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2年泰安市市场监管局监督抽检中,发现我区6批次食品不合格,分别是泰安银座商城有限公司齐鲁分公司经营的韭菜,抽样单编号DC22370900410634492;山东巨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的菠菜,抽样单编号DC22370900410634632;泰安市宝龙新时代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荞麦魔芋面(火鸡味),抽样单编号DC22370900410634574;绿珍批发市场赵秀艾销售的芹菜,抽样单编号SC22370000410432736,泰安市泰山区润都日用品百货超市销售的韭菜,抽样单编号DC22370900410634276。
现将该6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泰安银座商城有限公司齐鲁分公司经营的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2年5月18日,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泰安银座商城有限公司齐鲁分公司销售的韭菜进行了抽检,抽检结果显示甲拌磷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案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符合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条件,不予列入。对该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按照泰安市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泰安银座商城有限公司齐鲁分公司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了整改。
二、山东巨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户的菠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2年5月19日,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山东巨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采购的菠菜进行了抽检,抽检结果显示克百威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三十三条“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案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符合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条件,不予列入。
对该单位处以下行政措施:不予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有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对农产品销售者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罚。”之规定。
泰安市泰山区灌庄海鲜市场刘汝银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7元;2、罚款人民币5000.00元整。共计罚没款人民币5027.00元整。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按照泰安市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山东巨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泰安市泰山区灌庄海鲜市场刘汝银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了整改。
三、泰安市宝龙新时代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荞麦魔芋面(火鸡味)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2年5月18日,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泰安市宝龙新时代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荞麦魔芋面(火鸡味)进行了抽检。经抽样检查,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1740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方便面》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按照泰安市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泰安市宝龙新时代商贸有限公司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了整改。
四、绿珍批发市场赵秀艾销售的芹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2年6月13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泰安市泰山区岱庙街道泮河大街绿珍批发市场王成国销售的芹菜进行了抽检,抽检结果显示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该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2.5元;2、罚款5000.00元整。共计罚没款人民币5022.5元整。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按照泰安市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泰安市泰山区岱庙街道泮河大街绿珍批发市场王成国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了整改。
五、泰安市泰山区润都日用品百货超市销售的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2年5月16日,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泰安市泰山区润都日用品百货超市经营的韭菜进行了抽检。经抽样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经调查,该批韭菜于2022年5月16日从泰安市泰山区绿珍蔬菜批发市场孙鹏处购进的。一共购进大约61.6斤,每斤购进价是1.2元,总进货价值是74元,销售价为每斤1.09元,总销售额为67元。截至目前,已全部销售完毕,没有剩余。进货时当事人用感官进行了查验,没感觉明显异常,履行了索证索票的义务,但进货单据上无日期和供货商的签字或盖章。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进货单据和进货时的聊天记录。
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
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该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50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67.00元。罚没款总计人民币5067.00元。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按照泰安市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泰安市泰山区润都日用品百货超市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了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