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官,我只在标题上用了这两个字,但是我实际上卖的商品不是原告这个牌子的”
(二)“法官,我是一件代发的,我自己没有货源,你们找卖给我的人”
(三)“法官,这个画就是我在网上偶然看到的,我看它好看就印在手机壳上卖了,哪知道它还有著作权啊”
(四)“法官,我看大家卖这件衣服都用的这套模特图啊,为什么我不能用呢”
……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电子商务的兴起,我们看到了各种新的销售方式,开设网店、网红博主带货、直播带货等。这些新型销售模式不仅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多的选择,也为企业创造了更多的商机。然而,在这个过程中,知识产权侵权问题也随之出现。根据《最高法公布2023年1-9月司法审判工作主要数据》①显示,2023年1-9月,一审知识产权案件收案37.1万件,增长1.61%。
一、平台内经营者的概念
平台内经营者,常见的是作为商家入驻电子商务平台开设店铺并经营,也就是我们通俗来讲的“商家”。随着互联网经营活动的发展,2021年5月1日起实施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网络直播、网络社交等信息网络活动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法律定位。
(一)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
《电子商务法》第九条: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本法所称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本法所称平台内经营者,是指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二)网络交易平台内经营者
根据《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是指组织、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自建网站经营者以及通过其他网络服务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网络交易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网络交易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本办法所称平台内经营者,是指通过网络交易平台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网络交易经营者。
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经营者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品浏览、订单生成、在线支付等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应当依法履行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义务。通过上述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平台内经营者的义务。
二、平台内经营者的义务
根据《电子商务法》第五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网络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义务,承担产品和服务质量责任,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根据《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原则,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商业道德、公序良俗,公平参与市场竞争,认真履行法定义务,积极承担主体责任,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三、常见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一)“我只在标题上用了这两个字,但是我实际上卖的商品不是原告这个牌子的”
【重点法条】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商标法》第六十七条
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观点分析】
(二)“我是一件代发的,我自己没有货源,你们找卖给我的人去”
《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
部分平台内经营者(商家),以“一件代发”为由抗辩。所谓的“一件代发”,是指买家下单后,商家复制其收货地址信息,向另一家售价更低的店铺购买相同商品,填写买家的收货地址,赚取中间的商品差价。此类情况,商家往往只能提供下单记录来举证。
(三)“这个画就是我在网上偶然看到的,我看它好看就印在手机壳上卖了,哪知道它还有著作权啊”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下列作品的含义:
(八)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著作权法》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根据被告答辩,其是在网上看到与涉案作品类似的图片商品,后提供图样给工厂制作上述手机壳并在平台销售,上述未经原告许可,将被控侵权图案印制在手机壳上并对外销售的行为,侵害了原告对涉案作品所享有的复制权和发行权。同时,被告将手机壳成品照片上传至涉案店铺的商品销售网页中,因商品上的被控侵权图案与涉案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故可使公众通过网络获得涉案作品,亦构成了对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四)“我看大家卖这件衣服都用的这套模特图啊,为什么我不能用呢”
(十)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
四、结尾
如前述,2023年1-9月的一审知产案件量已达37万余件,案件类型纷繁复杂,侵权行为表现也各不相同,本文仅从商标权和著作权的角度列举了四种情形。
总的来说,随着互联网电商行业的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变得越来越重要。只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才能促进电商行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消费者的权益,推动社会经济的持续繁荣。
谨以此文,提醒商家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以免诉累。
①最高法公布2023年1-9月司法审判工作主要数据-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court.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