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5日下午,驻马店市林业局、市林公安局召开野生动物保护会议,向社会公布一项特殊举措:即入秋以后,是乱捕滥猎野生动物的高发时节;从即日起,像保护自己的眼睛一样呵护野生动物——谁胆敢在驻马店市境内乱捕滥猎将被重罚,提供重大线索者,奖励10000元现金。
河南省过半数的县区被列为禁猎区
栾川、嵩县、登封、灵宝、汝阳、辉县、郏县等过半的县区被列为禁猎区……
“自2000年以来,省林业厅相继公布了一批禁猎区。”会后,驻马店市森林公安局局长郑玉江在接受记者专访时介绍:在我省,像栾川、嵩县、登封、灵宝、汝阳、辉县、郏县等过半的县、区、市,已相继被省林业厅批准、公布为禁猎区。驻马店市的9县3区,已全部被核定、划为禁猎区,2013年11月10日向社会进行了公布。
郑局长进一步解释:驻马店市的1.5万平方公里土地,全被划为了禁猎区。也就是说,从去年11月10日始,在驻马店境内各县区的任何一个旮旮旯旯的偏僻地方,也不能随随便便逮野生动物了。
“比如麻雀,在驻马店逮一只会‘犯’什么法?”记者追问。“逮一只,违法是肯定的;逮20只,就要立案,50只就可以依法刑事拘留你;逮的数量再多些儿,甚至要‘扎扎实实’坐监狱。”郑局长说。
乱捕滥猎“三有动物”也是违法行为
禁猎区里,逮20只“三有动物”就要立案,50只就要刑事拘留……
驻马店市林业局野生动物保护科科长、资深专家苏平找来一厚摞法律法规,一边翻阅一边指给记者看:在我国,国家一、二、三级野生保护动物,一旦被人为伤害,都要追究法律责任;其实,“三有”野生动物的保护,国家也十分重视。
补充说明:三有动物有益的有重要经济价值有科学研究价值
满足这三个条件的为“三有动物,在国家林业局颁布的”三有名录”中,包含了1700多种动物。
兽类:88种鸟类:707种两栖类:291种爬行类:395种昆虫类:120属所有种和另110种。
例证
逮两只“鸡”被刑拘
现年49岁的张某,确山县双河镇张楼村村民。8月2日凌晨2时许,确山县森林公安局接到举报,说他正在利用粘网在该县的留庄镇黑刘庄村非法狩猎。森林民警驱车赶到现场,见他在村头张开的是伸缩网,两只飞鸟已撞到网上。经确山县林业技术工程师鉴定,被张某狩猎网住的两只飞鸟为黑水鸡,又名红冠水鸡。
“黑水鸡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张某在禁猎区使用禁止使用的狩猎工具粘网非法狩猎,其行为已触犯法律,因涉嫌非法狩猎罪已被依法刑事拘留。”确山县森林公安局办案民警杨林说:哪怕只是逮了一只,也要被刑拘;因为使用的是非法张网,又是在禁猎区里实施,抓捕的是“三有”野生动物。
捉87只蟾蜍面临判刑
现年49岁的汪某,确山县留庄镇谭庄村任庄组村民。7月4日深夜至7月5日凌晨,他一手提着塑料桶,一手持煤球钳,在村头附近的河沟里逮了87只蟾蜍。
森林公安民警对查获的蟾蜍进行鉴定:这种蟾蜍是千百年来生活在当地的本土“癞蛤蟆”,学名又叫中华蟾蜍,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有重要经济价值、有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汪某落网后,因非法狩猎的“三有”野生保护动物——蟾蜍的数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50只,属涉嫌非法狩猎重大案件,7月17日被依法逮捕。7月29日被确山县检察院依法起诉,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审判。
苏平说:“对于‘三有’野生动物,早在2001年5月9日,国家林业局、公安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就其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进行了严格规定。”明确指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非法狩猎陆生野生动物50只以上的,为重大案件;非法狩猎陆生野生动物100只以上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也就是说,在我省的禁猎区(已有过半的县、区、市),随便一个地方都不能逮麻雀、青蛙、壁虎、蟾蜍、野鸡、野兔和各种蛇类了。”苏平解释:“哪怕是逮一只,就违法;逮20只,就能够依法立案了;逮50只以上,就‘够上’是重大案件,就要依法刑事拘留人了。”
驻马店重拳打击非法捕猎
重大线索举报,每落实一起奖励举报人一万元现金,并严格保密……
15日下午的会上,驻马店市林业局对上述两个乱捕滥猎“三有”野生保护动物立案刑事案件办案民警,当场奖励现金10000元(每案5000元)。
“自今日起,启动严厉打击乱捕滥猎野生动物重奖新机制。”该市林业局局长李现周手持新出台的文件介绍:执法人员从严办理乱捕滥猎野生动物刑事案件,每办结一起奖励办案人员5000元;与此同时,更加重视全社会的监督,乱捕滥猎野生动物的重大线索举报,每落实一起奖励举报人一万元现金,并严格保密。“社会监督和严打并举,以从根本上减少人类对野生动物的伤害。”
虽然三有保护动物并不属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编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第三百四十一条,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抓癞蛤蟆违法应“广而告之”
蟾蜍受保护“幸福”的动物总是相似的?
一起由癞蛤蟆引发的刑事案件,或许大众听起来总感觉有点天方夜谭。然而把这个当成笑谈的,多半是法律知识的淡薄。很多人对“三有”野生动物确实不是很了解。而在国家林业局所公布的“有益的、有重要经济价值、有科学研究价值”的就有1700多种动物,麻雀、青蛙、壁虎、蟾蜍、野鸡、野兔和各种蛇类都在其列。
再看那猕猴、穿山甲,都是国家严令不得扑杀的野生动物,却在大快朵颐的冲动下,依然有枪响殒命的悲催结局。可见,国家对保护动物的法律,往往受到了利益驱使的巨大挑战。在这种你来我往的交锋中,蟾蜍也顺势被置身于法律的保护伞之下,而这个动物又能激发起大家讨论的兴趣。那它是否能享受到本身应该有的权益呢?
答案只能是“不确定”。我们看到有村民因为捕捉蟾蜍而被刑拘,然而这之所以是新闻,就是因为实在是太过稀罕。除了禁猎区的概念之外,执法者敢不敢和“无知者无畏”的捕捉者较真呢,他们会不会把蟾蜍推到法律不可侵犯的位置上,这些都是亟待解答的问题。如果自己都有杀鸡用牛刀的看法,那恐怕蟾蜍就只能去复制麻雀的命运了。
抓50只蟾蜍刑拘还需斩断利益链
随着经济的发展,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越来越恶劣,其生存繁衍受到威胁。再加上不法分子的乱捕滥猎,野生动物的消亡速度可能更快,自然环境受到的破坏会更严重。
从这方面来说,驻马店市启动严厉打击乱捕滥猎野生动物重奖新机制,每办结一起奖励办案人员5000元;并重视全社会监督,每落实一起乱捕滥猎野生动物重大线索举报的奖励举报人一万元现金的做法值得肯定。
但是,要从根本上保护野生动物,彻底杜绝乱捕滥猎行为,并不是仅靠惩处捕猎行为所能完成的,需要从根源上斩断逮捕、贩卖、收买或食用野生动物的利益链条。
国家级重点保护动物自不必说,具有极强的药用或观赏价值,自然有人敢冒风险收购贩卖,也有严峻法律予以规制。而普通野生动物如麻雀、青蛙、壁虎、蟾蜍、野鸡、野兔和各种蛇类等,为何仍然有人大规模捕猎?关键就在于部分人收买和食用的巨大需求形成了市场,能给贩卖者及捕猎者带来经济收入。
捕猎野生动物尤其是大规模捕猎,需要较强的身体素质为前提,农村的留守老人、妇女基本上无用武之地。作为农村青壮年,到城镇务工月收入基本3000元以上,其之所以愿意放弃务工加入到捕猎队伍,就在于捕猎能给自己带来收入,远高于务工所得的经济利益。试想,如果捕猎后无法出卖,难道是这些捕猎者善心大发或闲来无事圈养野生动物开设动物园?
打击捕猎行为,严惩捕猎者固然可以一定程度上起到保护野生动物作用。但必须明白的是,捕猎者仅是这一利益链条上的最低端者,是受益最少者。贩卖者的收益远高于捕猎者,处于利益链条顶端的收买、使用或食用者,才是造成野生动物被乱捕滥猎的罪魁祸首。君不见,青蛙被当做“田鸡”成为盘中美餐,野鸡、野兔、斑鸠、蛇也被作为价格不菲的美味佳肴呈上餐桌。饕餮者满足了口腹之欲,野生动物遭受了灭顶之灾,最底层的捕猎者却成了替罪羊,怎能让社会公平正义得到实现。
靠严惩捕猎者来保护野生动物只会治标不治本,认清乱象根本,做到源头治理,从制造市场需求的收买、加工销售、食用行为入手整治,才有可能实现釜底抽薪。
饭店、餐馆等销售野生动物制品的行为也应受到规制,工商、公安、卫生、质检等部门均可依法依职权查处违规销售野生动物制品的餐饮商家。
最后,有必要加大宣传力度,提升全社会公民环保意识,爱护动物意识,少食禁食野生动物,少做伤害野生动物之事。
俗话说,无利不起早;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收买、食用野生动物的源头没有了,捕猎、收购贩卖、加工出售食用的利益链条被斩断了,捕猎行为自然也不复存在,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将极大改观。
【启示与思考】
捕捉非珍贵的“三有”(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科研价值和对环境有益的)野生动物,构成犯罪的前提是“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倘若说,在风景名胜区或者自然保护区,设置为禁猎区,人们还可以理解。但是,村民们在屋前房后、田间地头,捉壁虎、逮蟾蜍、打麻雀、捉野兔,多年来一向如此,现在怎么一不小心就成为犯罪了呢?原来河南省林业厅一纸禁令,将全省过半的县、区、市的所有地方都列入为禁猎区。
我们不禁要问,省林业厅怎么有权力将这些地方都列为禁猎区,甚至将公民家的屋前房后、田间地头、床头床尾都列入禁猎区,这手臂是否伸得太长了些?林业厅作出这样的禁令,有无作出过科学论证?
禁令说白了就是设置一个行政许可,而有行政许可就意味着可能有权力寻租。那些获得了批准可以在禁猎区猎杀“三有”野生动物的人,他们又有什么依据?所以,即便要设置禁令,是不是该对权力进行最严格的监督,对批准的条件进行最严格的限制,对批准事项进行最广泛的公开接受公众的监督?否则,所谓的禁令只是对老百姓的紧箍咒,对于权力与奸商而言,又是牟利的好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