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6.1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6

1.6.2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6

2组织指挥体系7

2.1市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7

2.1.1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7

2.1.2市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11

2.2县(市、区)、乡(镇)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16

2.2.1县(市、区)、乡(镇)级工作机构16

2.2.2县(市、区)、乡(镇)级现场指挥机构16

3运行机制17

3.1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风险辨识评估17

3.1.1防城港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风险辨识评估17

3.1.2不同类型的非煤矿山事故的处置措施17

3.2监测与预警17

3.2.1监测18

3.2.2预警18

3.3应急处置与救援21

3.3.1信息报告21

3.3.2先期处置23

3.3.3指挥协调23

3.3.4处置措施25

3.3.5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27

3.3.6应急结束28

3.4恢复与重建28

3.4.1善后处置28

3.4.2调查与评估30

3.4.3恢复重建30

4准备与支持31

4.1人力资源31

4.2财力支持31

4.3物资装备32

4.4科技支撑32

4.5通信与信息保障33

5预案管理33

5.1预案编制33

5.2预案审批与衔接34

5.3预案演练34

5.4预案评估与修订34

5.5宣传与培训35

5.5.1宣传35

5.5.2培训35

5.6责任与奖惩36

5.6.1奖励36

5.6.2责任37

6附则37

7附件37

7.1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分级标准37

7.2防城港市安全生产应急通讯录39

7.3防城港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状态下组织机构图41

7.4防城港市非煤矿山企业基本情况表42

7.5非煤矿山事故处置措施47

7.6防城港市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处置基本程序59

7.7防城港市非煤矿山专家一览表61

7.8事故报告样表68

7.9防城港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基本响应图70

1总则

为配合《防城港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实施,规范和强化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和管理,提高应对各种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持社会政治稳定和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1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九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7)《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8)《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

(9)《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

(10)《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

(1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

(1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原安监总局第88号令,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修改)

(1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

(14)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桂发〔2017〕15号)

(15)《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故应急预案框架指南》(国办函〔2004〕39号)

(16)《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7)《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8)《广西壮族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9)《防城港市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0)《防城港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2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防城港市(以下统称“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1.3工作原则

1.3.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1.3.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中共防城港市委、防城港市人民政府(以下统称为市委、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市安委会组织协调下,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和市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1.3.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地方党委、政府为主,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有关部门要与地方党委、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

1.3.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1.3.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提高应急救援的专业化水平。

1.4事故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是指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对市的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生产安全的事件。

主要包括非煤矿山企业(露天矿山、地下开采矿山、采石场)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

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具体分级标准详见附件7.1。

1.5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

1.5.1分级应对

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当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超出属地党委、政府的应对能力时,由上一级党委、政府提供支援或者负责应对。

一般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由市应急管理局代表市人民政府统一响应支援。

1.5.2响应分级

县(市、区)党委、政府响应级别可参照市级层面应急响应级别设置,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予以明确。

在自治区层面新响应分级标准没颁布前,市级层面响应分级标准原则上按如下标准启动响应:

(1)发生在县(市、区)行政区的较严重的Ⅳ级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时,市级启动四级响应。

(2)发生Ⅲ级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时,市级启动三级响应。

(3)发生跨市或跨县市区的Ⅲ级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或较严重Ⅲ级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时,市级启动二级响应。

(4)发生Ⅱ级以上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时,市级启动一级响应。

1.6应急预案体系

1.6.1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

主要包括:

(1)《防城港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是《防城港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并与其相衔接,同时也与《防城港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相衔接,是为应对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而特别制定的专项应急预案。

(2)市辖区的各县级人民政府所编制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与本预案相衔接。

(3)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按照《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原安监总局第88号令,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13)编制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是《防城港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

1.6.2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

工作手册是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自身承担职责任务进一步分解细化的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工作指南。党委、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编制相应工作手册,确保预案各项职责任务落实到位。要把每一项职责任务细化、具体化,明确工作内容和流程,并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具体责任人。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涉及有关方面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可单独编制工作手册,也可将有关内容融入预案,合并编制。

事件行动方案是参与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对的现场指挥机构、救援队伍、专家队伍等按照应急预案、工作手册或上级指挥机构要求,为指挥现场行动或遂行具体任务,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而制定的工作方案。要明确现场处置的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队伍编成、力量预置、行动路线、战勤保障、通信联络等具体内容,临时党组织方案,以及采取的具体对策措施和实施步骤。

2组织指挥体系

2.1市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2.1.1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发生非煤矿山事故时,设立、确定指挥部及其成员。通常情况下,按以下原则设立:

(1)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工作职责是:

①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全面协调非煤矿山事故的应急处置,调集应急资源,协调现场救援所需应急力量、设备设施、资源信息、专家支持等;

③必要时,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申请外部救援力量;

④收集信息,报市委、人民政府审核后对外发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

⑤决定本级处置的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中止或终止;

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2)指挥长的主要职责是:

①组织指挥应急救援行动,根据初期应急处置成效,决定提高或降低应急响应的级别;

②任命现场总指挥;

③决定应急行动中的重大决策;

④决定是否请求外部援助。

(3)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如下:

市党委宣传部:牵头负责事故新闻报道工作;负责新闻报道和新闻发布工作;及时掌握舆情,加强网络舆论引导。

市公安局:牵头负责事故现场警戒保卫工作;根据事故影响范围临时封闭道路并设立警戒区域,维护事故现场和周边区域社会秩序;做好事故现场周边交通管制及疏导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负责事故医疗救护工作;负责组织、协调事发地县(市、区)卫生部门开展事故伤员、被困获救人员医疗救治和事故现场卫生防疫等工作;组织开展伤病员转运工作。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应急状态下紧缺物资的生产组织工作,承担事故应急状态下煤、电、油、气紧急调度和综合协调,按照现行医药储备体系负责医药用品的调拨供应。

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参与区属企业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指导、检查和督促区属企业应急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保障企业事故现场应急处置需由财政负担的工作经费。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开辟救援绿色通道,协助调集、征用救援车辆,对被损坏公路进行抢修、维护,保障公路运输畅通。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对事故现场周边环境进行应急监测,一旦发生因事故引发环境污染,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应急处置。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有关事宜,参与善后处理工作。

市监察委:依法依纪调查处理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检验机构对事故有关特种设备和遗留产品进行质量检验。

市气象局:负责为救援提供气象监测和预报,提供事故现场或者现场附近的风向、风速、温度、雨量等气象资料。

市总工会: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市银保监局:督促有关保险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保险合同约定做好保险理赔工作。

武警防城港市支队:负责事故现场救灾物品、要害部门和重要目标的外围警戒;负责调动指挥所属部(分)队参与事故抢险救援。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处置非煤矿山事故现场的应急救援工作。

企业救援队(华润水泥(上思)有限公司、防城港市山中石材有限公司、广西诚信达矿业有限公司):负责处置非煤矿山事故现场的应急救援工作。

事发地区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按照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启动,做好先期处置并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封锁危险场所,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后勤保障工作;组织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4)防城港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市指挥部日常工作,联系、协调和指导各县(市、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和市各行业(领域)指挥部,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秘书长和市应急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担任。

2.1.2市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

当发生较大以上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时,成立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如已设立现场指挥机构,市级现场指挥机构在自治区设立的现场指挥机构指挥、指导下进行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的工作目标是调动一切力量,采取一切方法,以最快的速度和最有效的办法控制事态发展,把事故伤亡人数、经济损失及负面影响降到最低。

一般及以上级别的非煤矿山事故发生后,县(市、区)党委、政府应设立现场指挥机构。应急管理局根据工作需要,牵头组成部门联合工作组赴现场,指导事发地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支援应急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一般及以上级别的非煤矿山事故发生后,乡(镇)级党委、政府应设立现场指挥机构,协助上级现场指挥机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到非煤矿山事故现场参加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处置的各方面应急力量要及时向现场指挥机构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度,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切实加强党对应急指挥工作的领导,现场指挥机构要成立临时党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现场指挥部职责:

(1)现场指挥部职责

②根据非煤矿山事故发展状态,确定应急工作中采取的处理措施,对预案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发生的变化及时提出调整和处理意见。

③确定非煤矿山事故现场应急资源的需求,及时向市事故应急指挥部请求调配。

④组织实施伤员救护、工程抢险和人员疏散、人员安置等工作。

⑤记录、收集和汇总现场各类信息,及时向事故应急市指挥部及有关部门通报事故及救援情况。

⑥提出非煤矿山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终止的建议。

⑦完成市事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应急工作。

(2)指挥长职责

以快速、有效控制事故为目的,负责全面履行、落实上述非煤矿山事故现场指挥部职责。

当发生较大及较大以上级别生产安全事故时,根据需要,现场指挥部一般设立9个应急工作组。具体设立的专项应急工作组的数量由现场指挥部确定。

各应急工作组的职责是:

(1)警戒保卫工作组。由市公安局负责。市公安局局长兼任组长。具体负责事故现场警戒保卫,实施交通管制工作等。

(2)抢险救援工作组。由市消防支队、武警防城港市支队等负责,市应急管理局、事故单位及其所在行业主管等部门协同配合。市消防支队支队长兼任组长。具体负责现场人员搜救,事故控制及各种事故控制措施的组织实施。

(3)医疗救护工作组。由市卫生健康委负责,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组织事故发生地医院、事故单位、红十字会协同配合。市卫生健康委主任兼任组长。具体负责事故受伤人员的救护,负责协调组织医疗资源,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紧急施救,全力以赴抢救伤员,并做好防疫工作。

(4)后勤保障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防城港供电局等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兼任组长,主要负责应急救援所需的物质、装备、供水、供电保障及调度配给工作。

(5)重大污染处理工作组。重大污染处理工作组。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协同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组长。主要负责事故现场环境状况监测及发展状况的监控,及时报告现场环境状况变化情况,提出控制措施建议,实施重大污染处理措施。

(6)通讯保障组。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市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铁塔公司协同配合。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兼任组长。主要负责应急通讯的保障工作等。

(7)人员疏散安置工作组。由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负责,市应急局、民政局、公安局、事故单位、红十字会等部门协同配合。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兼任组长。主要负责事故影响区域的人员疏散及安置工作。

(8)事故善后处理工作组。由市民政局负责,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事故单位等部门单位协同配合。市民政局局长兼任组长。主要负责事故伤亡人员的安抚及事后处理工作,确保稳定。

2.1.3专家组

下设生产安全事故专家组,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专家组成员可邀请自治区安全生产专家库专家、市安全生产专家库成员,为现场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工作建议和技术保障。

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专家组的主要职能是:

1.对事故危害的现状与发展趋势做出评估,研究和制定防止事故扩大的防范措施,提出事故救援具体的技术方案;

2.为防城港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应急救援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保障;

3.参与应急抢险工作,承担防城港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工作任务。

2.2县(市、区)、乡(镇)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2.2.1县(市、区)、乡(镇)级工作机构

县(市、区)、乡(镇)级有关部门要贯彻落实防城港市委、市人民政府决策部署,以及防城港市应对生产安全事故指挥部和非煤矿山事故现场指挥部要求,负责非煤矿山事故应急管理工作,承担非煤矿山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组织协调指导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恢复与重建等工作,为非煤矿山防范和应对提供应急资源支持。承担非煤矿山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的工作。

2.2.2县(市、区)、乡(镇)级现场指挥机构

一般及以上级别的非煤矿山事故发生后,县(市、区)党委、政府应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组织、指挥、协调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指定负责同志担任,成员可根据应急处置工作实际需要,参照市级现场指挥部成员构成视情决定。

一般及以上级别的非煤矿山事故发生后,上级党委、人民政府如已设立现场指挥机构,县(市、区)级现场指挥机构在上级设立的现场指挥机构指挥、指导下进行应急处置工作。

一般及以上级别的非煤矿山事故发生后,乡(镇)级党委、人民政府应设立现场指挥机构,协助上级现场指挥机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运行机制

3.1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风险辨识评估

3.1.1防城港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风险辨识评估

防城港现有41座金属非金属矿山,其中防城区有小型地采矿山2座,砖瓦页岩开采19座,露天采石场20座,主要分布在防城,东兴和上思县。

在非煤矿山开采过程中,可能造成的事故类型主要包括:炮烟中毒窒息事故、冒顶片帮事故、透水淹井事故、山体滑坡及坍塌事故、触电事故、机械伤害事故、火灾事故、爆破事故、坠落事故等事故。

鉴于防城港市管辖区域内非煤矿山管理的基本情况与国内同类企业进行对比后发现,虽然现有非煤矿山企业在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双重预防机制建设等工作下,矿山安全生产水平能够得以提高,但非煤矿山处于高危行业的情况及目前非煤矿山就业人员从业的不稳定性、人员素质对就业岗位技能的差异性,使得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风险仍然处于高风险状况之下。

3.1.2不同类型的非煤矿山事故的处置措施

针对非煤矿山事故的不同类型,采取不同的处置措施。具体见附件7.5《防城港市非煤矿山事故处置措施》。

3.2监测与预警

3.2.1监测

(1)防城港市应急管理局按照职责,应当负责矿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监控与信息收集工作。建立健全监控网络体系,包括监控常规数据库的建立、对事故风险进行分析与分级等。

3.2.2预警

(1)确定预警级别管理标准。对可以预警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市应急管理局收集到可能发生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征兆信息后,组织进行辨识、分析和评估,研判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事故类别,确定预警级别。按照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可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执行由中央和国家牵头部门按职责分工分类制订的标准,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在国家层面新的预警级别划分标准没有颁发前,我市参照自治区的预警级别划分标准执行,原则上执行如下标准:

一级(红色):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I级)生产安全事故,事故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二级(橙色):预计将要发生重大(Ⅱ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三级(黄色):预计将要发生较大(III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四级(蓝色):预计将要发生一般(Ⅳ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2)统一管理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接收、处理接到的预警信息,并将预警信息及时由市应急管理局汇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市应急管理局要立即向市政府分管领导建议作出事故预警决定:

①本辖区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②已发生的事故有可能导致其他事故发生的。

③事故发生后事故级别提升或者事故影响在扩大或有可能扩大的。

④预报有重大自然灾害信息可能衍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防城港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接到自然灾害可能引发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近期发生的非煤矿山事故的信息,应当及时向非煤矿山企业通报。

防城港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应急、公安、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等部门对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联合检查,检查非煤矿山行业执行国家、自治区、防城港市有关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政策措施的情况、检查监控设施和各类安全设施的完好情况、检查企业落实安全监控制度情况;非煤矿山企业负责落实国家、自治区、防城港市有关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配备安全设施,完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人员及职责。

事故预警决定由防城港市生产安全事故救援指挥部发布,防城港市生产安全事故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具体承办。

可能导致突发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因素已经消除,由防城港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宣布解除预警。

(4)采取预警措施。发布预警信息后,有关方面要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①增加观测频次,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

③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救灾救助)工作的准备,视情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④调集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⑤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⑥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⑦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事故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⑧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事故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5)可能导致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因素已经消除,应及时宣布解除预警。

(6)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通知方式。

3.3应急处置与救援

3.3.1信息报告

(1)发生较大等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要立即向县市党委、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按规定及时向市县两级应急局、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行业(领域)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报告时限为单位主要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1小时内。

(2)市县两级应急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在核查情况完毕后,按级别要求立即向市县两级党委、政府值班室和政府分管领导报告。初次报告时限为接到事故报告后2小时内。

(3)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由市县两级政府值班室负责向市县两级党委、政府报告。报告时限为接到事故报告后1小时内。

(4)各部门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时,要及时报市县两级党委、政府值班室,报告时限为接到事故报告后1小时内。

(6)矿山事故报告使用规范的报告表样(详见附件7.8《事故报告样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2)事故单位所在辖区及行业类别;

(3)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影响范围估计;

(4)事故类别;

(5)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6)当前采取的应急措施及处置情况;

(7)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8)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3.3.2先期处置

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非煤矿山企业要迅速组织人员开展自救并向所在地县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报告。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根据需要,立即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先期处置的主要任务是: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封锁危险场所,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个人。

3.3.3指挥协调

(1)组织指挥。上级党委、人民政府及相应部门指导下级党委、人民政府及相应部门开展应对工作。上级组织指挥机构设立后,下级组织指挥机构按照上级组织指挥机构要求做好应急处置与救援有关工作。县级党委、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对负有属地管理责任,要切实负起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对责任,按照上级党委、人民政府要求组织实施应急处置与救援措施。

各级组织指挥机构按照前述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原则分别负责相应各级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组织指挥。超出事发地党委、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上一级党委、人民政府根据事发地党委、人民政府的请求或根据应对工作需要,指挥权可逐级提升至市组织指挥机构。必要时,市党委、人民政府请求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或其部门帮助和指导。

(2)现场指挥。上级党委、人民政府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的,下级党委、人民政府的组织指挥机构应纳入上级现场指挥机构,在上级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在现场的各方面应急力量要在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协调下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现场指挥机构要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并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

当市工作组、有关部门工作组在现场时,县级、乡级现场指挥机构要与其对接并接受业务指导,做好相应的保障工作。

(4)当事故级别为较大以上事故时,事故应急救援先期处置的指挥与协调由各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负责;现场指挥部成立后,由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

现场指挥部成立前,对各部门的应急调度职责由各部门承担;现场指挥部成立后,应急救援工作指令全部由现场指挥部发出,各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接到应急救援指令后必须遵照执行。

(5)较大级别(III级)以上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时,现场指挥部可以调度市范围内涉及的部门及人员、设施、设备和物资投入应急救援行动。

3.3.4处置措施

(1)现场检测与评估

根据需要,现场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

(2)警戒保卫

市公安局要迅速组织警力进行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设立警戒区,加强对重点地域、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

(3)交通管制与运输保障

根据处置突发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需要,市公安局交警部门可以依法采取交通管制措施,限制人员进出交通管制区域。根据需要,调派运输工具,确保运输道路畅通无阻,将救援物资以最快的速度送达目的地。

(4)抢险救援

发生事故的行业(领域)监管部门依托市抢险救援力量开展,重点做好配合工作,提供便利条件,协调解决抢险救援中需要解决的问题。

(5)现场监控

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故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组织技术力量和救援队伍加强对事故现场的监控,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果断控制或切断灾害链,防止次生、衍生事故发生。

(6)医疗卫生救助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协调卫生及医疗救护机构组织开展医疗卫生救助工作,协助动员有关力量开展现场疾病预防和控制工作。

(7)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8)群众的疏散和防护

事发地县(市、区)政府根据的指令,在市民政局、总工会等部门的协同下负责组织实施。主要工作包括采取安全保护措施,迅速组织群众的疏散、转移和安置,确保群众安全、稳定。

(9)物资保障与调集征用

由发生事故的行业(领域)监管部门、物资供应工作组根据的指令负责组织实施,保证救援所需物资的供应。

(10)扩大应急

当事故态势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趋势时,现场指挥部应迅速报告,向自治区重特大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请求扩大应急。

3.3.5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1)信息发布原则

(2)信息发布部门

(3)信息发布形式

3.3.6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全部获救或者经过专家论证遇险人员已无生还可能,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可能导致次生、衍生的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指挥部确认,报批准终止应急响应,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3.4恢复与重建

3.4.1善后处置

(1)依法做好受影响人员安置和救济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与管理工作,保障受影响人员基本生活,并做好遇难人员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

(2)卫生部门及时做好突发事故现场的消杀、消毒及疾病预防与控制工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协调开展现场环境监测工作,市政部门开展事故现场污染物的收集、清理与处理工作。

(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根据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需要依法调用和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应急救援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财产被调用、征用或者调用、征用后毁损、灭失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根据参加救援单位及财产被调用、征用单位提供的补偿清单履行预算追加审批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4)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参加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工资和奖金等原有的福利待遇不变;没有单位的人员由市政府给予适当的补贴。

(6)如有需要,市政府办公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负责向自治区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提交请求援助的报告。

(7)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及时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主动做好保险支付工作。

3.4.2调查与评估

3.4.3恢复重建

应急结束后,事故单位要针对事故发生的原因组织开展整改工作。组织开展全面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组织开展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从业人员需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发生重伤以上事故的,要组织制定恢复生产实施方案,恢复生产方案及整改工作落实情况经行业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生产。

4准备与支持

4.1人力资源

(1)按照平战结合、军地结合、专兼结合、社会参与、规模适度、协调配合、指挥灵便、反应快速、应急有效的原则,构建防城港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3)各非煤矿山(露天矿山、地下开采矿山、尾矿库、采石场)企业建立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总体情况、编成要素、装备配备情况、执行抢险救援任务的能力等,每年11月底前向市安全生产应急办报告,重大变更要及时报告。

(4)目前我市的主要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①防城港市消防救援支队;

②解放军驻防城港部队和武警部队应急救援队伍;

③企业救援队(华润水泥(上思)有限公司、防城港市山中石材有限公司、广西诚信达矿业有限公司);

④基层应急救援队伍;

⑤社会应急队伍。

4.2财力支持

(1)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使用计划、专项经费由市应急管理局提出,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在紧急情况下,财政部门要急事急办,特事特办,按规定开启‘绿色通道’,确保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保障资金及时到位。

(2)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突发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确保专款专用。

4.3物资装备

(2)应急救援设施、装备所属单位要建立严格的责任制,确定责任人,加强对有关设施的日常管理和保养维护,确保能够随时投入救援和抢险工作。

4.4科技支撑

建立健全全市应急指挥系统体系。县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和专业系统资源,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场所、基础支撑系统和综合应用系统,规范技术标准,配置移动指挥系统,建立市、县(市、区)应急指挥平台和有关部门应急指挥平台,满足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值守应急、信息报告汇总与发布、视频会商、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协调、资源调用和总结评估等功能。

4.5通信与信息保障

5预案管理

5.1预案编制

5.2预案审批与衔接

(3)本预案经专家评审并报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抄送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备案。

5.3预案演练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辖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组织工作,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各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结合自身特点,组织各自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市人民政府每两年至少举行一次本级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各主要应急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参加,以提高整体作战和协调能力。

5.4预案评估与修订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1)发生下述情况时,由负责编制部门对专项预案、部门预案、行动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①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②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③安全生产面临的事故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④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⑤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问题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的;

⑥其他情况。

(2)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本预案的要求及各自职责,及时修订、完善相应本单位综合应急预案、专项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并适时修订完善。

5.5宣传与培训

5.5.1宣传

(2)各生产经营单位和社区要结合实际,组织开展本单位、社区应急常识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和辖区民众的应急素质。

5.5.2培训

(1)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辖区安全生产应急培训工作和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急管理人员的培训。每年年底制定下年度应急培训计划,实施应急培训。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的应急培训,各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制定本行业、领域、本单位培训计划,组织专兼职救援人员的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工作。

(2)应急培训对象包括各级领导、兼职应急救援人员、企业从业人员。

(3)应急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如何识别危险;如何进行事故的初期处置;事故上报程序;各种应急物资、装备使用方法;防护用品佩戴;自救与互救的基本常识等。

(4)培训方式包括课堂讲解或利用安全生产流动学校进行培训或自学应急知识和技能,组织开展应急设备操作训练等。培训及考核情况应做好记录。

5.6责任与奖惩

5.6.1奖励

在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抢救事故灾难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挽救群众生命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奖励的具体实施按有关规定执行。

5.6.2责任

在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发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6附则

(1)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7附件

7.1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分级标准

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级别按照事故已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情况分为四级。

1.一般(IV)级:造成1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100万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较大(III)级: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3.重大(II)级: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4.特别重大(1)级:造成100人以上重伤(中毒)或30人以上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以上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防城港市安全生产应急通讯录

7.3防城港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状态下组织机构图

7.4防城港市非煤矿山企业基本情况表

7.5非煤矿山事故处置措施

1.坍塌事故处置措施

(1)现场指挥人员首先组织人员抢救挖掘被埋伤员及时脱离危险区,对受伤人员进行简易包扎、止血或简易骨折固定,对呼吸、心跳停止的伤员予以心脏复苏,及时消除伤员口、鼻内泥块、凝血块、呕吐物等,将昏迷伤员舌头拉出,以防窒息。

(2)尽快解除重物压迫,减少伤员挤压综合症发生。

(3)及时抢救人员生命,迅速排除险情。救援人员要以组为单位开展救援行动,正确操作使用器材装备,严格落实安全措施,避免造成不必要的伤亡。在没有弄清楚人员被困情况时,不能直接使用大型铲车、吊车、推土机等车辆机械清理现场,防止对受困人员造成更大的伤害。

(4)划定警戒区域,成立现场指挥部,做好各项救援准备工作。在救援工作点应划定警戒区,设置警戒,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并实行局部交通管制。

(5)尽快与120急救中心取得联系,详细说明事故地点、严重程度,并派人到路口迎接。

(6)在没有人员受伤的情况下,现场指挥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研究补救措施,在确保人员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恢复正常生产秩序。

2.爆破事故处置措施

(1)被爆破飞石击伤时,立即组织抢救自救。

(3)封闭事故现场。以往发生事故后人们往往到现场围观,导致现场混乱,极易造成二次事故。因此,对于爆破事故,尤其是重大事故,必须迅速封闭现场,报告主管单位和公安部门,有关单位领导应迅速及时赶到现场,有效组织人员实施应急处理。

(4)处理危石,排除哑炮,避免事故扩大。由主要设计人员和有经验的施工人员组成。负责查明事故具体情况、已造成的危害和事故扩大的可能性;提出事故处理方案和安全保证措施;协同抢险救灾、处理拒爆药包。

(5)以人为本。先抢救伤员,再灭火抢险,力争将人员伤亡及物资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6)抢险人员要有自我保护意识和相应保护措施,避免慌乱中深入危区,自陷于难。

(7)对于受伤人员,根据机械伤害处置方案,外伤救护方法进行。

(8)当发生炮眼中毒事故时,要戴上防毒面具后,才可进入搜救中毒人员,并且以最快速度将中毒人员转移到空气新鲜,通风良好的场所进行急救。

(9)盲炮处理措施:

a浅眼爆破的盲炮处理:

①经检查确认炮孔的起爆线路完好时,可重新起爆。

②打平行眼装药爆破,平等眼距盲炮孔口不得小于0.3m,对于浅眼药壶法,平行眼距盲炮药壶边缘不得小于0.5m。

③用木材、竹制或其他不发生火星的材料制成的工具,轻轻地将炮眼内大部分填塞物掏出,用聚毹药包诱爆。

④在安全距离外,用远距离操纵的风水喷管吹出盲炮填塞物及炸药,但必须采取措施,回收雷管。

b深孔爆破的盲炮处理:

①爆破网络未受破坏,且最小抵抗线无变化者,可重新联线起爆;最小抵抗线有变化者,应验算安全距离,并加大警戒范围,再联线起爆。

②在距盲炮孔口不小于10倍炮孔直径处,另打平行孔装药起爆。

③所用炸药为非抗水2#铵梯类炸药,且孔壁完好者,可取出部分填塞物,向孔内灌水,使之失效,然后作进一步处理。

3.高处坠落现场处置措施

(1)发生高处坠落事故,应马上组织抢救伤者,首先观察伤者的受伤情况、部位、伤害性质,如伤员发生休克,应先处理休克,去除伤员身上的用具和口袋中的硬物。遇呼吸、心跳停止者,应立即进行人工呼吸,胸外心脏按压。处于休克状态的伤员要让其安静、保暖、平卧、少动,并将下肢抬高约20度左右,尽快送医院进行抢救治疗。在搬运和转送过程中,颈部和躯干不能前屈或扭转,而应使脊柱伸直,绝对禁止一个抬肩一个抬腿的搬法,以免发生或加重截瘫。

(2)出现颅脑损伤,必须维持呼吸道通畅。昏迷者应平卧,面部转向一侧,以防舌根下坠或分泌物、呕吐物吸人,发生喉阻塞。有骨折者,应初步固定后再搬运。遇有凹陷骨折、严重的颅底骨折及严重的脑损伤症状出现,创伤处用消毒的纱布或清洁布等覆盖伤口,用绷带或布条包扎后,及时送就近有条件的医院治疗。

(3)颌面部伤员首先应保持呼吸道畅通,摘除义齿,清除移位的组织碎片、血凝块、口腔分泌物等,同时松解伤员的颈、胸部纽扣。若舌已后坠或口腔内异物无法清除时,可用12号粗针穿刺环甲膜,维持呼吸,尽可能早作气管切开。

(4)发现脊椎受伤者,创伤处用消毒的纱布或清洁布等覆盖伤口,用绷带或布条包扎。搬运时,将伤者平卧放在帆布担架或硬板上,以免受伤的脊椎移位、断裂造成截瘫,招致死亡。抢救脊椎受伤者,搬运过程,严禁只抬伤者的两肩与两腿或单肩背运。

(5)发现伤者手足骨折,不要盲目搬动伤者。应在骨折部位用夹板把受伤位置临时固定,使断端不再移位或刺伤肌肉、神经或血管。固定方法:以固定骨折处上下关节为原则,可就地取材,用木板、竹片等。

(6)复合伤要求平仰卧位,保持呼吸道畅通,解开衣领扣。

①遇有创伤性出血的伤员,应迅速包扎止血,使伤员保持在头低脚高的卧位,并注意保暖。正确的现场止血处理措施:创伤局部妥善包扎,但对疑颅底骨折和脑脊液漏患者切忌作填塞,以免导致颅内感染。

a一般伤口小的止血法:先用生理盐水(0.9%NaCl溶液)冲洗伤口,涂上红汞水,然后盖上消毒纱布,用绷带较紧地包扎。

b加压包扎止血法:用纱布、棉花等作成软垫,放在伤口上再加包扎,来增强压力而达到止血。

c止血带止血法:选择弹性好的橡皮管、橡皮带或三角巾、毛巾、带状布条等,上肢出血结扎在上臂上1/2处(靠近心脏位置),下肢出血结扎在大腿上1/3处(靠近心脏位置),结扎时,在止血带与皮肤之间垫上消毒纱布棉垫。每隔25~40分钟放松一次,每次放松0.5~1分钟。

②动用最快的交通工具或其他措施,及时把伤者送往邻近医院抢救,运送途中应尽量减少颠簸。同时,密切注意伤者的呼吸、脉搏、血压及伤口的情况。

(8)注意事项

②重伤员运送应用担架,腹部创伤及脊柱损伤者,应用卧位运送;胸部伤者一般取卧位,颅脑损伤者一般取仰卧偏头或侧卧位,以免呕吐误吸。

③现场作业人员要配合医疗人员做好受伤人员的紧急救护工作,应急小组要做好现场的保护、拍照、事故调查等善后工作。

4.机械伤害处置措施

(1)遵循“先救命、后救肢”的原则,优先处理颅脑伤、胸伤、肝、脾破裂等危及生命的内脏伤,然后处理肢体出血、骨折等伤。

(2)检查伤者呼吸道是否被舌头、分泌物或其他异物堵塞。

(3)如果呼吸已经停止,立即实施人工呼吸。人工呼吸操作要点:确认被救者状况,用手或纸条验明患者有无呼吸,有心跳无呼吸的,用口对口或(鼻)吹气法,操作方法:

①病人取仰卧位,即胸腹朝天;

②用一手将其鼻孔捏住;

③深吸一口气对向患者口中吹入,每分钟14-16次,反复进行。

(4)如有呼吸无心跳,用胸外心脏按压术具体方法如下:

让病人仰卧,抢救者站或跪在一侧,用一手的掌根贴在病人胸骨上2/3与下1/3交界处,另一手登在这只手背上,两臂肘关节伸直,靠上身重量做快速按压,使胸骨下陷3~4cm,心脏间接受到压迫,然后放松,有节奏地一压一松,每分钟60~70次。

(5)如果脉搏不存在,心脏停止跳动,呼吸也停止,立即进行心肺复苏。具体方法:一般每吹一口气,作4~5次心脏按压。如果现场抢救时,只有一人操作,则可以先吹两口气,然后做10次心脏按压,按比例反复进行。

(6)如果伤者出血,进行必要的止血及包扎。外伤出血急救一般方法如下:

①面部出血:用拇指压迫下颌角与颏结节之间的面动脉。

②前头部出血:压迫耳前下颌关节上方的颞动脉。

③后头部出血:压住耳后突起下面稍外侧的耳后动脉。

④腋窝和肩部出血:在锁骨上凹,胸锁乳突肌外缘向下内后方,对准第一肋骨,压住锁骨下动脉。

⑤前臂出血:在上臂肱二头肌内侧沟处,施以压力,将肱动脉压于肱骨上。

⑥手掌和手背出血:在腕关节内,即通常按脉搏的地方,按到跳动的桡动脉压住。

⑦手指出血:用另侧的手指,使劲捏住伤手的手指根部,即可止血。

⑧大腿出血:屈起其大腿,使肌肉放松,用大拇指压住股动脉之压点,用力向后压,为增强压力,另一手的拇指可重叠压住。

⑨足部出血:在踝关节下侧,足背跳动的地方,用手指紧紧压住。

其他类型的事故,引起人员受伤的,对受伤人员的现场处置详见高处坠落及机械伤害的现场处置措施。

5.中毒事故处置措施

(1)抢救事故前,要根据现场情况制定抢救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

(3)处理有毒、有害气体中毒事故前,必须先恢复事故区域的正常通风,并进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有毒、有害气体浓度在标准范围内方可进入救援现场,防止救援人员有毒、有害气体中毒,避免二次事故的发生。

(4)对抢救出的受伤人员进行紧急医疗救治或护送重伤人员至地表救治。

(5)抢救出伤员后,必须判断伤情的轻重,人员较多时先抢救重伤人员,后抢救轻伤人员,并按照“三先三后”的原则:

①对窒息或心跳呼吸停止不久的伤员必须先复苏后搬运;

②对出血伤员必须先止血后搬运;

③对骨伤的伤员必须先固定后搬运。

(6)中毒急救:

①立即将中毒者从灾区运送到新鲜风流中,并安置在顶板良好、无淋水的地点或地面。

②迅速将中毒者口、鼻内的粘液、血块、泥土、碎煤等除去,并将上衣、腰带解开,将鞋脱掉。

③用棉被或毯子将中毒者身体覆盖保暖,有条件时可在中毒者身旁放热水袋。

④当伤员出现眼红肿、流泪、畏光、喉痛、咳嗽、胸闷现象时,说明是受二氧化硫中毒所致。当出现眼红肿、流泪、喉痛及手指、头发呈黄褐色现象时,说明伤员是受二氧化氮中毒。

⑤根据心跳、呼吸、瞳孔等特征和伤员的神志情况,初步判断伤情。正常人每分钟心跳60-80次,呼吸16-18次,两眼瞳孔是等大、等圆的,遇到光线能迅速收缩变小;休克伤员两瞳孔不一样大、对光线反应迟钝或不收缩。

⑥人体局部受二氧化硫、硫化氢、二氧化氮有害气体刺激,如眼睛,可用1%的硼酸水或弱明矾溶液冲洗,喉痛者可用苏打液或硼酸液及盐水漱口。

⑦对因中毒造成呼吸困难或停止呼吸者,要及时输氧或进行人工呼吸。一氧化碳或硫化氢中毒时,可在纯氧中加入5%二氧化碳,以刺激呼吸中枢,增强肺部呼吸能力,使中毒物尽快排出体外。尽量避免对伤员肺部刺激,要注意是否有肺水肿症状。当出现心跳停止的现象时,除进行人工呼吸外,还应同时进行胸外心脏按压急救。对二氧化硫和二氧化氮的中毒者只能进行口对口的人工呼吸,不能进行压胸或压背法的人工呼吸,否则会加重伤情。

(7)窒息的急救

井下各种气体中毒都有窒息的可能,有时外伤也能引起窒息,如冒顶挤压;岩(泥)堵住伤员的上呼吸道或压迫了气管;严重脑外伤,在昏迷的情况下,由于舌根后坠等,都有可能引起窒息。窒息一旦发生,伤员生命处于危急状态,必须争分夺秒地进行抢救。

①中毒性窒息,必须迅速将伤员运送到空气新鲜的地方,给予氧气吸入,必要时做口对口的人工呼吸。

②外伤性窒息,应迅速清除口、鼻内的岩尘屑及血块、痰、呕吐物等。

③对昏迷的伤员,一定要取侧俯卧位,使口中的分泌物流出,防止舌后坠,同时把舌头拉出口外。

6.透水事故处置措施

(1)抢救事故前,要根据灾区情况,制定抢救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组织抢救。

(2)救护人员在探险及抢救遇险人员时,应判定遇险人员的位置、涌水量、受水淹程度、巷道破坏和通风情况。

(3)对被困人员所在地高于透水后水位时,可利用打钻等方法供给新鲜空气、饮料及食物;若所在地点低于透水后水位时,则禁止打钻,防止泄压扩大灾情。

(4)矿井透水量超过排水能力时,应组织人力、物力强行排水,在下部水平人员救出后,可向下部水平或采空区放水。若下部水平人员尚未撤出,主要排水设备受到被淹威胁时,可用砂(粘土)袋构筑临时防水墙,堵住泵房口和通往下水平的巷道。

(5)排水过程中要切断灾区电源、保持通风,加强对有毒有害气体的检测,并注意观察巷道情况,防止冒顶发生。抢险专业组要根据事故现场情况立即对受伤、受困人员进行抢救。

(6)各单位的抢险救灾设备和物资由矿山统一管理。在抢险救灾期间设备统一调用。

(7)建立并及时调整临时排水供电系统:包括迎头追水和后部接力排水系统及其供电系统增容等工作,并保证现场的备品备件。确保排水能力超过动水量的一倍以上。

(8)调整临时通风系统:对因事故造成的通风系统破坏进行恢复和调整,确保抢险人员工作地点的风量充足、稳定。

(9)进行后路巷道维修:对由于事故造成的巷道和支架的破坏进行整理修复,确保顶帮安全。

(11)整修运输排矸系统:对于被事故破坏的轨道、绞车、安全设施进行整理修复,确保运输安全。

(12)现场施工的每一工程,要确保一工程一措施。

7.矿井冲击地压灾害应急处置措施

(1)应急救援指战员必须熟知矿井冲击地压灾害基本知识,掌握冲击地压发生的机理、预兆、影响因素及危害,以便及时采取相应的救援措施。

(2)根据矿井冲击地压事故的特点,必须携带各类技术装备,以适应抢险救灾工作的需要。除携带个人最低限度的装备外,还应携带液压起重器、大绳、矿工斧、镐、刀锯、两用锹、担架、检测仪器、苏生器、生命探测仪等。

(3)应急救援必须严格执行灾区行动原则、灾区侦察原则及灾区救人原则。

(4)事故处理前要首先向矿方了解事故现场情况,分析判断事故严重程度、波及范围及存在的威胁。

(5)侦察中要探明:

①冲击地压事故发生的地点、波及范围;

②通风系统破坏及有毒有害气体情况;

③供水、供电、压风系统破坏情况;

④灾区坍塌及堵埋人员情况;

⑤有无积水涌出情况等。发生受伤人员,要积极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急救,对轻伤人员进行简单的止血包扎,对危重伤员经简单医疗处置后,及时组织人员运送至地面。

(6)在抢救过程中,要设专人观察顶板及周围支架牢固情况和检查通风及有毒有害气体情况,如果发现二次来压征兆或其它异常情况,要先将人员撤出,待顶板稳定或采取防范措施后再组织抢救工作。

(7)事故救援必须按照由外向里的原则,逐架整理好变形的支架,清理好畅通的退路,对支架变形严重的地点要采取加强支护的措施,维护好工作空间。巷道破坏严重、有冒顶危险时,必须采取防止二次冒顶的措施。

(8)因冒顶、片帮不能正常向掘进迎头或冒顶区供风时,如有条件,通过修复压风管路、恢复压风系统,对迎头或冒顶区进行通风。有积水涌出时,要积极采取排水措施,保证事故处理正常进行。

(9)因冲击地压事故造成巷道冒落时,应根据岩层冒落高度、冒落岩体块度大小、冒顶位置和范围大小以及围岩破等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抢救,如掏小洞、撞楔法、重新开道、另掘巷道等。

(10)冲击地压事故导致电气设备移位、砸伤人员时,要先将设备断电,再采取抢救措施救助人员。

(11)遇险人员被埋压时,要采取呼叫、敲打或采用生命探测仪等方法判断遇险人员位置,与遇险人员取得联络,如遇险人员所在地点通风不良,要设法加强通风,保证遇险人员能呼吸到新鲜空气。

(12)清理堵塞物时,使用工具要小心,防止伤害遇险人员。遇有大块矸石、木柱、金属网、铁梁、铁柱等物压人时,可使用千斤顶、液压起重器等工具进行处理。

(13)抢救出的遇险人员要用毯子保温,并迅速运至安全地点,进行输氧或由医生进行急救包扎,尽快送医院治疗。

(14)对长期困在井下的人员,不要用灯光照射眼睛,搬运出开口时应用毛巾盖住其眼睛。

7.6防城港市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处置基本程序

1.初期处置

(1)事故类型;

2.应急预案的启动

3、救援行动

4、应急扩大

如果事故不能及时控制或有扩大趋势时,由矿山事故应急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立即报告防城港市市应急委,请求升级处置。

5、应急结束

全部受伤、受困人员救出,事故现场得以控制,事故点周边环境符合有关标准要求,导致二次爆炸、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由矿山事故应急现场指挥部指挥长下达应急结束命令。

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负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负责人兼任组长,负责协调配合安抚及善后处理工作。

7.7防城港市非煤矿山专家一览表

7.8事故报告样表

防城港市事故报告样表(企业报告模板)

政府部门报告模板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201X〕第X期

XXXXXXX单位签发人:XXX

关于XX事故报告

二、现场及救援情况:事故区域损毁情况、救援力量(救援装备、队伍和专家)、救援方案和实施进展、下一步采取的措施等;

三、事故单位基本情况:单位性质、经济类型、证照情况、生产经营规模、近期监管执法情况和企业整改情况等;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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