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沈河区某鞋类经营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行为案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2022年12月16日,沈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并销毁侵权彪马、耐克品牌鞋354双,并处罚款8860元的行政处罚。
2.大东区某劳保用品批发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行为案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2021年12月29日,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3.铁西区某汽车配件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行为案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2022年11月29日,铁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以罚款95000元的行政处罚。
4.浑南区某香烟经销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行为案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2022年1月13日,浑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没收销毁当事人上述侵权白酒,并处罚款7650元的行政处罚。
5.于洪区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高于政府定价收取停车费行为案
2021年9月15日,于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发现,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存在未按政府制定价格收取停车服务费行为。经查,当事人从2019年7月15日至2021年7月13日,在于洪区太湖街珍珠巷4号停车场收取的停车服务费7:00-19:00(日间)按每小时2元,没有按政府制定的(日间)每半小时1元、(夜间:19:00-7:00)每次4元的标准收取,期间共收取停车费16721元,非法所得6424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2022年1月12日,于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6424元,并处罚款7000元的行政处罚。
6.新民市某医院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行为案
2022年9月27日,新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和收费行为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新民市某医院存在重复收费、超加价率销售中成药、超标准收费的行为。经查,该医院于2021年1月至2022年9月在医疗收费过程中存在重复收费、超加价率销售中成药、超标准收费的违法行为,合计违规收费15195.8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的规定,2022年10月28日,新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15195.80元,并处罚款15195.80元的行政处罚。
7.新民市某加油站加油机计量作弊案
2022年8月9日,新民市市场监管局对辖区某加油站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加油机数据存在异常。经查,该加油站从私人手中购买并更换了该加油站1、3号加油机主板,人为控制加油机加油量,存在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2022年9月14日新民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了没收加油机主板2块、罚款500元、没收违法所得19952元的行政处罚。
10.大东区某药房未凭处方出售处方药行为案
2022年2月16日,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大东区某药房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顾客购买处方药时,在不提供购药处方的情况下,该药房未履行审核义务,随意出售处方药品“血塞通软胶囊”,属于未凭有效处方出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2022年2月16日,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11.沈阳某副食商店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2年10月26日,辽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某副食商店销售过期食品,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核查。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7月6日购进6盒牛肉丸大宽粉火锅(自热火锅),外包装标示生产日期2022年3月18日,保质期到2022年10月18日,在保质期内以每盒10元价格销售5盒。现场发现1盒牛肉丸大宽粉火锅(自热火锅)超出保质期后仍在架销售,执法人员当场对超过保质期的牛肉丸大宽粉火锅(自热火锅)进行了扣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2022年12月20日,辽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12.沈阳某餐饮服务店餐具清洗消毒不合格案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2023年1月19日,浑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