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山东科盛化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延惠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希国,山东诚正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薄纯磊,山东诚正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志丞,男,199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丽娜,山东准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科盛化学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志丞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后,原告山东科盛化学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山东科盛化学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志丞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科盛化学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山东科盛化学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许孝坤
书记员:张孟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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