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9〕13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变诉(2019)133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变更对被告人王某某的指控,以京朝检公诉刑追诉(2019)111号追加起诉决定书、京朝检公诉刑追诉(2020)9号追加起诉决定书追加对被告人王某某的指控。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华、秦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姜岩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8年9月15日被抓获归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了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王某某辩称自己不是公司的股东、没有对客户承诺回购,其行为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其辩护人的意见为,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王某某是股东,王某某没有虚构高价回购和高价拍卖,公司销售的是真实的钱币(有升值空间),被告人王某某不构成集资诈骗罪。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一)集资参与人的证据材料
1、集资参与人李某2的证言、辨认笔录及报案材料证明:2017年6月,京一公司的王某瑞和孙某1到我家中推销中乌整版钞,保证这个藏品在两个月后升值。王某瑞说每捆4万元,8月进行巡展,国家会回收,每捆会涨到12万元左右。我没那么多钱,王某瑞说可以帮我把房子办抵押。过几天,王某瑞带抵押公司的人来看房,房子抵押140万元(80万买中乌整版钞,60万是给抵押公司的利息)。2017年7月,抵押公司的人带我去公证处和不动产中心签字,还带我取了60万元现金给他们;说80万元已经转给王某瑞的京一公司了。之后,京一公司孙某1接待我,说80万元的中乌整版钞已经购买。2017年7月,孙某1把中乌整版钞(20捆)送我家里了。2017年8月,我问孙某1什么时候回购,他说等王某瑞出差回来再说。2017年11月,我发现被骗。80万元的中乌整版钞,找专家说只值4万元。我同意抵押房产那天,王某瑞还拿走我购买中乌整版钞的20万元现金;之后,孙某1给我送了3捆中乌整版钞。李某2辨认出王某某是京一公司的“王某瑞”。
5、集资参与人韩某轩的证言证明:2017年3月,我路过SOHO现代城,收到传单让我去京一公司。4月15日,我去京一公司想参加拍卖活动,工作人员说需要办理会员卡、购买公司的收藏品。我办了会员卡,花6000元买了1件中国银行百年纪念钞。8月,京一公司的杨某洋让我把想拍卖的几套老版人民币带去,他们给我报价65万元。杨某洋让我把钱币存到他们公司,给我4张澳洲月银整版钞作抵押(价值80万元)。12月24日,杨某洋说有人看上我的老版人民币,出价105万。杨某洋管我要2.5%的手续费,我凑不出这么多钱,就先转了6000元。2018年1月11日,我在京一公司刷卡20124元。2018年2月,我联系不上杨某洋。京一公司说26124元没收到,也找不到杨某洋。
6、集资参与人张某英的证言:2017年10月,我路过SOHO现代城,京一公司的人发传单让我到公司领礼品。京一公司的王某明给我推销收藏品。我说家里有6套欧元硬币,他说可以帮我拍卖到30万元,让我交2800元的手续费。2017年11月,我拿2000元到京一公司给王某明让他帮忙拍卖;他说公司要6000元用于审批。过几天,我拿6000元给王某明。后来,我联系不上王某明。
8、集资参与人张某青的证言、报案材料证明:2017年6月12日,我路过朝阳区SOHO现代城,京一公司的业务员发传单、介绍投资收藏品。陈某伟给我介绍第四套人民币、中乌整版钞、建国纪念钞等藏品。张某玲说买了他们公司的藏品可以帮我拍卖,价格是原来的三倍。我花680元买了1套建国纪念钞、花2720元买了4套第四套人民币、花1680元买了1套第四套人民币豹子号。2017年8月20日,张某玲让我到公司,收了我3000元押金。2017年10月29日,张某玲给我介绍建国纪念钞,我花2980元买了1套。我多次询问收藏品拍卖的事,张某玲总说再等等。
9、集资参与人张某珍的证言、报案材料证明:2017年5月,京一公司的王某杰说他们公司可以拍卖藏品。他们收走我之前花14万元购买的老版人民币;给我一个玉玺和一个文房四宝作抵押,说价值78万。2018年5月,我到京一公司发现关门了。
10、集资参与人李某云的证言、报案材料证明:2017年10月,我路过SOHO现代城,收到京一公司拍卖收藏品的传单。王某鑫接待我,说他们老板会拿着收藏品去各地展览、帮助高价卖出。王某鑫说可以帮我以1.55亿元卖出我手里的一块石头,但需要我把其他藏品押在他们公司。2017年11月4日,我把2000张1980版2元人民币、1000张1990版2元人民币给了王某鑫。之后,王某鑫以各种理由推托卖石头的事。“王某鑫”的身份证复印件。
11、集资参与人董某的证言、报案材料证明:2017年11月28日,我路过SOHO现代城,京一公司的王某1给我推荐中行百年整版钞。一名姓杨的女子说,这是香港发行的中国银行建行100周年纪念整版钞,10张卖120万元,还跟我保证卖出去后翻两三倍。我花120万买了10张中行百年整版钞。之后,我去京一公司问姓杨的女子什么时候能帮着卖出去,她总说市场不好,让我再等等。
14、集资参与人王某纲的证言、报案材料辨认笔录证明:2016年5月,在茶聚源公司林某雅推荐下,我从林某雅及其下属张某玲处购买了邮币藏品。2016年下半年,林某雅和张某玲给我介绍了京一公司的李总(女)。李总介绍我买错版钞,需要30万。我手里没那么多钱,她告诉我在公司已经有了16万的购买基础,还差14万,她出7万。张某玲和王某瑞说让我凑凑钱,我只能刷卡1.5万,给了李总现金5000元;还差5万,张某玲说帮我支付。后来,肖某智给我介绍黄永玉的版画(价值84000元)肖某智说帮我支付79000元,我花5000元买了。这两个藏品我都没拿到。王某纲银行账户交易情况。王某纲认出张某1是张某玲。
20、集资参与人宋某利的证言、报案材料证明:2017年8月,我陪父亲宋某福去京一公司花4544元买了中乌纪念钞,业务员王某明承诺我们一年内可以升值至3.28万元。2017年10月27日,宋某福在京一公司交了现金6000元。2017年12月27日,我和宋某福在京一公司花6000元买了中银香港纪念币。王某明和京一公司没有帮我们卖出任何藏品或者回购我们的东西。
23、集资参与人赵某顺的证言证明:2017年8月,我路过SOHO现代城,京一公司的徐某莹向我介绍收藏品。8月中旬,徐某莹给我推荐中乌十五连体纪念钞,我交了500元定金、880元会费。8月25日,我找徐某莹退会费和中乌十五连体的定金。她退给我500元定金,说会员费不能退。10月15日,徐某莹说可以帮我卖收藏品,让我交了2000元拍卖费。2018年2月2日,徐某莹又让我交了100元和1400元的拍卖费。2018年3月,徐某莹让我花4000元买了至尊大版猴票。后来,我多次问徐某莹拍卖或者回购的事,她总是推托。2018年6月,京一公司人去楼空。
29、证人刘某2的证言、报案材料证明:2015年,茶康源公司的于丹向我父亲刘某亮(已殁)卖收藏品。我父亲的记事本和银行交易记录显示:2015年至2016年,购买第四套80版90版2元冠号大全各5套花费11.3万元,购买美元连体整版钞花费42.46万元,购买澳大利亚月银羊猴整版钞花费10.78万元,购买澳门十元双错整版钞花费13万元,购买红一元人民币花费1760元,澳门奥运整版四件套组合花费19.8万元。刘某2辨认出徐某龙是茶康源公司的经理,陈某是负责接待其的人。
32、集资参与人霍某喜的报案材料证明:霍某喜被茶汇源公司骗,用藏品换购整版钞,业务员是朱龙。
33、集资参与人王某华的证言、报案材料证明:2017年5月,有人发传单说他们公司做收藏品变现。我和发传单的人到了大成国际。张某硕接待我,让我交800元成为他们的会员。5月25日,我在大成国际花6.4万元购买了月银整版钞,花1万元购买了其他产品。
34、集资参与人杨某俊的报案证明:杨某俊2016年9月开始,在茶康源公司投入43万元购买藏品。
35、集资参与人周某沐的报案材料证明:周某沐2015年9月开始,在茶康源公司投入1.7万余元购买藏品。
38、集资参与人沈某流的报案材料证明:2016年4月起,沈某流花费11万余元在茶康源公司、茶聚源公司购买收藏品。
40、集资参与人杨某义的证言、辨认笔录、报案材料证明:2015年7月,我在朝阳区百子湾大成国际附近遇到茶康源公司发传单的。温某接待我,说只要买公司的收藏品,公司负责拍卖,会有20%以上的收益,承诺一年为限。2015年7月至2016年,我花费9万余元在该公司购买藏品,并且没拿到实物。杨某义辨认出温某。
46、集资参与人戴某菊的证言、报案材料证明:2017年9月,我路过朝阳区SOHO现代城楼下,京一公司的人发传单说他们公司有收藏品,让我去看看。王某鑫接待我。我说手里有粮食票想卖出去,王某鑫说他们公司可以帮我找拍卖公司高价卖出,但要交拍卖税金。我当时没同意。后来,王某鑫多次联系我。2017年11月6日,王某鑫承诺只要我交拍卖税金,公司保证将我手上的粮票以5万元1张的价格拍卖出去,我就刷POS机支付了16700元的税金,王某鑫收走我20张“全国5斤粮票”。11月15日,王某鑫让我多拍卖点粮票,现在价格高;和上次的钱一起给我。我又刷卡支付了13000元的税金,王某鑫收走我22张“全国5斤粮票”。12月1日,王某鑫说拍卖的钱下来了,在排队办手续,交6000元能尽快拿到钱。我说没那么多钱,王某鑫说帮我出2000元,我就交了4000元。后来,我多次联系王某鑫,显示空号。我去京一公司,人去楼空。
48、集资参与人樊某启的证言证明:2017年6月,我接到陌生短信,说能帮我卖出手里的藏品,里面有京一公司的地址。我带着花1.9万元买的3套第五套人民币到了京一公司。徐某莹接待我,说我的藏品不错,拿1块汉白玉说比我手中的藏品价值高并且更好卖出去。我就和徐某莹换了藏品。徐某莹承诺帮我把这块汉白玉拍卖出去。几个月后,我去找徐某莹,她说尽快拍卖;我在京一公司买了香港特区成立纪念邮票、猴年纪念邮票、手串,花了4000元左右。2018年,我去京一公司,发现没人办公了。
50、集资参与人李某平的报案材料证明:2015年11月至2017年4月,李某平在茶康源公司、茶汇源公司从张某瑞等人处花26万余元购买藏品。
51、集资参与人张某艳的报案材料证明:2016年3月开始,张某艳在茶康源公司从徐某龙等人处花20万余元购买藏品。
52、集资参与人周某秋的报案材料证明:2015年6月至2016年9月,周某秋在茶康源公司、茶汇源公司从张某瑞等人处花25万余元购买收藏品。
53、集资参与人方某蕙的报案材料证明:2015年7月至2018年7月,方某蕙在茶康源公司从徐某龙等人处花42万余元购买收藏品。
54、集资参与人王某英的报案材料证明:2017年6月至7月,王某英在茶康源公司从王某2等人处花4万余元购买收藏品。
55、集资参与人郝某兰的报案材料证明:2017年6月开始,郝某兰在茶康源公司、茶汇源公司把自己的藏品委托拍卖,从周瑞等人处花20余万元购买收藏品。
59、集资参与人邓某立的证言、辨认笔录、报案材料证明:2017年6月1日,我路过朝阳区大望路SOHO现代城楼下,京一公司的人发传单说卖收藏品,升值空间大。肖某智接待我,我说想卖手里的收藏品。肖某智说京一公司可以帮我高价拍卖,但是需要我在公司买一定的收藏品。他推荐我买建国钞,说升值空间大,公司可以帮我高价卖出去。我花680元买了1套建国钞。7月10日,我花39800元买了1套王经理和肖某智推荐的中乌整版钞大全套。2018年6月,京一公司没人了。邓某立辨认出张志林是“肖某智”,王某某是京一公司的“王经理”。
64、集资参与人李智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3月,我路过北京市朝阳区万达广场有人发传单让我去茶汇源公司(后来改成茶聚源公司)看收藏品。我在这家公司买了60万元左右的收藏品,都是张某伟给我推荐的。张某伟保证收藏品会升值并帮我拍卖。2017年4月,张某伟说去京一公司上班了。2019年7月14日,我到京一公司,张某伟和他同事王某瑞向我推荐中乌十五连体钞,我花45440元购买了10套。他们说,这些收藏品不要卖,以后公司会帮着高额拍卖。过几天,我去找张某伟和王某瑞,京一公司的人说他们已经不在公司了。
67、集资参与人李某国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7年8月12日,我路过北京市朝阳区SOHO现代城楼下,京一公司的人在发传单,让我去看看。张某玲接待我,说只要我在他们公司买收藏品,他们能找买家把我买的藏品和我手上的藏品一起卖出去。我在张某玲推荐下花680元入了京一公司的会员,他们送我1套第四套人民币小全套。2017年8月14日,张某玲让一个叫陈某伟的业务员接待我,该人给我推荐中乌十五连体整版钞,说升值空间特别大。我花11360元买了2套。之后,我问陈某伟什么时候帮我把藏品卖出去,他让我等消息。8月27日,陈某伟说需要继续购买收藏品才能帮我卖藏品,我又花17040元买了3套中乌十五连体整版钞;9月10日,陈某伟以同样的理由让我花2870元买了1套两岸四地纪念大系的纪念品;9月20日,陈某伟让我花8000元买了2套中行百年三连体。之后,陈某伟给我一个文件,要我交2万元的手续费,公司帮我出售手上的藏品。我没交。12月3日,陈某伟说我把手续费交上,公司立马给我找买家。我交了18800元,差的1200元算公司给我的补贴。后来,我多次问陈某伟什么时候帮我出售藏品,他一直说再等等。2018年6月,公司人去楼空。李某国辨认出张某1是“张某玲”。
72、集资参与人段某云的证言、报案材料证明:2017年8月,我路过北京市朝阳区SOHO现代城楼下,京一公司的人在发传单,让我去看看收藏品。后来,我带着想卖的画去京一公司,陈某伟说可以帮我高价拍卖出去,但需要我在他们公司办理会员并购买一些收藏品。我花300元办了一张会员卡;陈某伟给我推荐第四套人民币,我交了100元定金。后来我交了580元,又交100元定了4套。之后,我去京一公司交了2720元的回款。2017年8月,陈某伟给我推荐中秋钞,说升值空间大。我不想买,陈某伟说必须买够一定藏品才能帮我拍卖,我交1660元买了2套。2017年10月26日,陈某伟说将我的事上报公司领导了,领导说需要交15980元的拍卖费,才能参加拍卖。我先交了5980元,11月24日又交了1万元。之后,我再问陈某伟,他说让我再等等,拍卖公司需要排号。后来,京一公司没人办公了。
75、集资参与人王某忠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7年,张某玲让我去京一公司购买收藏品,说到时候公司高价回购,并且会举办拍卖会。2017年4月,我花39800元购买5套中乌整版钞;2017年7月,我花11360元购买2套中乌十五连体。王某忠辨认出张某1是张某玲。
76、集资参与人贺某国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7年,我路过建外SOHO,京一公司的人在楼下发传单说公司发小礼品让我去看看。张某玲接待我,说他们公司卖收藏品,将来都会升值,公司会组织拍卖会,高价回收客户购买的收藏品。在张某玲介绍下,我购买中乌三十连体、第四套人民币、中行百年三连体,花了几万元。贺某国辨认出张某1是张某玲。
(二)证人证言
2、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明:2015年,我、温某、林某倩(林某雅)、林某楠(张某峰)、孙某2、王某某(王某瑞)、张某瑞、陈某成立茶康源公司,我们八个人是实际控制人,工商注册商看不出来我们持有股份。我们后来又注册了茶聚源公司、翰茶茗阁公司、京一公司。温某负责茶康源公司和翰茶茗阁公司的销售,林某负责茶聚源公司和京以公司的销售,孙某2是财务,陈某是客服经理,林某楠是翰茶茗阁公司的店面负责人、张某瑞是茶聚源公司的店面负责人、王某某是京一公司的店面负责人,徐某龙是茶康源公司的店面负责人,我负责进货。我从马甸邮币卡市场、网上进货。我、温某、林某倩拿四家店总业绩的15%(各有300万左右),张某瑞、王某某、林某楠拿团队的10%,徐某龙拿团队的1%,孙某2拿团队的2%。林某和王某某之前在某公司公司工作过,有收藏品方面的工作经验。
公司没有专业人员对收藏品进行鉴定。公司客户集中在中老年人。公司没有承诺回购和拍卖物品。客户高于市场价购买我们的物品,因为一般老年人不知道该去哪买收藏品,再加上销售人员劝说,很容易就购买了。例如:82版2元钞,购买价在3000元左右,出售价是9000元。这是我们把房租费、物业费、人员开支等日常开支都算进去,估算的价格。
3、证人林某倩的证言证明:2015年底,我到茶康源公司做销售,一直到2017年底。公司还分别注册成立了茶聚源公司、翰茶茗阁公司、京一公司;公司主要业务是向客户销售收藏品。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李某1和温某(李某茹),全面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李某1负责进货、销售,公司很多员工是李某1带来的;温某负责经营管理、销售,很多员工是温某的亲戚;孙某2是财务负责人,负责钱款往来;茶康源公司的店长徐某龙(张某振)、茶聚源公司的店长张某瑞,翰茶茗阁公司的店长陈某霞(于丹),京一公司的店长王某某(王某瑞)。店长管理各个店面的人员、培训销售人员、督促销售业绩,直接向李某1和温某请示汇报;这些人是公司的小股东。陈某和我也是公司的股东。我拿了七八万元现金给李某1和温某入股,我要分红的时候,对方说没有钱。我在公司销售收藏品,不带团队;有三四个客户,销售额八九十万元。
2017年这4家公司卖收藏品的收入是6000余万元,京一公司从成立到关张,卖收藏品收入1160余万元,涉及100余名事主。公司挣的钱,一部分用于提成、员工工资,剩下大部分用于股东分红了。这两年我分红35万元,王某某和林某楠各分了350万左右,陈某和张某瑞各分了105万左右,林某倩、李某1、温某各分了1100余万元。这些钱从来不走账,都是财务取出来放在保险柜,然后一个季度或者两个季度算一回分红,直接拿现金。
6、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明:2014年,我到茶康源公司做业务员,售卖钱币等收藏品。2015年,我到翰茶茗阁公司做业务员,售卖钱币等收藏品。2016年3月至2017年12月,我在京一公司工作。茶康源公司、茶聚源公司、翰茶茗阁公司、京一公司这4个公司都是同一拨老板。三大股东是李某1、林某倩、温某,有事情他们三个商量着来;公司还有小股东张某峰(林某楠)、王某某、张某瑞、陈某、孙某2。
京一公司的店长是王某某,经理是我和孔某玥,我下面有业务员张某3、王昆、陈自强等5人。我在公司叫张某玲,我们来公司的时候,温某培训就要求我们用化名;用假名客户找不到我们。我做业务员业绩有100多万元,带团队后团队业绩100多万元。
公司一线业务员在路边发展老年客户,称我们公司免费赠送纪念币等礼品,获得老人信任后领到公司。销售业务员接待客户,虚假宣传公司实力、收藏品行情好,我们公司的收藏品价格实惠、保真、升值潜力大,跟客户说公司承诺帮客户参加社会上的拍卖;就是宣传我们公司的收藏品稳赚不赔,想办法让客户购买我们公司的收藏品。这些话术是公司老板做的,新来的员工都要学习。
李某1和王某某带着我们客户去参观过拍卖会,给我们发了一些拍卖会的视频。我们跟客户介绍,公司有实力,和一些拍卖公司有合作,说帮助客户拍卖收藏品,升值空间不错,稳赚不赔。拍卖会的一些资料是李某1他们做好给我们的。我们公司没有拍卖会。
7、证人王某3的证言、辨认笔录证明:2017年3月,我到茶康源公司;2017年4月,到京一公司。京一公司在朝阳区SOHO现代城办公,实际经营人是店长王某某,下面有经理张某玲和汪某。张某玲的业务员有张志林、朱龙、杨某、张某3、王某1、我;汪某的业务员有程某强、王某2、孙某1。孙某2是财务总监,罗某是职员。我记得还有林总、温总、李总,但这三人不经常来店里,王某某让我们叫他们老总。
京一公司主要向客户推荐销售收藏品。我卖过钱币、纪念章、玉玺;公司还推销入会员、私人订制、拍卖名额。一个会员200元,就是买收藏品时会给客户送些不值钱的小礼物,购买产品可以积分(换小礼物);实际会员卡不能积分。私人订制是让客户交钱,然后看什么收藏品低于这个价钱就推荐给客户,跟客户说比较值钱,其实就是一个幌子。拍卖名额,客户名下有收藏品,让他们把收藏品给我们,再让客户交16800元的费用(我们会送一些收藏品);我们向客户承诺将收藏品高价拍卖。客户交了拍卖名额费用后,我们没有帮客户拍卖;这是一种营销手段,挣客户的钱。
我在公司每月底薪3000元;销售额在2万元下没有提成;2万至8万提成8%,8万以上提成10%。公司发的薪水都是从罗某那领现金。我在京一文化推销了45万多的收藏品,其中一部分是王某某跟客户谈的,我只是接待了事主。徐某庆在我和王某某的推荐下买了24万余元的收藏品。
孙某2让我办1张银行卡用于公司给员工发工资,他带我到建设银行开了1张我名下的银行卡,把卡拿走了。后来,我和罗某聊天知道,这张卡被用于公司支付进收藏品的费用和给员工发工资时去银行取现。王某3辨认出张志林是“肖某智”;张某1是经理张某玲。
8、证人张某3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7年6月13日,我到京一公司担任业务员(徐某莹),负责接待客户、谈单,介绍收藏品的价值,2018年6月20日离职。我在公司卖了40多单,卖出36万元的藏品。王某瑞是公司总经理,张某1和汪某是经理,孙某2是财务经理;罗某是财务部职员。张某1组的业务员陈某伟、肖某智、杨某、我;汪某组的业务员朱龙、王某2、王某1、孙某1。王某帅、何某强是后来的,没卖出过藏品。2017年6月,汪某走了;孔某玥做经理,带朱龙他们四个。2018年,孔某玥、张某1先后离职;王某2代替孔某玥,肖某智代替张某1。公司还有几个老板:李总、温总、林总,他们很少来公司,只是见过几次。
我的工资是底薪3000元,公司规定每个业务员每月完成量在8万元以下提成8%,8万元以上提成10%。经理每月底薪4000元,提我们组卖出总额的1-2%;自己完成的也是按照每月完成量在8万元以下提成8%,8万元以上提成10%。王某瑞工资1万元;公司老板底薪1.5万元;孙某2底薪6000元。员工每个月去罗某那领现金工资。我的客户有陈某梅、梁某玉、华某平等人。张某3辨认出王某某是京一公司的总经理王某瑞;张某1是化名张某玲的经理。
公司有3个人专门在SOHO现代城附近发传单,让人到公司领小礼物。客户到公司领小礼物,我们这些业务员就负责和客户聊。公司培训过推销方法:先了解客户情况,有没有需求;分情况和客户说这些东西好看、做工好或者说有升值空间。我们推销时会说如果购买的收藏品升值了,公司会想办法把这些产品帮客户卖出去。但公司规定我们不说回购这两个字。我们没有帮客户卖过购买的产品,但一般会说产品升值了帮客户卖出去。我不清楚中行百年整版钞值多少钱,升值空间也不清楚;也不清楚公司其他藏品的升值空间。公司规定让我们向客户介绍产品时说这些收藏品都有升值空间。不这么说卖不出去。王某1辨认出京一公司的实际负责人王某某,张某林是“肖某智”,王某3是“张某伟”,张某1是经理张某玲。
10、证人孙某1的证言证明:我是京一公司的业务员。我们经理王某瑞向李某2推荐的中乌整版钞。后来李某2付钱,我把整版钞送到他们家。王某瑞还有一个名字,王某某。
11、证人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7年12月,我到京一公司做业务员(唐某一)。孔某玥教我认识收藏品、怎么和客户讲解,有客户想要藏品就交给经理谈。王某某是公司总经理,张某1和孔某玥是经理,孙某2是财务经理,朱某龙、王某2、韩某、王某1、陈某伟、孙某1、肖某智、张某3、杨某、王帅、何某强和我是业务员,罗某是财务部门业务员。公司的老板有张某瑞、温总、林总、李总、张总,他们很少来公司。工资以现金形式发放,去罗某那里领。
公司有人负责在SOHO现代城附近发传单,让接传单的人到公司领小礼物。客户来领小礼物,业务员就负责和客户聊、介绍公司的藏品,客户有兴趣就让他们看藏品说价格,说升值空间,多说一些买藏品升值能赚钱的话。比如我们卖邮票,会举其他绝版邮票升值的例子,让顾客觉得没买会后悔;我们说邮票只有1000套,不买就没机会,顾客就会买。如果客户有购买意愿,小单我会跟客户谈;客户购买意愿比较大,数额大,我会将客户介绍给孔某玥,让她谈。我没给客户承诺,领导也不让我给。孔某玥、张某1还有其他业务员会给承诺。孔某玥和张某1给我们培训的时候说过,让我们跟客户说买了收藏品后,过几个月会不定期进行高价回收或者帮其拍卖。我在公司工作的时候,总有在公司买过收藏品的人来问什么时候高价回购回去或者将其收藏品拍卖。公司没帮客户卖过购买的产品,客户来的时候都是一直推托,让客户再等等。唐某辨认出王某某是京一公司的总经理;张某1是公司经理。
14、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明:2015年,茶康源公司成立,做收藏品生意。公司还有3家关联公司,翰茶茗阁公司、京一公司、茶聚源公司,实际控制人都是温某、李某1、林某倩。温某主要管理茶康源公司、林某倩主要管理翰茶茗阁公司,李某1主要负责拿货、定价格。茶康源公司的股东有温某、李某1、林某倩、张某峰、王某某、张某瑞、陈某,店长是张某峰,销售经理有我、徐某龙、贾彦虎,每个经理下面还有一个5人的销售团队。茶康源的副店长经常换,我记得张某瑞、王某某都担任过,主要是协助店长开展工作。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孙某2,全面负责公司的财务工作和钱款往来事务。公司销售纪念币、成套人民币、茶叶、外国纪念币。
2016年10月,我入职翰茶茗阁;2017年7月,开始在茶康源公司担任销售经理,负责带领团队发展客户给公司做销售业绩。入职时,店长对业务员进行培训:先让每名业务员起一个假名字,在公司和向客户介绍时都得使用假名;给每个员工办1个工作手机号,工作时只能用这个手机号,每天下班上交公司不能带走。我的假名是张航;用假名,客户就找不到我们。公司在培训业务员的时候就只针对老年客户进行发展,因为老年人不懂这些收藏品的真实价值,他们获得信息的渠道少、辨别能力差。
公司有话术:一线业务员在路边发展客户,通过向老年客户赠送小礼品,获得老年人的信任;销售业务员对客户身份信息登记,虚假宣传公司的实力、介绍自己的情况,通过聊一些收藏品的话题获得客户信任,向客户推荐我们公司的收藏品,以保证升值、承诺回购、拍卖的方式获取客户信任,让客户高价购买我们公司的收藏品。这些话术我去的时候就有。
15、证人王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7年6月,我到京一公司工作,2018年5月离开。京一公司实际经营地北京市朝阳区SOHO现代城,实际经营人是李某1、温某、林某,店长是王某某。我来时经理是张某玲和汪某。一个月后,汪某不干了,孔某玥当经理。张某玲组的业务员有肖某智、张某3、程某强、杨某、王某3。孔某玥组的业务员有孙某1、王某1、唐某、朱某龙、我。财务部职员是罗某,孙某2是财务总监。2018年3月下旬,孔某玥和张某玲相继辞职,王某某让我当了经理。
京一公司主要向客户推荐收藏品,第三套人民币2980元1套,第四套人民币880元1套,中乌整版六连体2980元1套、十五连体5680元1套、三十连体12800元1套,中行百年三连体5980元1套,中秋钞880元1套,航天纪念钞100元1张,小四豹子号1680元1套,五角千连号980元1套,建国钞680元1套,一带一路玉玺7800元1尊,猴票300元1套。这都是公司的定价,有时为了拿更多的提成,售价高于公司的定价。公司还有会员和私人订制。入一个会员交680元,跟客户说入会买收藏品可以优惠、可以进行等额积分,积分可以兑换礼品。实际会员卡是一张普通卡片,没有储存积分的功能。私人订制是客户在我这交钱,我给客户一些收藏品,然后给他们拍卖名额,承诺帮他们拍卖手中的收藏品。
业务员底薪3000元,经理底薪3500元;每月销售额在2万元下没有提成,2万元至8万元是8%,8万以上10%。公司通过现金给我们公司和提成,都是从罗某那拿。我在公司任业务员推销出去61.5万元左右的收藏品,接待客户38人左右。李某云把3捆绿两元千张连号钞票放在公司,是我接待的,我跟他说公司帮他寄卖。没有寄卖,我们公司没帮客户寄卖过。李某云的藏品被李某1、温某、林某拿走了。我收藏品时,知道公司不会帮助寄卖。我给李某云的身份证复印件是我修改过的。
2018年5月底,王某某说先休息几天,公司先不营业。6月初的一天,王某某让我到京一公司搬东西。我们把京一公司的电脑、收藏品都搬走了。收藏品放在王某某的车上,电脑放在孙某2的车上。我知道茶康源和汉茶茗阁,这两家店的老总也是温某、李某1、林某。王某2认出张某1是公司经理张某玲。
16、证人罗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6月,我到茶康源公司担任客服。2017年4月,公司老板又开了京一公司,客服部负责人陈某让我到京一公司任出纳。2018年5月,我从京一公司离职。京一公司实际经营人是王某某,股东有李某1、温某、林某雅。京一公司的财务部负责人是孙某2,我是出纳。公司销售经理张某玲、汪某各带一个小组。我印象中销售部的业务员有朱龙、张某3、程志强、王某坤、张志林、孙某1等。我在京一公司主要工作是负责登记客户信息:业务员谈成业务,客户将款交到我这统一入账;记录公司的财务账本(收入和支出);给员工发工资。
17、证人张某4(马甸邮币卡市场商户)的证言证明:2017年至2018年,我经营的店铺批发邮票:1版邮票的价格在12元至30元左右。这些邮票有收藏价值,但短期升值空间不会特别大;市场存量充足,什么人都可以购买。罗某名下账户向我建设银行的账户转款,是对方给我的买邮票的钱。
18、证人宝某(马甸邮币卡市场商户)的证言证明:2016年至2018年,我经营的店铺批发连体钞等纪念钞:1套“第四套人民币小全套”350元左右、1套“第四套人民币大全套”4000元左右、1套“建国纪念钞”320元左右、一美元八连体120元左右。这些纪念钞有收藏价值,但近几年升值或贬值空间不会太大,不会出现翻番以上倍数升值;市场存量充足,什么人都可以购买。罗某名下账户、王某3名下账户向我建设银行账户转款,都是对方给我的买连体钞的钱。
20、证人王某4的证言证明:我们公司于2017年3月租赁了北京市朝阳区SOHO现代城的办公地点。当月,将此处转租给出去。2018年6月3日,一个叫孙某2的人说不租了。6月7日,我们去收房,屋子门口的牌子写着京一文化公司。
(三)综合证据
1、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王某某黑色苹果手机,检出通讯记录、即时通信记录等内容。
从李某2处:2017年4月24日收到100元,6月11日收到100元,6月16日收到600元、29400元,6月30日收到686400元,7月20日收到109600元。
从徐某庆处:2017年4月27日收到200元,5月25日收到100元,5月26日收到149300元,6月3日收到100元,6月22日收到97900元,7月3日收到100元,9月14日收到100元,12月5日收到8200元,12月7日收到7000元,12月21日收到5980元。另,2017年4月27日,王某3通过接待,产品抵业绩按4.5万元计算提成;5月7日,产品抵业绩按2万元计算提成。
从刘某水处:2017年5月7日收到200元,5月9日收到300元、2730元,5月10日收到18.8万元、5000元,5月12日收到343600元、100元,5月25日收到99600元,6月8日收到200元,6月12日收到158800元,6月21日收到15.9万元,7月12日收到500元,7月13日收到29300元、1.9万元,7月21日收到13万元、10月26日收到2000元、1.8万元,11月24日收到500元、12月21日收到1.6万元,2018年2月4日收到100元、3月4日收到1万元、4000元、3月5日收到100元。
从刘某芳处:2017年6月4日收到100元,7月15日收到100元、6700元、1980元,7月28日收到24400元、875600元,9月4日收到109万元。
从韩某轩处:2017年4月10日收到200元,10月12日收到200元,10月16日收到5780元,12月26日收到6000元,2018年1月11日收到20250元。另,2017年10月22日,张可心通过接待韩某轩,产品抵业绩按39800元计算提成。
从张某英处:2017年10月20日收到200元,11月15日收到1800元,12月23日收到6000元,2018年1月31日收到298元。
从王某信处:2017年11月30日收到500元,12月13日收到100元,12月22日收到3500元。
从张某青处:2017年6月12日收到680元、2720元、1680元,8月20日收到3000元,9月10日收到100元,10月29日收到2980元,2018年1月20日收到200元。
从张某珍处:2017年5月23日收到200元。另,2017年6月2日,朱龙通过接待张某珍,产品抵业绩按1.3万元计算提成;7月9日,朱龙通过接待张某珍,产品抵业绩按1000元计算提成。
2017年10月24日,王某坤通过接待李某云,产品抵业绩按3.2万元计算提成;11月3日,王某坤通过接待李某云,产品抵业绩按2万元计算提成;12月27日,王某坤通过接待李某云,产品抵业绩按4万元计算提成。
从董某处:2017年8月11日收到100元,9月15日收到1600元,11月2日收到2000元,11月28日收到120万元。
从刘某昌处:2017年10月8日收到3000元,11月16日收到500元。另,2017年6月22日,王某坤通过接待刘某昌,产品抵业绩按6万元计算提成。
从王某纲处:2017年4月6日收到100元、10700元,5月17日收到3420元,6月15日收到1万元,6月27日收到1150元,6月28日收到1万元,2018年1月25日收到100元,3月19日收到100元。
从肖某云处:2017年8月4日收到100元,8月6日收到50元,8月26日收到100元)、3930元,8月29日收到1940元,9月6日收到100元,9月27日收到5980元,10月8日收到100元,12月10日收到30元,8月29日收到680元。
从叶某琦处:2017年10月15日收到100元,11月3日收到4900元,2018年2月4日收到100元。另,2017年12月21日,王某1通过接待叶某琦,产品抵业绩按8500元计算提成。
从李某才处:2017年11月25日收到70元,12月1日收到1500元,12月9日收到7430元。
从徐某武处:2017年10月23日收到1000元,12月25日收到2000元、8000元。
从李某扬处:2017年9月22日收到8800元。
从宋某福处:2017年8月15日收到100元,8月19日收到5680元、10月16日收到365元,10月27日收到3000元,10月29日收到1000元,10月31日收到1615元,12月18日收到300元。
从宋某利处:2017年12月27日收到6000元。
从梁某玉处:2017年7月16日收到100元,7月17日收到5680元、17040元,8月19日收到1万元,10月21日收到1860元,11月19日收到2万元。
从邓某顺处:2017年7月19日收到28400元,8月3日收到11260元,8月14日收到200元,8月19日收到16840元,9月18日收到1624元、300元,9月24日收到100元,10月7日收到50元,11月18日收到40402元,12月12日收到2万元,12月13日收到3万元,2018年1月15日收到100元。
从赵某顺处:2017年8月16日收到500元、880元,10月15日收到2000元,2018年2月2日收到100元,2月3日收到1400元,3月7日收到100元,3月15日收到3900元。
从华某平处:2017年9月6日收到100元,10月6日收到5468元,11月25日收到100元,12月6日收到7000元。
从范某艳处:2017年8月5日收到680元、28400元,8月7日收到100元、39800元,9月4日收到1000元,9月13日收到26160元,10月13日收到500元,11月28日收到17200元,12月13日收到1.3万元。
从许某梅处:2017年7月5日收到880元、7920元,7月11日收到100元,7月24日收到6280元。
从陈某梅处:2017年7月16日收到100元,7月18日收到5680元,8月12日收到5680元,11月15日收到500元。
从赵某林处:2017年9月18日收到1280元。另,2017年8月10日,王某坤通过接待赵某林,产品抵业绩按2000元计算提成。
从何某处:2017年6月12日收到120元、680元,6月24日收到100元、1560元,6月28日收到12800元,8月4日收到100元,8月20日收到3760元,10月7日收到100元,10月17日收到5980元,10月20日收到5980元,11月17日收到500元、9500元。
从国某平处:2017年6月10日收到500元、680元、2380元,6月12日500元,7月28日收到6800元,10月14日收到2450元、7350元,10月15日收到4900元。
从戴某菊处:2017年10月12日收到880元,11月6日收到700元、1.6万元,11月15日收到500元、12500元,12月1日收到4000元,12月4日收到20元、1980元。
从舍某敏处:2017年7月11日收到100元,7月23日收到100元、880元,7月25日收到2960元、17040元,7月27日收到188元,8月3日收到22720元,8月14日收到32944元,11月16日收到500元,11月20日收到100元,11月22日收到5980元。
从樊某启处:2017年6月29日收到60元,6月30日收到620元,7月2日收到100元,8月3日收到70元,8月16日收到1610元,12月20日收到298元,2018年3月12日收到100元。另,2017年6月30日,张某3通过樊某启的产品抵业绩按3300元计算提成。
从王某敏处:2017年6月15日收到100元,6月19日收到300元,6月21日收到300元,6月22日收到80元。
从李某平处:2017年6月21日收到1980元。
从刘某华处:2017年8月5日收到100元,8月6日收到100元、580元,8月8日收到1000元、56800元、200元,9月11日收到100元,9月14日收到4320元、95680元,10月8日收到600元,10月9日收到6080元、23920元,2018年2月1日收到98元;另,2017年9月4日退款380元。
从王某昌处:2017年4月6日收到200元,4月7日收到100元,4月11日收到100元、980元,4月12日收到400元,4月15日收到7700元、12300元,4月19日收到2100元、17900元,4月23日收到23500元,4月25日收到100元,5月4日收到1000元,5月13日收到1.9万元、1000元,5月20日收到3000元,5月25日收到4000元,5月26日收到3000元,5月27日收到1万元,6月13日收到100元,6月15日收到1.3万元,7月11日收到220元,7月14日收到40元,7月15日收到500元,7月23日收到300元、19700元,10月31日收到100元。
从曹某民处:2017年4月9日收到100元、5.4万元,5月18日收到100元,5月27日收到1900元、2.2万元,6月5日收到2.2万元,8月11日收到100元,10月8日收到100元、19900元。
从邓某立处:2017年6月1日收到680元,7月10日收到100元、39800元,2018年2月7日收到298元,3月7日收到298元。
从王某莲处:2017年4月18日收到2980元,4月20日收到100元,5月8日收到100元,5月15日收到9700元,6月21日收到2980元,7月11日收到880元,2018年1月31日收到7000元。
从肖安荣处:2017年4月16日收到4800元,5月15日收到7400元,6月15日收到100元,8月22日收到45440元,9月14日收到500元,10月15日收到6000元,2018年2月5日收到298元。
从张某生处:2017年4月19日收到500元,7月16日收到5680元,7月25日收到2000元,8月4日收到680元,9月7日收到3800元,9月9日收到2180元。
从侯某成处:2017年4月12日收到200元,4月13日收到16600元、9400元,9月7日收到400元、5980元,9月12日收到2040元、11960元,9月18日收到100元、3940元,9月27日收到5980元、35880元,10月17日收到5980元,11月17日收到100元,11月21日收到4万元,12月14日收到5万元。
从李智某处:2017年7月14日收到4000元、3.6万元,7月15日收到5440元。
从郭某玲处:2017年6月1日收到50元,8月23日收到100元,8月25日收到4828元,10月9日收到100元、680元。
从安某杰处:2017年5月23日收到800元、6月1日收到100元,6月6日收到100元,7月28日收到100元,8月5日收到120元、580元,10月7日收到680元,10月20日收到20元,11月6日收到2100元,12月19日收到300元。
从李某国处:2017年8月12日收到680元,8月14日收到11360元,8月27日收到17040元,9月10日收到2870元,9月20日收到8000元,12月3日收到18800元。
从林某坚处:2017年6月28日收到680元、100元,12月9日收到1万元,2018年3月14日收到100元,3月21日收到3000元,3月28日收到9000元。
从曾某光处:2017年7月15日收到100元,7月15日收到100元、5580元,8月25日收到4444元,11月28日收到200元,12月6日收到1200元,12月9日收到1800元。
从边某吉处:2018年1月17日收到680元。
从任某贤处:2017年10月19日收到2000元,10月20日收到1万元,12月15日收到7500元,12月16日收到2500元。
从段某云处:2017年8月12日收到100元,8月14日收到100元、580元、100元、2720元,8月25日收到1660元,10月26日收到5980元,11月24日收到1万元,11月25日收到2000元。
从蔡某军处:2017年6月9日收到100元,6月16日收到100元、1940元,7月15日收到200元、1940元,9月20日收到100元,10月15日收到5980元。
从汪某生处:2017年5月14日收到200元、880元,5月17日收到1.3万元,5月20日收到100元,5月21日收到16400元,5月22日收到12700元,6月17日收到1.2万元,7月9日收到100元,7月15日收到100元、8300元,10月17日收到1.2万元,2018年2月4日收到100元、300元,2月6日收到3900元,3月6日收到4000元。另,2017年6月7日,接待张某玲通过产品抵业绩计算提成1800元。
从王某忠处:2017年4月13日收到100元,4月19日收到39700元,6月2日收到100元,6月3日收到9700元,7月14日收到100元,7月17日收到11360元。另,2017年6月20日,接待张某玲通过产品抵业绩计算提成1500元。
从贺某国处:2017年4月14日收到100元,4月15日收到650元、5850元,5月15日收到100元、1030元、27600元,6月24日收到120元,7月16日收到4940元,8月16日收到30元、5680元,9月18日收到5930元、10月17日收到3000元,11月15日收到3000元;2018年1月26日收到100元,1月30日收到13900元。
从沈某福处:2017年10月30日收到3万元、680元,10月31日收到1460元、17840元,12月21日收到10.9万元。
从刘某1、刘某亮、王某华、周某沐、沈某流、杨某义、蒋某贤、李某平、周某秋、曹某民、王某莲、刘芳(刘某芳)处,收到的钱款均在2017年7月14日之前,且接待不是王某某。
从陆某安处:2016年10月25日收到50元,10月26日收到2000元、150元,11月5日收到7200元,11月13日收到1000元,11月22日收到3.6万元,11月28日收到200元,2017年3月28日收到10800元,8月11日收到1万元,8月17日收到8万元,9月24日收到100元,9月24日收到5000元,10月16日收到840元,10月25日收到680元。
从杨某俊处:2016年8月11日收到100元,8月14日收到100元,10月13日收到100元,10月14日收到49900元,11月6日收到100元,11月7日收到19900元,11月13日收到680元,2017年2月27日收到2170元,3月18日收到5400元(5刀红一元,接待王某某),3月21日收到4000元,3月22日收到1.6万元、200元,3月23日收到29800元、100元,3月28日收到100元、39900元,4月5日收到5万元,4月8日收到7万元、2000元,4月9日收到8000元,4月18日收到4000元,5月8日收到2.3万元,5月9日收到100元,5月16日收到9500元,6月10日收到700元,8月5日收到8000元。
从徐某瑜处:2017年3月8日收到100元,3月9日收到11630元,3月13日收到100元,3月15日收到3140元,4月6日收到200元,4月7日收到12148元,8月16日收到79600元。
从张某艳处:2016年3月25日收到11.3万元,3月28日收到5980元,3月29日收到8800元,4月27日收到750元,6月28日收到10元,12月14日收到1360元,12月24日收到2700元,12月27日收到15700元,2017年4月6日收到1000元、4月7日收到120元、3980元,4月13日收到100元,7月27日收到2830元,8月20日收到1000元,8月23日收到1.1万元。
从方某蕙处:2015年7月18日收到30元,2016年3月22日收到200元、200元,4月7日收到1160元,4月25日收到750元,5月11日收到320元、880元,5月12日收到1760元,6月3日收到200元、440元,6月6日收到2180元、2380元,6月16日收到200元,6月23日收到8600元,6月27日收到300元,6月28日收到3000元,6月29日收到7000元,6月30日收到3000元,7月6日收到6700元、800元,7月17日收到200元,7月23日收到1000元,8月5日收到4000元,8月22日收到100元,10月6日收到500元,10月18日收到800元、2000元,11月6日收到1900元、1900元、600元、2000元,12月3日收到680元,12月13日2000元,12月21日收到100元,2017年1月7日收到2000元,1月18日收到800元,2月20日收到2000元,3月13日收到5400元,3月19日收到200元,3月24日收到6480元,4月11日收到2538元、200元,5月5日收到1080元、5083元,5月15日收到100元,5月16日收到2万元,6月5日收到2000元,6月9日收到680元,7月5日收到200元、3980元,8月4日收到2000元,2018年1月19日收到238元。
从王某英处:2017年6月15日收到22800元,7月14日收到9800元、13800元。
从郝某兰处:2016年3月27日收到100元,2017年8月9日收到1300元,9月10日收到200元、100元,10月17日收到100元,10月31日收到5万元,11月10日收到49800元,11月16日收到200元,11月30日收到11万元。
2、银行交易记录证明:罗某在中国建设银行尾号为4395的账户于2017年4月11日至2018年6月30日,收到上海盛付通尾号7411的账户、上海富友支付5983的账户、北京海科融通尾号6799的账户、5373的账户等账户汇入的钱款共计人民币1230万余元;ATM取款19万元,现金取款869万余元,给王某3账户转款47万余元、给黎某佛账户账转款30万元、给孙某兴账户转款44万余元、给刘某兵账户转款9万余元、给宝某账户转款12万余元、给张某4账户转款4万余元、给彭某亮账户转款27万余元、给刘某3账户转款32万余元、给李某霞账户转款10万元、给段某英账户转款33万余元、给钱某华账户转款72万元、给王某梅账户转款1万余元、给刘某1账户转款10万元,在尾号0122的账户消费5万余元,在京一公司账户消费2万余元。
王某3在中国建设银行尾号为1477的账户于2016年9月9日至2018年3月21日,收到上海盛付通尾号7411的账户、上海富友支付5983的账户等账户汇入的钱款共计人民币1720万余元;ATM取款60万余元,现金取款1440万余元,给刘某3账户转款20万余元、给王某坤账户转款4万余元、给陈某盈账户转款19万余元、给彭某亮账户转款9万余元、给王某梅账户转款27万余元、给宝某账户转款47万余元,给孙某兴账户转款15万余元、给刘某兵账户转款5万余元,给王某凤账户转款14万余元、给宗某成账户转款8万余元、给刘某睿账户转款14万余元、给肖某文账户转款11万余元、给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账户转款14万余元。
罗某在上海富友支付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用建设银行尾号4395的账户登记,及用POS机交易的情况(共计收款人民币1000万余元)。
孙某2在中国工商银行尾号为6680的账户在2014年12月至2019年12月的交易情况。
王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尾号为5464的账户、在北京农商银行尾号为2794的账户,2010年至2018年无大额交易。
3、鉴定证书、外汇牌价证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出具材料,乌克兰格里夫纳为中国境内非自由流通兑换货币,不予真伪鉴定;港币100面额整版钞(30张/版)5版为真钞,按照2017年7月10日港币兑换人民币外管局中间价折合人民币13051.5元。
4、企业登记信息材料证明:北京京城文一国际文化交流有限公司是2017年9月成立的,经营范围:电影发行等;2017年12月,经营范围增加了销售工艺品、集邮票品、会议及展览服务等内容。
北京茶康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是2015年4月成立的,经营范围:销售化妆品、工艺品等;2017年9月,经营范围增加了从事拍卖业务、装帧流通人民币等内容。
北京茶聚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是2016年7月成立的,经营范围:销售化妆品、工艺品等。
5、房屋租赁合同证明:张光明从北京市某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8号楼的房屋,约定每季度支付租金9.15万元到彭亮在招商银行的账户。
6、辩护人提供的视频资料证明:王某某在视频中向销售人员强调不得向客户承诺帮助拍卖,是纯买卖关系;两名老年客户买藏品后的录像。
7、到案经过、户籍材料证明:2018年9月15日,民警将王某某约至垡头派出所,将其抓获。被告人王某某的身份情况。
(四)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证明:
2018年1月9日供述:2017年7月,李某2到京一公司位于北京市朝阳区SOHO现代城的办公地了解收藏品。我在办公室接待李某2,他说手里有很多字画、玉玺之类的藏品。我给他介绍我们公司的中乌整版钞,1套人民币3万多元,10张连体钞票,每张连体钞有15张钞票连体(也有30张钞票连体的),乌克兰发行,以后会和第四套人民币整版钞一样升值。过了10天,李某2来我公司了解中乌连体钞的事,说他想买。我就让孙乐带他去签协议了,具体情况我不清楚。李某2应该是在员工发领礼品的传单时到我们公司了解的。李某2在公司大约花了80万。我没收过李某2的20万现金。我没去李某2的住处。他的钱应该是将其名下一处房产抵押或卖了,签协议的时候他跟我们说的。李某2的钱是在公司刷POS机的,孙某1刷的,具体我不清楚。
我们公司老板林某楠、张某峰;张某瑞是我们的店长;我是公司经理,手下有两个主管张某1、孔某玥;张某1手下张某3、杨某、赵某博;孔某玥手下孙某1、朱某龙、韩某、王某1、唐某;财务员工叫罗某。公司由业务员向客服推销收藏品,然后赚取差价,公司给员工提成。公司的收藏品有字画、邮票、瓷器、整版钞;林某楠联系进货。我的工资8000元加考勤奖金。
2018年9月15日的供述:2017年5月,我到京一文化公司,是张某玲面试的。我做业务员,底薪3000元,按照5%-10%的收藏品卖价提成。5月底,我当上主管,手下的业务员郭某晶、陈某磊;另两个小组经理是杨某洋(别称孔某玥)和张某玲;总经理陈某。我底薪3500元,按我手下两个业务员的成交单数拿奖金,自己卖的藏品还会拿业务员的提成。7月,我当上京一公司的经理,底薪4500元,提成业务员卖出收藏品金额的1%:手下有5名业务员,张某伟、陈某伟、张某硕,两名新人。2018年2月,总经理陈某不经常过来,公司让我管大多数事,张某玲和杨某洋解决不了的让我出面。公司都是给我发现金,我记不清在公司挣了多少钱。
我在京一公司工作时,对客户称王某瑞。京一公司主要经营邮票、纪念钞、字画等收藏品。公司统一培训,我们跟客户推销这些东西,给客户介绍藏品,告诉客户这些东西买了之后会升值。我没承诺过会高价回购收藏品,其他人不清楚。我们都会跟客户说这些收藏品的升值空间很大,但公司不让跟客户说回购之类的东西。有的收藏品会有升值空间,比如第四套人民币,但升值空间不大;其他收藏品我不清楚有没有升值空间。公司收藏品的价格由总经理陈某统一制定。
李某2是孙某1带给我的,他在公司刷了80万买中乌整版钞。这次,公司给我2000元的奖金、杨某洋给我1000元的奖金。刘某芳来公司找张某玲,我就给刘某芳介绍了中乌整版钞,告诉他这个收藏品以后肯定有很大的升值空间。刘某芳在张某玲的带领下刷了199万购买中乌整版钞。钱是刘某芳用房屋贷款弄来的,贷款手续是张某玲找人弄的。这笔,公司给我2000元的奖金、张某玲给我2000元的奖金。我手下业务员张某伟接待了徐某庆。我给徐某庆介绍中乌整版钞,徐某庆购买149400元的中乌整版钞、9.8万元的美元八连体。我告诉徐某庆,美元八连体有很高的收藏价值和很大的收藏空间。董某是王某1给他推销的,杨某洋卖给他中行整版钞;董某花了120万元。我不认识刘某昌。
2018年9月16日供述:公司的法人是黄某淼,我没见过;老板是陈某一般不来公司,平时给公司销售任务,让我们完成,每个月差不多50万元的销售任务。
我们公司每天都会总结经验:谁出单了,讲一下怎么出的单,大家学习。公司给大家规定,不许说回购之类的话,跟客户说收藏品升值空间大,给客户举例子:推荐第四套人民币,就说第三套人民币退市之后升值了。公司的第四版人民币会有升值空间,但是不大,而且我们不知道这些连体钞的真伪;字画、陶瓷类的收藏品本身就不值钱。我们卖收藏品没有合同。收藏品的价格是公司统一制定的,我忘记了具体价格。客户购买藏品可以刷卡、支付现金,公司的两台POS机绑定京一公司的银行卡账户。我不清楚京一公司的银行账户在谁那管理。
2018年9月18日供述:王某2是我手下的员工,后来当上京一公司的主管。
2018年10月20日供述:2017年5月至2018年3月,我在京一公司工作。2018年3月之后我还去,因为王某2在公司,我去找他玩。我不记得,我任职期间有多少客户在公司买过收藏品。京一公司的经理有张某1、汪某、孔某玥;汪某走了,公司让我当的主管。公司楼下有给我们发传单的宣传员。肖某智是公司的业务员。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认证如下:
本院根据集资参与人的证言、书证、京一公司、茶康源公司的统计表中能相互印证的部分确认各集资参与人投入的资金数额:李某2、徐某庆、刘某水、刘某芳、韩某轩、张某英、王某信、张某青、李某云、董某、刘某昌、王某纲、肖某云、叶某琦、李某才、徐某武、李某扬、宋某福、宋利明、梁某玉、邓某顺、赵某顺、华某平、范某艳、许某梅、陈某梅、陆某安、杨某俊、徐某瑜、何某、国某平、戴某菊、舍某敏、樊某启、王某敏、李某平、赵某林、张某艳、方某蕙、王某英、邓某立、郝某兰、刘某华、王某昌、曹某民、王某莲、肖安荣、张某生、侯某成、李智某、郭某玲、安某杰、李某国、林某坚、曾某光、边某吉、任某贤、段某云、蔡某军、汪某生、王某忠、贺某国、沈某福共计涉案人民币700余万元。被告人王某某获利人民币69万元。其他集资参与人的投资,与被告人王某某有关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确认。
4、在案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15日起至2030年9月1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个月内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王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六十九万,发还集资参与人(名单另附)。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