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讯证监会7月18日发布公告称,为加强对基金销售活动的监管,促进基金销售机构规范基金销售行为,近期将对基金销售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公告显示,2008年9月至12月,由我会36个派出机构对辖区内商业银行的总行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级分行(北京、上海、广东及深圳地区除外)、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进行检查。其中对全国性商业银行总部的检查由我会基金监管部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联合完成。检查包括各基金销售机构自我检查和监管部门现场检查两个阶段。
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31号
一、现场检查
(一)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关于证券投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监管事项的补充规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执业守则》等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行业自律性文件。
(二)检查目的
(三)检查内容
1.资金安全保障:总行或总部的制度制定及执行情况、各分行或营业部的执行情况等。
2.内部控制制度:总行或总部的制度制定及执行情况、各分行或营业部的执行情况等。
3.信息管理平台:平台功能的建设和使用情况。
4.销售适用性:长期推行计划的制定和实施情况等。
5.宣传推介材料:制作、发放、使用情况等。
7.投资者教育:持续开展情况。
8.基金销售协议:协议内容的合规性和执行情况等。
9.数据报送:总行或总部数据报送的准备和实施情况。
2008年9月至12月,由我会36个派出机构对辖区内商业银行的总行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级分行(北京、上海、广东及深圳地区除外)、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进行检查。其中对全国性商业银行总部的检查由我会基金监管部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联合完成。检查包括各基金销售机构自我检查和监管部门现场检查两个阶段:
1.自我检查。2008年8月底之前,按照我会发出的自查表(请自行到我会网站中基金监管部的“通知公告”栏目里下载),基金销售机构进行自查并将自查结果反馈至我会基金监管部或我会派出机构。
(一)维护稳定工作
各基金销售机构在做好自查的同时,应当对基金销售业务中的风险点进行系统深入的梳理,并制定或改进相应的应急预案和风险控制制度,必要时应当进行应急演练。随附《基金销售与信息系统应急预案风险点汇总》(附件2),供参考。
(二)基金销售人员从业考试
中国证券业协会目前已完成基金销售人员从业考试的准备工作。尚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基金销售人员应当考虑参加基金销售人员从业考试。
(三)数据报送工作
报表的电子版本可在登陆系统后下载。
(四)销售网点及销售人员情况公示工作
各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在2009年1月底前,将全部基金销售网点及销售人员资格情况在公司网站上披露,同时抄报中国证券业协会。今后每年的1月和7月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对以上信息进行更新并报送中国证券业协会。披露信息的具体格式见附件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