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法律法规虽较分散,但暴力虐待行为仍可处罚
虐待动物事件近年来时有发生,尤其是很多人通过网络传播虐待动物的视频博人眼球,甚至形成黑色产业链。此类行为层出不穷的原因是什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周珂告诉本报记者,我国法律对动物实行分级分类保护,现有法律体系偏向于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对伤害保护范围之外的其他动物,法律的约束功能相对较弱。因此,此类虐待行为更多的是从舆论和道德的层面进行限制和谴责。
“可以看到,目前我国现有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对线下虐待、线上传播行为,不仅进行了否定评价,还基本建立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体系。”钱叶芳表示,只是目前动物保护法律法规比较分散,或有残缺,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法律责任也不够严明。
伴侣动物保护管理存在空白,缺乏适用所有动物保护的一般法
据统计,这几年被爆出的虐待动物案例中,猫狗这类动物被虐待的频率最高。2020年,农业农村部将猫、狗这类动物从《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中剔除,并将其定义为伴侣动物。国际爱护动物基金会认为,将猫和狗称呼为人类伴侣动物,意在突出它们在人类社会中的作用。
纵观我国现有的动物保护法,畜禽动物、野生动物、实验动物等都制定了专门法律,唯独猫狗类伴侣动物没有,这也使得对它们的保护和管理存在空白区域。
钱叶芳告诉记者,目前我国缺乏一部适用于所有动物的《反虐待动物法》,或者《动物保护法》。而在一些国家和地区,保护所有动物的动物保护一般法加上各分类立法,就是一套完整的体系。目前,我国在这方面还比较欠缺。
周珂认为,我国动物福利立法体系之所以没有完备建立,与我国大多将动物作为自然资源以及财产来保护的立法目的有关联。“动物作为资源实际上更多的是被利用,这会导致动物福利保障打折扣。而从目前全球立法目的发展趋势来看,这种立法实践越来越少,取而代之的是基于环境伦理对动物加以保护,即以动物福利为立法目的,这也是目前各国动物保护立法的趋势。”
而我国对于其他经济和政治属性不强的动物,比如伴侣动物,还在被商业利益裹挟,并且多年来处于放任的状态,于是产生了虐待猫狗等伴侣动物产业链。
钱叶芳表示,在立法层面,除了要将反虐待动物或者动物保护一般法提上议程,目前最可行的是补全分类法中的《伴侣动物保护和管理法》,因为社会生活中,虐待、虐杀的动物对象大多数是猫狗这类与人类朝夕相处的动物。
立法需达成社会共识,保护与管理并重
近期频上热搜的“虐猫”事件,让关于反虐待动物立法的呼声,再一次回到公众视野。但在国家级立法层面上,反虐待动物立法一直没有实质性进展。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是,反虐待动物立法,在现实中存在种种障碍,业内专家表示,究其原因主要是在很多立法问题上没有达成社会共识。
例如,保护和管理并重是动物保护立法的基本原则。但现实中,动物管理尚未引起足够重视,虽然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将文明养犬和流浪动物管理要求上升到国家法层面,各地养犬管理立法均有实施,但是遛犬不牵绳等不文明养犬行为非常普遍,“犬伤人”“人伤犬”等人犬矛盾构成我国基层社区和乡村治理中的主要矛盾之一,人犬矛盾也大大削弱了动物保护立法的群众基础。
同时,“伴侣动物”如何界定、反虐待动物法中的动物范围具体应包括哪些、分类标准是什么、具体什么样的行为算“虐待”、虐待动物的严重程度如何界定……也有待达成社会共识。
钱叶芳告诉记者,首先,要认识到现行法律法规可以对动物提供基本的保护,在专门立法出台前,执法部门要严格执法,并履行普法义务;其次,民政部门应当弘扬动物慈善文化,鼓励扶持动物保护和管理类的社会组织,并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组织,发挥基层社区的自治优势;另外,社会各界应汇成一股动物保护的潮流,宣传普及动物保护理念。普通民众也应当从自身做起,去保护身边的动物,监督身边不文明对待动物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