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优化辖区内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保障国家利益,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经申请人申请,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合理布局,是指根据咸宁市咸安区所辖区域(含咸宁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人口数量、城市规划、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控烟履约、优化营商环境、助力文明城市创建等因素,对辖区内烟草制品零售点进行的布局规划。
第五条零售点布局实行“一址(店、点)一证”,按需设置。但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本规定适用于咸宁市咸安区所辖区域(含咸宁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和管理,适用于区域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申请、审查、决定等事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零售点布局标准
第七条下列区域按照间距控制的方式设置零售点:
(一)城市、工业园区、乡镇的各类街道沿街零售点,同侧、异(对)侧邻近零售点最短可通行间距不少于100米。
(二)国道、省道、县道、乡村道路沿线设置的零售点,同侧、异(对)侧邻近零售点最短可通行间距不少于150米。国道、省道、县道穿越城市、乡镇政府所在地街道的,按照城市、乡镇区域街道间隔距离设置零售点。
第八条下列区域按照总量控制的方式设置零售点:
(一)乡镇自然村内部,常住人口数量在400人以上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每超过400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设置总数不得超过2个零售点。
(二)居民小区内部(不含沿街商铺)常住人口数量在400人以上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400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最多不得超过2个零售点。封闭式管理的居民小区内(出入居民小区设置有门岗的)不设置零售点。
(三)各类综合性(批发)市场、专业市场、农贸市场、商业楼宇,商业步行街内部等区域,固定商铺数量50个以内可设置零售点不得超过1个零售点,商铺数量50个以上每增加商铺数量50个以上可增设1个零售点,设置总数不得超过3个零售点。
(四)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厂矿企业内部等区域,按内部员工数量可在相对独立的员工生活区域内设置零售点,内部员工数量400人以上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员工数量400人以上可增设1个零售点,可设置总数不得超过2个零售点,办公经营、生产作业区不予设置零售点。
(五)各类车站、交通站点等的内部区域可设置1个零售点,高速公路服务区零售点按独立1区1个零售点设置。
(六)有一定规模以满足特定消费群体需要的三星级标准以上酒店、军管区、拘留所、戒毒所、监狱、驾校等的内部区域,可设置总数不得超过1个零售点。
(七)体育场馆、公园、景区等的内部区域,可设置总数不得超过2个零售点,高等院校生活区域可设置总数不得超过3个零售点。
第九条社会弱势群体申请零售点的,在总量控制的区域不予放宽,在间距控制区域内可以在最短可通行间距基础上放宽50米,但实际经营人必须为本人且为唯一零售点,本人不再经营的,该零售点不再适用此项规定(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四)项特殊区域除外)。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受数量和间距控制(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四)项特殊区域除外):
(一)重点优抚对象。实际经营人必须为本人且为唯一零售点,本人不再经营的,该零售点不再适用此项规定;
(二)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导致原经营场所被拆迁或中小学校、幼儿园新建改(扩)建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的零售点,申请人申请变更经营地址或重新申领许可证,并符合“一退一补”原则的(只能在经营条件发生改变后3个月内放宽1次);
(三)经营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有独立的柜台、货架或用于陈列烟草制品的专门区域);
(四)经营主体在父母、配偶、子女间发生变化,在原经营地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
(五)因继承、法院判决、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或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许可证持证主体改变企业类型等,在原经营地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1.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者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有外资成分并且零售业态属于“娱乐服务类”的企业、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除外);
3.未取得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的;
4.营业执照登记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5.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6.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7.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8.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或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二)经营场所方面: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包括但不限定于流动摊点(车、棚、柜、亭)、门卫室、保安室、集装箱房、活动板房、临时建筑、毛坯房或正在装修且尚未开始实际经营业务的经营场所等;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包括但不限于经营场所为住所的客厅、餐厅、卧室、阳台、地下室、楼梯间、储藏室等;
3.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或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业态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包括但不限于经营化工、农药、油漆、兽药、石油、天然气等;
5.经营场所属于未成年人主要活动场所的包括但不限于儿童福利院、青少年活动中心、青少年宫、托幼机构、未成年教育培训机构等;
6.经营专业性较强,且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业态类型的,包括不限于五金水暖、公厕浴室、废品回收、烟花爆竹、祭祀用品、建材装潢、化妆护肤、美容美发、按摩推拿、药妆医械、文化体育、网吧电玩、音像制品、家电家具、通信器材、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寄递配送、洗涤护理、服装制售、中介劳服、寄卖典当、礼品回收、车辆租赁、车辆销售、传真打印、机耕农具、汽车美容、照相摄影、农畜养殖、垂钓采摘、床上用品、宾馆酒店、生鲜水产、电影院、棋牌室、旅行社、宠物店、渔具店、蛋糕店、小吃店、早餐店或各类培训咨询机构等;
7.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而建的违规违法建筑场所;
8.一个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许可证还在有效期内的;
9.经营场所被政府列为拆迁或征用对象的;
本规定制定前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不符合本款第1至7项规定的可以按许可证到期后不予延续的程序办理,直至注销该项许可证。
(三)经营模式方面:
1.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2.利用信息网络销售卷烟的;
3.通过电玩游戏机等方式开展以烟草制品为奖品的游戏活动的。
(四)特殊区域:
1.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及周围100米以内(本规定制定前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50米以上至100米以内已合法取得烟草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可以在原核定的地址继续经营);
2.党政机关内部、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所属区域等政府或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经营烟草制品的区域;
3.已被政府纳入征收规划,且政府明令禁止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区域;
4.占用公共消防通道经营的;
5.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以及当地烟草专卖局依照规定不能设定零售点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申请人应在经营场所装修完成且形成了实质性商品摆卖后再提出办证申请。尚未开始实际经营业务的,包括但不限于无商品摆卖、无货架、无店(招)牌等,可以暂不受理。
第十三条连锁经营企业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应当由各个分店分别提出申请,其经营场所有关条件以分店为准。
第十五条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在许可证有效期内除经营场所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边的限制规定外,不受本规定规划调整的影响。
第十六条零售点许可期限应综合考虑经营规模、经营业态、店面形象、地理位置、租赁期限、申请人的经营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三章名词解释
第十七条社会弱势群体、重点优抚对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审核办理。
第十八条本规定所称经营场所指向不特定消费者提供烟草制品零售服务的平层开放式场所,应当具有可以被不特定消费者所辨识的特征,有独立、固定陈列烟草制品的经营设施,如地柜、壁柜、货架、收银台等。
第十九条本规定所称中小学校、幼儿园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各类学校,如普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全日制民办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公立、私立幼儿园等。
第二十条本规定所称社会弱势群体是指属本市户籍的残疾人(肢体残疾三级以上、有独立行为能力并持有残疾证的)、五保户、低保户(政府部门建档并享受国家最低保障的)。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所称的“经营面积”是指实际用于经营的场所使用面积,不含仓库、车库、楼梯间等辅助设施的面积,面积以政府职能部门核发的房屋产权证上载明的使用面积或开具的书面证明为依据,具体以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实地核查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所称间距是指申请办证地点(经营场所)与相邻最近持证零售户之间的距离,以经营场所门前安全行走可通行道路为测量基准,不考虑翻越道路护栏(隔离栏)、绿化带等违反交通法规的通行距离。测量起始点以出入口最近位置(同方向门边至门边)为测量基准点。
中小学、幼儿园周边100米以内是指学生进出通道口(包括但不限于主门、侧门、偏门、后门、学生专用通道、消防通道等)最近位置(同方向通道口边)与零售点最近的出入口最近位置(同方向门边)之间的直线距离以安全行走可通行道路为测量基准,不考虑翻越道路护栏(隔离栏)、绿化带等违反交通法规的通行距离。
在通行道路上临时设置的安全设施,临时放置的建筑材料、物品,擅自设立建造的建筑、物体,以及因阶段性施工影响通行等不视为障碍物。间距测量时使用符合国标二级精度标准测量工具进行测量。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不适用于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零售点。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中的“以上”“以内”包含本数,“不少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咸宁市咸安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21年5月28日咸安区烟草专卖局颁布的《咸安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咸烟专〔2021〕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