考虑消费者对平台推荐结果的依赖性,进而审查检索算法的合理性,也要充分尊重电商平台的自主经营权。

4.债权转让后因原合同履行发生纠纷应依原合同确定管辖法院

债权转让后,因原合同履行发生纠纷的,诉讼标的为原合同的权利义务,案件案由应按原合同类型确定,不能定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因债权受让人享有原合同债权人同样的权利义务,故合同履行地与案件管辖法院应按原合同依法确定,亦不能按债权转让合同确定。

5.保证期间制度下“提起诉讼”的认定

“提起诉讼”作为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一种方式,实质上是请求公权力机关保护自己的权利。只要债权人向法院提出救济的请求,请求的意思表示到达法院,就应认定债权人积极主张了权利,法院是否在保证期间将起诉状副本实际送达保证人不影响债权人“提起诉讼”这一事实的认定。

6.“捆绑装修”下合同显失公平的认定

“捆绑装修”交易模式中,显失公平的判断落脚点并非“捆绑装修”或委托装修合同价值的偏离,而是审查显失公平主客观要件是否满足。主观要件判定应着眼于意思表示瑕疵的审查判断,客观要件则是在主观要件得以确定的前提下衡量交易价值是否均衡。

7.在家因公宴请客户后猝死,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

8.短视频模板作品独创性的判断标准

9.药品销售者“明知”情形的认定

10.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性质

发包人在欠付转包人的工程价款范围内向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其责任性质为替代责任。只有在发包人已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价款后,实际施工人对转包人的债权相应部分才能消灭,在发包人尚未支付的情况下,不应免除转包人的支付责任。

11.出版物使用商标标识的侵权认定

12.房屋建筑面积结算依据的认定标准

13.养老服务机构赔偿责任的认定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养老机构作为经营者对服务对象的人身、财产安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14.认缴期限届满前股东减资不属于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定情形

公司在减资程序中,仅采取公告而未通知债权人的,存在程序上的不当。但减资时股东认缴期限尚未届至、股东亦未实施撤回出资行为的,该减资行为与司法解释中规定的“抽逃出资”存在显著差别。在执行程序中,能否直接追加减资股东为被执行人,应在严格的法定主义原则下作出审慎判断。

15.学区房交易中的学位保证义务及学位占用减价规则

16.处置抵押房屋时抵押人拒不迁离的违约责任认定

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约定,当需要处置抵押物偿还所担保的债务时,抵押人应及时迁离,否则需向抵押权人支付违约金,该约定扩大了担保人的责任范围,属于当事人对担保责任的承担约定专门的违约责任,担保人主张仅在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以及担保范围内承担责任的,应予支持。

17.IPTV平台接入直播频道进行体育赛事直播行为的认定

18.民行交叉商标转让协议效力的认定

商标转让是当事人之间自由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商标行政管理机关对于商标转让协议等材料的审查仅是形式审查,其作出的商标转让公告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对商标转让协议作实质性审查时,可对商标转让的效力作出认定,并对商标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并公告的商标转让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

19.攀附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

在未经权利人许可,或者无证据证明商品来自于特定区域的情形下,标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行为不属于对地名进行描述性的合理使用,构成商标侵权。

21.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其他担保人主张追偿的认定

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如存在其他连带共同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其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因赔偿责任在本质上不同于担保责任,故不予支持。

22.享有约定合同解除权但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的后果认定

守约方在因对方违约享有约定合同解除权后没有在法定期限内行使的,视为自愿弃权,不得再行主张约定解除权。

23.监管人实际控制质押财产才能认定动态监管质押设立

在“动态质押+第三人监管”交易模式中,只有监管人对质押财产拥有足够的控制力,能够有效排除出质人等对质押财产进行随意占有、支配和处分,方可认定动态质押监管达到了设立质权的条件。对此,需结合合同约定、监管义务履行、监管结果等因素作综合判定。

24.信托受益权质押的效力认定

信托受益权质押因无法定的登记机构而未能进行登记,不具有物权效力。债权人请求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就信托受益权折价、变卖或者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不予支持,但债权人有权以信托受益权折价、变卖或者拍卖所得价款作为一般债权人受偿。

25.公司担保合同的效力认定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除非存在无须公司机关决议就可以担保的例外情形,债权人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应对提供公司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进行审查。

26.不动产“连环买卖”中次买受人物权期待权的要件审查

不动产“连环买卖”的次买受人有权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请求排除执行,人民法院应综合前后手买卖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要件审查。

27.网络服务提供者拒删差评言论应否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收到侵权通知,未采取必要措施,不一定承担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应遵循过错责任原则,在有过错的情况下,对网络用户的行为承担帮助侵权责任,前提条件是网络用户存在应该由其承担责任的侵权行为。

28.短视频平台中虚拟主体的名誉侵权判定

短视频平台中虚拟主体的名誉侵权认定,应符合名誉权侵权的全部构成要件,还应考虑信息网络传播的特点,并结合抖音号的影响力、视频内容可识别性、虚拟主体与现实民事主体对应性、损害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29.动画形象作品权利保护范围的甄别

动画形象作品的基础构思属于思想,在此构思之下可以有多种表达。基础构思不同于公有领域作品,不能将该构思下的所有表达均归入公有领域而排除出权利保护范围。著作权侵权比对以整体比对为原则,应将系列动画形象作品作为一个整体看待,而非将某一权利动画形象与被诉动画形象单独进行比对;对于在先作品已公开的作品元素,应将其置于整个作品架构中进行比对,不宜单独予以排除。

31.平台用工模式下劳动关系从属性的认定

外卖骑手与平台公司或其合作企业之间存在经济和人身从属性,符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应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32.网络主播与经纪公司是否构成劳动关系的认定

33.网络从业者可否因网络平台诱导违规直播解除合同

网络平台诱导网络从业者(主播)以不正当方式违规实施直播活动,严重影响网络从业者(主播)合法合规输出演艺并获得报酬之合同目的实现的,网络从业者(主播)可以“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为由解除合同。

34.用人单位应补足生育津贴低于工资的差额部分

女职工产假期间应得的工资应视为女职工在产假期间正常提供劳动情况下所得的工资,用人单位不得因怀孕休产假而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女职工产假期间,其所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前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补足差额;高于产假前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应全额支付。

35.任意解除权约定的审查认定

租赁合同中约定出租人提前收回房屋或承租人提前退租,应提前通知对方,并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的,应认定为任意解除权的约定。附有责任承担方式和提前通知程序的任意解除权约定有效。行使解除权的一方提前通知并实际支付或承诺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的,其通知可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

36.显著轻微违约对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当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约定的解除事由发生时,应从违约方的过错程度、违约行为形态和后果等方面,并结合合同履行情况、解除权行使方式等审查违约程度是否属于显著轻微。违约行为显著轻微的,可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对合同解除权予以适当限制。

37.预付式消费合同的单方违约消费者是否有权解除合同

预付式消费合同中,在出现法律上或事实上履行不能的情形时,单方违约的消费者可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二款请求解除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范围包括经营者的预期收益。

39.网购二手商品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认定

消费者通过网络购买二手商品是否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应同时审查二手商品本身的性质,以及经营者是否单独取得了消费者的明确同意。经营者仅通过商品详情页标注“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的,不足以认定获得了消费者的确认。二手商品是否完好,应以商品是否因消费者原因而存在明显的价值贬损为判断标准。

40.消费者可请求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经营者十倍赔偿

经营者销售无中文标签的预包装进口食品,误导消费者判断,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同时经营者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构成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可依法向其主张十倍价款赔偿金。

41.以物抵债的受让人原则上不能排除强制执行

现行法律虽然允许通过以物抵债实现债权、消灭债务,但受让人系出让人的普通金钱债权人的地位未变,只是履行方式上以物的交付代替了金钱的给付,本质上仍有别于以使用为目的而通过签订买卖合同购买不动产的买受人,特别是在不动产权属转移登记之前,以物抵债的受让人的权利相对于其他金钱债权人的权利地位平等,并无优先可言,故以物抵债的受让人原则上不能排除强制执行。

42.骑电动车被脱落的物件绊倒,可否认定为工伤

43.出售未经检疫合格的活体宠物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

44.履行扶养义务的承嗣人可以近亲属身份参与死亡赔偿金分配

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通常支付给死者的近亲属。结合签订《承嗣协议》的本意,考量承嗣人与被承嗣人的生活紧密程度、感情亲疏远近及扶养义务履行情况,尊重家族宗亲间孝老爱亲、互帮互助的善良风俗,可赋予履行扶养义务的承嗣人以近亲属身份参与死亡赔偿金的分配。

45.保险合同的效力认定能否适用表见代理

保险代理人代理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被刑事裁判认定构成犯罪,投保人请求该保险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的,属于同一当事人因不同事实分别发生民商事纠纷和涉嫌刑事犯罪情形,应依法分别审理。保险代理人是代理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签订的保险合同,在保险代理人构成犯罪时,判断保险合同能否构成表见代理,可从合同相对人是否善意相信保险代理人具有代理权且无过失两方面综合认定。

46.网络投保中保险人是否尽到提示说明义务的认定

网络投保中,如投保人客观上无需查看免责条款即可完成投保,即便保险人进行了提示性设置,仍应认定其未尽提示说明义务。认定保险人是否充分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可从主动性、充分性、是否通俗易懂以及方式是否多样化四个方面综合考虑。

47.实际承运人是否属于被保险人的组成人员的认定

实际承运人与被保险人不存在雇佣、代理、隶属等关系的,实际承运人不属于被保险人的组成人员,其在运输过程中造成货物毁损、灭失的,保险人可向其行使代位求偿权。

48.为买卖短视频账号提供服务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优质的短视频资源和精准的流量分发机制是短视频平台经营者维护市场地位,保持竞争优势的首要因素。为他人买卖短视频账号提供服务的行为,侵害其他经营者竞争优势,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

49.互联网竞争行为的正当性判别要素

在对互联网竞争行为进行正当性判别时,可将被诉技术是否具有实质性非侵权用途、行为人是否具有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观故意、权利人可否通过适当技术手段消除被诉行为带来的不利影响等作为核心审查要素。

50.滥用商标权行为的认定

商标注册人利用形式上存在“合法”权利基础的商标权,对他人使用商标的行为提起侵权诉讼,构成商标权滥用。对于商标注册人恶意行使商标权的行为,人民法院可对商标权正当性进行有限、审慎的审查,若其权利基础欠缺正当性,则应对其行使权利进行一定的限制,防止商标权滥用。

51.公司股东资产收益权的行使要件

公司股东享有资产收益权,须在公司缴纳税款、弥补亏损及依法提取公积金之后有盈余的情况下,依法行使对公司利润的分配权,不得直接对公司的财产收入进行分配;利润分配方案须经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不符上述实体条件或程序条件的,公司的利润分配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52.劳动者履职“被骗”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履行工作职责或执行工作任务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属于用人单位经营风险,劳动者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尽到忠实审慎义务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的范围及比例应结合劳动者的过错程度、损害程度、劳动报酬水平等因素综合认定。

53.当事人基于新的事实重新提起仲裁不构成重复仲裁

对于当事人重复提起的仲裁申请,仲裁机构无权受理,若就此作出仲裁裁决,则属于“无权仲裁”的法定应予撤销情形。因此,重复仲裁应属于人民法院撤裁案件的审查范围。鉴于生效裁决仅对基准时之前发生的事项具有既判力,故仲裁机构就当事人在前案仲裁中提起的仲裁请求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基于新的事实再次申请仲裁的,不属于违反“一裁终局”的情形,不构成重复仲裁。

54.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商品应符合完好标准

七日无理由退货不等同于无条件退货。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商品完好是网购消费者退货的前提条件,否则消费者不享有七日无理由退货权。消费者网购花瓶后在婚礼中装水并插花使用,并非“因检查商品的必要进行拆封查验”,属于超出查验和确认商品品质、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势必影响二次销售,导致商品价值贬损较大,应视为商品不完好,如请求依照“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进行退货,应不予支持。

55.明显超出生活所需购物后索赔不享有消费者权利

明显超出生活常理的购物行为超出了日常经验法则可推知的消费者行为范畴,不属于免证事实。该类购物者主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权利的,应首先对具有消费者身份负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应不予支持。

56.“直播带货”名义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如何担责

商品经营者通过网络直播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名义经营者、实际经营者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如构成欺诈,消费者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惩罚性赔偿。

57.出资期限届满前转让股权的股东责任

股东不得滥用其出资期限利益以恶意逃避债务、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股东在明知公司对外负债且无力清偿的情况下恶意转让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到位的风险,其行为损害了债权人利益,不应受到法律保护。

58.当事人缺乏其他救济途径向法院起诉的处理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有仲裁条款,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双方约定的仲裁委员会对案件不予受理而向法院起诉的,为实质性化解纠纷,法院应予受理,并进行实质处理。

59.执行回转的条件认定

原案原告在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法院撤销后死亡,因其继承人放弃继承诉讼权利,法院依法裁定终结诉讼,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回转的,应予受理。在此情形下,执行回转的被申请人为原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法院可直接执行其遗产。

60.智能机器人直播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的判定

网络直播中整体模仿他人具有一定市场竞争力的智能产品设计且未增添新创意,明显损害相对方竞争利益的,如果该行为不属于侵犯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专有权侵权行为,也不属于市场混淆行为,则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认定其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61.恶意侵害他人商标权但无法确定赔偿基数的处理

商标侵权案件中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前提是权利人起诉时明确赔偿数额、计算方式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并确定赔偿基数。侵权人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但难以确定赔偿基数的,应适用法定赔偿并考虑惩罚性因素,以实现法律威慑、遏制侵权的目的。

62.杂技艺术作品保护个性化的连贯杂技动作编排设计

杂技艺术作品以动作为基本元素,技巧也通过具体动作展现,但杂技艺术作品并不保护技巧本身,通常也不保护特定的单个动作,而是保护具有一定艺术性的连贯动作编排。以杂技动作设计为主要内容,又融入一定舞蹈动作设计的作品,仍可按杂技艺术作品予以保护。至于杂技节目中的配乐、服装、舞美设计,应根据其具体表现形式判断能否构成音乐或美术等其他类型作品,决定是否予以独立保护。

63.民法典实施前上市公司违规对外担保的责任认定

64.未办理房屋抵押登记的责任认定

抵押人将其购买的房屋提供担保,后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而无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债权人请求抵押人在约定的担保范围内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但债权人主张对开发商返还的购房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应不予支持。

65.房屋买受人可否代位行使特定物债权请求权和担保物权请求权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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