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进出口税则》)中也列出7、8位本国子目8516.6030“电饭锅”和8516.6040“电炒锅”。
根据《品目注释》品目85.16第五款“其他家用电热器具”各子条款所列的商品,可推断其为按照品目85.16的列目结构自上向下如数列举出来的。例如,第五(二)款“其他电炉及电锅、电热板、加热环、烘烤炉及烘烤器”,则与子目8516.60的条文描述完全一致。按此规律,注释中第五(三)至(二十)款所列各种电热器具理应均可酌情归入子目8516.7项下。
对此,翻阅《品目注释》的英文版关于8516.60子目条文为“-Otherovens;cookers,cookingplates,boilingrings,grillersandroasters”,这里的“cookers”即对应中文注释的“电锅”,译意为“炊具”。同时,“Cookers”一词也在《品目注释》英文版的73.21品目条文及其第(三)款注释描述中使用,这两处所对应的中文翻译却为“炉、灶”,而不是“锅”。
据查《韦氏大学英语词典》,关于“cooker”一词除了表示用于烹饪的器具、装置或器具外,其在英式英语(BritishEnglish)中与“STOVE”(炉灶)同义。再查《牛津高级学习词典》“cooker”的定义:一种烹饪食物的大型设备,包括一个烤箱和顶部的煤气炉或电炉。综上所述,子目8516.60的“cookers”应该是一种狭义的“炊具”,即炉、灶,而非广义上的各种“炊具”。从而推导出子目8516.60实际仅包括:其他炉;电灶、电热板、加热环、烧烤炉及烘烤器。这些电热器具均同属于炉、灶的类似品炊具。
再者,子目8516.60的电炉、电灶产品有一些共同特点:①炉在密闭空间中利用对流热烘烤,如微波炉、电烤箱;②灶是开放式(盘式)进行烹煮,两者均为直接烘烤或加热各种食物,它们在结构组成上均不带有锅胆等容器,烹饪时更不能向炉灶上直接加水。而电锅类器具在烹饪时一般需要往锅胆内加入适量水或油,通过先加热锅内的水或油后再导热到烹饪食物中。
电饭锅是一种主要用作蒸煮、水煮米饭或煲汤的家用电锅,虽然本国子目8516.6030已有列名,但其部件组成和烹煮方式更贴近于85.16品目注释中第五(五)款所列商品平底锅(saucepans)和蒸汽锅(steamers),同属于一种电锅类烹饪器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