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就其投诉举报义乌市某某宠物用品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定告知职责的行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10月31日收到申请人的复议申请材料,依法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材料后,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在七个工作日的法定期限内对投诉事项决定予以受理并通过短信告知了申请人,程序合法。经协商,商家同意退货退款,不同意赔偿,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终止调解告知书,邮寄给申请人,并又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调解终止,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二款之规定。申请人的诉求,本机关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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