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攀住规建发〔2012〕239号
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钒钛产业园区建设管理部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精神和攀枝花市规划和建设局《关于建立攀枝花市建筑工程技术专家库的通知》(攀规建发〔2009〕202号)的要求,为了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入库专家的要求,我局制定了《攀枝花市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如有什么问题或好的建议,请及时告知我局。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攀枝花市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工作,确保论证工作的客观、公正,提高评审质量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具有可行性、针对性和科学性,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和拆除等工程中,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的专家的管理。
攀枝花市建筑业联合协会负责本市危险性较大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和论证工作。
第二章危险性较大专项施工方案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六条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
第八条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项方案交由专家论证时,其方案须符合第七条要求。
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
一、专家组成员;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四、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该项目参建各方的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人员在参加专家论证会过程中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工程项目所在地受监该工程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管部门的安全监管人员不宜以专家身份参加论证会。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项目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该项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条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包括地基处理方法、使用材料的规格及性能指标、各分部分项工程的主要施工方法、工艺要求、构造要求以及检查、验收要求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包括管理人员组织机构、安全施工技术措施以及防护、安装、拆除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应急救援预案,施工过程中的位移、变形、沉降监测监控措施等。
六、劳动力计划:包括劳动力调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配置等。
专家组成员应由施工、地勘、设计、监理等方面专家组成。其中施工(含监理)专家不少于2人,结构设计专家、地勘专家各不少于1人。挑架等专项施工方案不涉及勘察单位,地勘专家可不参加。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应使用市质安站监制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报告》。
专家论证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二、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三、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
四、意见和建议。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并在论证报告上签字。该报告作为专项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导意见。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专项方案经论证后需做重大修改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论证报告修改,并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
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修改后的专项方案应当按本细则第八条重新审核。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方案,施工单位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六条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发现不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专项方案实施情况。
第十八条对于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工程项目进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建筑施工企业、监理企业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
第十九条监理单位应当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应当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
第二十条监理单位应当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应当责令整改,施工单位未整改或只进行局部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施工单位仍不停工整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论证专家管理
本实施细则所称专家库专家是指由攀枝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列入专家库推荐名单,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可以参与建筑工程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的专业人员(以下统称评审专家)。
第二十三条评审专家资格的申请和确定:评审专家采用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法产生。凡符合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专业人员,由所在单位推荐或本人申请,经攀枝花市建筑业联合协会审查报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同意后,在攀枝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网站公示后确定并聘任为评审专家。列入专家库的评审专家推荐名单进行网上公布。专家所在单位应给予其大力支持。原则上,市规划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人员不列入专家库名单。
第二十四条攀枝花市建筑业联合协会应当对每位评审专家建立档案,详细记载专家的具体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专家库推荐名单。
第二十六条评审专家享有下列权利:一、接受施工专项方案召集单位邀请,担任评审专家;
七、自愿退出专家库。
第二十七条专家承担下列义务:一、执行建设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标准、规范;二、准时参加论证,不得无故缺席和中途退出论证活动;三、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四、遵守评审纪律,不得收受他人除正常评审费以外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五、专家与专项方案提交者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六、专项方案论证时,每位专家应当提交各自的意见,并在审查意见书上签名。
七、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组长负责撰写、提交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并在报告上签名。
八、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九、揭发和举报评审活动中的不正当行为。
第二十八条评审专家抽取工作由专项方案召集单位负责,在攀枝花市建筑业联合协会监督下抽取。评审小组由5人以上的单数组成,组长由其中一人担任。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评审专家人数应当补充抽取。
一、抽取的评审专家与专项方案召集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实行回避的;二、抽取的评审专家因故不能出席的。
第二十九条抽取评审专家应在方案论证5个工作日之前完成,由专项方案评审召集单位负责通知评审专家本人。评审专家接到通知后不得无故缺席,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参加论证会,连续无故缺席超过2次的,作自行退出专家库处理。
第三十条评审专家在论证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专家资格,收回专家聘书并予以公告,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评审专家资格。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按规定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一、聘任期内有违规行为1次或累计2次评价为不称职的;二、在论证过程中,专项方案明显不符合要求而未提出反对意见或采取其他措施的;
三、徇私舞弊、索贿受贿而使方案予以通过的;四、论证的专项方案发生安全事故,经核实为论证原因的。
第三十一条评审专家的论证费由方案评审召集单位根据方案技术难度、规模和论证工作量支付,评审专家需要查看现场,其交通车辆或费用由方案评审召集单位负责。
第三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由攀枝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2.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附件1: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一、基坑支护、降水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0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15kN/m2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四、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三)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
五、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三)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四)吊篮脚手架工程。
(五)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
(六)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一)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
(二)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七、其它
(一)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人工挖扩孔桩工程。
(四)地下暗挖、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
(五)预应力工程。
附件2: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一、深基坑工程
(一)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2及以上。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Kg以上。
三、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三)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五、拆除、爆破工程
(一)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二)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三)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四)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
六、其它
(一)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