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是中国国际法学的研究重镇。她的前身是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中心、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室和最早时的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组。
主持所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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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境资源审判(2019年)
前言
2019年,各级人民法院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以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牢把握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始终坚持以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为抓手,以推动实现国家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目标,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各项工作取得新发展。
依法公正审理案件,促进生态环境改善和资源高效利用。坚持罪刑法定原则,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大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犯罪行为的惩治力度,有效威慑潜在污染者,维护国家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安全。2019年,全国法院共受理各类环境资源刑事一审案件39957件,审结36733件,判处罪犯114633人,收结案数同比2018年分别上升50.9%、43.4%。。严格贯彻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依法追究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人的民事责任,促进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和环境权益。全国法院共受理各类环境资源民事一审案件202671件,审结189120件,同比分别上升5.6%、3.5%。充分发挥行政审判预防功能,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及时履行监管职责。全年受理各类环境资源行政一审案件47588件,审结42078件,同比分别上升12.7%、0.8%。
加强环境公益诉讼,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出台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司法解释,发布典型案例,完善审判程序,统一裁判标准。依法妥善审理社会组织、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和省、市地级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门、机构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探索创新审判执行方式,完善资金管理、技术辅助等各项配套保障机制,确保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2019年,全国法院共受理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179件,审结58件,同比分别上升175.4%、262.5%。受理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2309件,审结1895件,同比分别上升32.9%、51.4%,其中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312件,审结248件;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1642件,审结1370件;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355件,审结277件。受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49件,审结36件,同比分别上升145%、350%,其中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确认案件28件,审结23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21件,审结13件。
贯彻绿色发展理念,服务新时代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综合运用刑事、民事、行政三种责任方式,助力打赢蓝天、碧水、净土三大污染防治攻坚战。坚持从生态环境整体性和系统性着眼,大力推进环境资源司法协作区建设,持续深化长江经济带司法协作机制,着手构建黄河流域司法协作机制,加强对京津冀地区、大运河文化带、粤港澳大湾区和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等重点区域环境司法保护。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统筹协调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与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努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绿色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支持传统产业升级转型和环保节能新兴产业发展,推动形成绿色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
坚持体制机制创新,推进环境资源审判制度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截至2019年底,全国共有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1353个,其中环境资源审判庭513个(包括26家高级人民法院,118家中级人民法院及368家基层人民法院),合议庭749个,人民法庭91个;共有23家高级人民法院实行环境资源民事、行政、刑事案件“二合一”或“三合一”归口审理模式。积极推进建立以流域等生态系统或者生态功能区为单位的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探索跨省级行政区划集中管辖机制。坚持裁判中立的前提下,推进建立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行政执法部门的外部协调联动机制。充分发挥行政调解、行政裁决、人民调解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加强司法确认等诉讼和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配合,构建多元解纷机制,形成环境保护合力。
提升司法保障水平,回应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加强思想政治、业务能力和廉政能力建设,树牢现代环境司法理念,打造一支高素质的环境资源审判队伍。充分发挥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研究中心的作用,加强理论研究基地和实践基地建设,推动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成果的积极转化。健全司法便民利民惠民举措,依托智慧法院建设积极畅通诉讼渠道,大力加强巡回审判,依法开展司法救助。深化公众参与,主动接受代表委员监督,通过庭审公开、发布白皮书和典型案例等多种方式推进司法公开,严格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最大限度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深化与有关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合作,拓展交流渠道,通过组织国际研讨会、参观交流、主题培训和案例比较研究等多种方式,增进相互了解,提升中国环境司法的国际影响力。
一、依法公正审理案件,促进生态环境改善和资源高效利用
(一)依法审理环境污染防治案件
依法审理向大气、水、土壤和海洋等环境介质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其他物质及能量,损害环境介质及其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以及导致个人或公众的人身健康、财产受损而产生的案件,包括环境介质污染案件、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案件、能量污染案件。注重预防优先,依法及时适用禁止令,充分发挥行政诉讼的作用,防止环境损害结果的发生和扩大。
(二)依法审理生态保护案件
依法审理因破坏遗传(基因)、物种、生态系统多样性、景观多样性以及影响生态系统功能正常运行而产生的案件,包括生物多样性保护案件、景观多样性保护案件、重点生态区域保护案件和其他生态破坏案件。贯彻注重修复理念,立足不同环境要素的修复需求,探索适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多元修复方式。
(三)依法审理资源开发利用案件
(四)依法审理气候变化应对案件
依法审理在应对因排放温室气体、臭氧层损耗物质等直接或间接影响气候变化过程中产生的案件,包括气候变化减缓类案件和气候变化适应类案件。注重运用多种司法裁判手段,促进减缓、适应两种应对气候变化手段的落地,推动构建国家气候变化应对治理体系。
(五)依法审理生态环境治理与服务案件
二、加强环境公益诉讼,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一)健全规范体系
(二)依法审理案件
(三)创新审判执行方式
(四)完善配套机制
三、贯彻绿色发展理念,服务新时代党和国家工作大局
(一)助力污染防治攻坚战
(二)推进重点流域区域治理
(三)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
四、坚持体制机制创新,推进环境审判制度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
(一)推进专门审判机构建设
(二)推进建立归口审理机制
(三)推进建立集中管辖机制
(四)推进建立协调联动机制
(五)推进建立多元解纷机制
五、提升司法保障水平,回应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
(一)加强队伍建设
(二)深化理论研究
(三)完善便民措施
(四)扩大公众参与
(五)推进国际合作
展望
万里征程风正劲,千钧重任再扬帆。经过各级人民法院的共同努力,2019年中国环境资源审判各项工作取得显著进展,但仍存在诸多问题,还面临不少挑战,各地环资审判工作发展不够平衡,专门机构和体制机制建设仍需进一步推进,案件裁判规则不统一的问题仍然存在,环境资源司法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下一步,各级人民法院将继续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围绕“四梁八柱”进行环境资源审判体制机制的“精装修”,加快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切实履行好保障生态文明建设、促进高质量发展、建设美丽中国的职责任务,努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圆满收官提供有力司法服务,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录一2019年各级人民法院受理审结环境资源类一审案件情况
附录二全国法院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建设情况
附录四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环境资源典型案例目录
一、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典型案例(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共同发布,2019年2月20日)
1.宝勋精密螺丝(浙江)有限公司及被告人黄冠群等12人污染环境案
2.上海印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及被告人应伟达等5人污染环境案
3.上海云瀛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及被告人贡卫国等3人污染环境案
4.贵州宏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及被告人张正文、赵强污染环境案
5.刘土义、黄阿添、韦世榜等17人污染环境系列案
二、生态环境保护典型案例(2019年3月2日)
1.被告人董传桥等19人污染环境案
2.被告人卓文走私珍贵动物案
3.东莞市沙田镇人民政府诉李永明固体废物污染责任纠纷案
4.韩国春诉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案
5.常州德科化学有限公司诉原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及光大常高新环保能源(常州)有限公司环境评价许可案
6.杨国先诉桑植县水利局行政协议及行政赔偿案
7.江苏省人民政府诉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8.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秦皇岛方圆包装玻璃有限公司大气污染责任民事公益诉讼案
9.铜仁市人民检察院诉贵州玉屏湘盛化工有限公司、广东韶关沃鑫贸易有限公司土壤污染责任民事公益诉讼案
10.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诉沭阳县农业委员会不履行林业监督管理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三、人民法院保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典型案例(2019年6月5日)
1.山东省生态环境厅诉山东金诚重油化工有限公司、山东弘聚新能源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
2.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两江志愿服务发展中心诉重庆藏金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首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
3.贵州省人民政府、息烽诚诚劳务有限公司、贵阳开磷化肥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
4.绍兴市环境保护局、浙江上峰建材有限公司、诸暨市次坞镇人民政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
5.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诉贵州省六盘水双元铝业有限责任公司、阮正华、田锦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