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展会是一种有效、直接的低成本营销方式。全球有近70%的国际展会都在德国召开,由此可见德国在会展业具有强大号召力。本文探讨在德国参加国际展会时可能面临的民事风险和救济途径。
一、德国知产保护
德国知识产权实体法与中国大致相同,但有两点不同之处值得注意:
(2)在德国,即便产品不受或不再受专利保护,如果该产品的外部特征(包括技术特征)具有独特性或知名度,那么对这个特征的模仿亦或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民事维权手段
在德国的国际展会上,如果参展商意识到其他参展商的展品侵犯了其合法的知识产权,通常采用民事手段维权。
展会特别工作组。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展会组织者会设定“纠纷解决特别工作组”来处理在展会上知识产权的投申诉。参展商既有权利人一方又有涉嫌侵权方,双方与展会组织者均签有展会服务合同。对于权利人来说,展会组织者有义务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对于涉嫌侵权的参展商来说,其有义务向展会组织者保证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且在被投诉时有义务进行情况说明。
三、民事救济手段
审查判断与和解。参展商在确认权利人之权利有效的情况下,应对自己所展示的展品是否侵权以及警告函的条件是否合理进行判断。如果确认自己的产品构成侵权,对方提出的和解条件也较为合理(如无需撤展,但需支付一定的费用),则可以签署该警告函。这有助于避免进入德国冗长的诉讼程序,也避免对方向法院申请临时禁令而导致其余非侵权产品无法继续展出。
申请保护函。参展商如确信自己的产品未侵权,可在收到警告函后立即向律师申请保护函。由于展会时效性所限(一般为三到五天),如果涉嫌侵权方被下达临时禁令后再提起异议,往往陷于临渴掘井的境地。保护函作为预防措施应在参展之前申请。当参展商根据经验、展会期间的种种迹象或出于对竞争对手的了解,判断对方可能会在展会期间向法院申请临时禁令的,可提前向法院申请发出保护函,以达到阻止法院作出临时禁令裁定的目的。
从2023年6月1日起,《统一专利法院(UPC)协定》(下称《UPC协定》)开始正式实施。权利人或涉嫌侵权的参展商可通过欧洲统一专利法院提交保护函或申请临时禁令,使得保护函或临时禁令在目前已批准《UPC协定》的17个欧盟成员国有效。
四、其他保护措施
其次,尊重国外执法机构采取强制措施的命令,不能采取拒绝执行的行为,否则会导致更为严重的制裁,同时还会丧失在国际市场的名誉。参展商应及时与申请人取得联系,尝试与其达成庭外和解。
最后,中企参展商应及时联络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机构或者行业协会寻求帮助,同时依据当地法规和主要判例选择符合自身最大化利益的争议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