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5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28号)、《关于19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30号),涉及安徽省1家生产单位、2家经营单位。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黄山区永之馨洗护化妆用品商店经营的大志牌上园红胶囊
(一)抽检基本情况
国抽抽样编号为GC19000000003933462的不合格食品,涉及样品名称为:大志牌上园红胶囊;涉及被抽样单位为:黄山区永之馨洗护化妆用品商店;涉及标识生产企业为:陕西大志药业有限公司;涉及标识生产日期为:2018年4月13日;涉及不合格项目为:霉菌和酵母、菌落总数。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黄山市黄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启动对黄山区永之馨洗护化妆用品商店的调查。于2019年6月14日对企业进行了现场检查,企业共购进该批次大志牌上园红胶囊80盒,库存61盒未销售。2019年6月14日,黄山区永之馨洗护化妆用品商店发布了召回通知。
黄山市黄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6月15日对黄山区永之馨洗护化妆用品商店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经营的大志牌上园红胶囊产品霉菌和酵母、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货值金额不高,在收到报告后积极召回和整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黄山市黄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予以当事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30.8元;2.罚款20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为在梅雨季节储运不当造成产品不合格,属地监管部门已责令企业进行整改。企业整改如下:1、不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2、产品运输、贮存做到离墙离地,通风阴凉。
(四)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合肥粮隆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兰花豆
国抽抽样编号为GC19000000003432116的不合格食品,涉及样品名称为:兰花豆;涉及被抽样单位为:合肥甜饵商贸有限公司;涉及标识生产企业为:合肥粮隆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涉及标识生产日期为:2019年5月13日;涉及不合格项目为:大肠菌群。
合肥市肥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启动对合肥粮隆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的调查。于2019年6月19日对企业进行了现场检查,企业共生产兰花豆151袋,全部销往合肥甜饵商贸有限公司。2019年6月19日,合肥粮隆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发布了召回通知。
合肥市肥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6月19日对合肥粮隆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生产的兰花豆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采取召回措施,主动减轻危害后果,合肥市肥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予以当事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64.4元;2.罚款20000元。
排查原因为个别工人在产品分装前,未按规定程序进行洗手消毒,从而导致产品大肠菌群不合格,属地监管部门已责令企业进行整改。企业整改如下:1、严格生产过程管控,人员进入生产车间前按六步洗手法进行清洗消毒;2、加强对员工的管理,开展员工教育培训;3、完善出厂检验把关制度,确保产品质量。
三、合肥甜饵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兰花豆
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启动对合肥甜饵商贸有限公司的调查。于2019年6月25日对企业进行了现场检查,企业共购进兰花豆151袋,全部销售完毕。收到检验报告后,合肥甜饵商贸有限公司开展了产品召回。
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6月27日对合肥甜饵商贸有限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经营的兰花豆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主动下架不合格食品,货值金额较低,危害后果轻微,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予以当事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04元;2.罚款10000元。
排查原因为生产环节原因导致产品大肠菌群不合格,属地监管部门已责令企业进行整改。企业整改如下:1、组织员工学习食品安全法律知识;2、所有商品入库时进行抽样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