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和企业家交往,能不能一起吃饭?企业盛情邀约参加年会,公职人员能去吗?开展涉企服务活动,能不能乘坐企业车辆?企业赠送的礼品,哪些能收,哪些不可收?回礼又有什么讲究?
近日,广州市出台首个政商交往若干场景行为指引,为全面构建亲清政商关系作出行为指引。
指引原文并未公开发布,但针对不同交往场景进行了答疑。现根据官方答疑内容将指引整理如下:
一、招商引资和涉企服务篇
●可以开展事项
1.可以邀请本地企业参加赴外地的招商洽谈、调研考察、政策宣介、技术交流、人才引进等活动;
2.可以赴外地企业参观调研,邀请企业参加座谈会、恳谈会、茶叙等;
4.可以受邀参加企业、商会、行业协会组织的经贸交流和企业上市、重要项目签约、重点工程开工、落成等对企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公开活动;
5.可以为非特定企业的本地特色产品、名优产品、滞销农产品等开展直播带货、产品推介、媒体宣传等活动;
6.可以组织企业参加国内外重要商品交易会、博览会、展销会等经贸交流活动;
7.可以通过挂点联系、调查研究、现场办公等方式开展招商安商稳商活动;
8.可以在争取重大项目、获得金融支持、落实扶持政策、加快审批办理、开展供需对接、追讨拖欠账款和执行款等方面为企业提供必要帮助;
9.可以通过采纳人大代表议案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信访反映诉求等方式协调解决企业实际困难;
11.经批准可以到企业开展培训授课、政策宣讲;
●禁止事项
1.一般不参加企业节庆、庆典、庆功宴等内部仪式性庆祝活动,不得为特定企业产品的市场经营活动站台;
2.不得因为联系服务企业获取不当利益回报;
4.不得无故对企业来电或来访约访不答不见,不得对企业反映诉求置之不理。
二、礼品捐赠篇
1.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参加企业、商会、行业协会举办的活动,可以接受明显非贵重的企业宣传品、文创产品;
2.国有企业商务招待可赠送原则上每次人均不得超过600元的纪念品,礼品种类以宣传企业形象、展示企业文化或体现地域文化等为主要内容;
3.教育、医疗、科研机构等可以通过设立基金会等方式接受企业、个人或政府的资金、物资等帮扶支持,基金会等可以按照章程规定和捐赠、帮扶约定的原则范围,用以奖励在教学科研、医疗事业发展、科技创新和人才培养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但不得用于发放日常津贴补贴;
5.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礼品必须登记上交,对价值不大、不便退回且难以存放的物品,在履行报告程序,经批准后可以适当方式处理。
1.不得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
2.不得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
3.不得向企业索要任何礼品、礼金等财物。
三、接待就餐篇
1.因工作原因误餐或者因企业地处偏远等特殊情况不便就餐的,可以在企业用餐或由企业协助安排就餐,不超过规定的餐费标准;
2.在参加各类公开商务活动时,确有需要由活动组织方协助安排就餐或全体人员统一就餐的,可以和企业人员一同就餐;
3.邀请企业、商会、行业协会参加党政机关、国有企业组织的调研、考察、培训及听证会、座谈会、交流会等活动,可以按照公务接待标准安排用餐;
4.在赴外地开展招商引资、接待外地企业来访时,经批准可以接待因公来访的企业人员用餐;
5.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的招商引资、统一战线和重大外事活动等特殊公务活动和重要商务活动,经批准可以使用酒水。
1.不得利用企业的招待场所大吃大喝,不得要求企业为个人的宴请活动买单;
2.不得违规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宴请,不得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
3.不得用公款支付个人宴请或与公务无关的宴请。
四、差旅住宿篇
1.因工作需要或组织方统一安排住宿的,可以与企业人员在同一家酒店住宿,也可以由企业协助安排住宿,按照规定标准及时结清费用;
2.到住宿价格季节性变化明显的城市开展涉企服务活动和重大商务活动,可在旺季按照一定比例适当上浮住宿费限额标准;
3.参加重大外事活动、国际论坛、企业家峰会等特殊公务活动和重要商务活动,参会人员统一入住的酒店住宿费超过限额标准的,应事前请示报告、严格审批把关,确因工作需要的经批准可以入住相应酒店。
1.不得违规由企业支付应由单位和个人承担的差旅费用;
2.不得安排或入住高档套房;
3.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用。
五、对外交流篇
1.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民营企业代表随团出境开展招商引资和经贸交流;
2.可以在境外与当地企业家开展餐叙、茶叙;
3.接受上级巡视巡察期间,不影响已经履行审批手续的因公出国(境)活动;
2.不得借招商和经贸交流出国(境)旅游;
3.不得乘坐民航包机或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
六、交通用车篇
1.到外地或公共交通不便的市内偏远地区开展调研或服务企业活动的,可以租用车辆或由企业协助提供交通工具;
2.离穗参加经贸交流、招商洽谈、调研考察等涉企服务活动及其他由企业、商会、行业协会组织的活动,可以由企业统一购票,按照规定标准支付相应费用;
3.工作日八小时外及节假日期间,确因工作需要开展联系服务企业活动,经批准可以使用公务用车或报销用车费用,但不得用于开展除公务活动外的其他用途。
不得公车私用,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
2.不得以招商安商稳商和涉企服务等名义违规借用、占用企业车辆。
有专家认为,《指引》是名副其实的“工具宝典”,为政商交往中容易遇到的各种问题提供了清晰的指引和操作标准,建立了规范“度量衡”,对持续优化广州营商环境意义深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