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以下简称市场开拓资金)的管理,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0]8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场开拓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下达的用于支持我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各项业务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市场开拓资金的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市场开拓资金由财政部门和商务部门共同管理。
商务部门负责市场开拓资金的业务管理,提出市场开拓资金的支持重点、年度预算及资金安排建议,会同财政部门组织项目的申报和评审。
财政部门负责市场开拓资金的预算管理,审核安排资金支持重点和年度预算,确定资金使用方案,办理资金拨付,会同商务部门对市场开拓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中小企业独立开拓国际市场的项目为企业项目;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项目组织单位)组织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项目为团体项目。
第六条申请企业项目的中小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第七条申请团体项目的项目组织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第八条已批准支持的团体项目,参加该项目的中小企业不得以企业项目名义重复申请同一项,目或内容的市场开拓资金支持。
第十条市场开拓资金优先支持下列活动:
第十一条中央财政将市场开拓资金下达我省后,由省财政厅、省商务厅采取因素法等方式进行分配,分为省级使用部分和设区市、直管县使用部分。设区市、直管县使用部分由省财政厅将资金拨付设区市、直管县财政局。
第十二条省级企业项目及项目组织单位组织全省范围内中小企业参加境外经济贸易展览会或进行培训,向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提出项目申请,由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审定后将市场开拓资金直接拨付项目承办单位。
第十三条各设区市、直管县企业项目及项目组织单位组织本地区中小企业参加境外经济贸易展览会或进行培训,向所在地财政局、商务局提出项目申请,由设区市、直管县财政局、商务局按照本办法,对辖区内项目进行审定并拨付项目资金,同时将资金拨付文件报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备案。
第十四条市场开拓资金对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且支出不低于1万元的项目予以支持,支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支持内容所需金额的50%。对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的支持比例可提高到70%。
第十七条各设区市、直管县财政局和商务局每年应对币场开拓资金的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和效益评价分析,并于次年的2月底前将清算资金文件、资金总结报告联合上报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各级财政、商务部门应对中小企业和项目组织单位申报的书而材料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第十八条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组织中小企业开拓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市场参照本办法执行。
一、境外展览会
(一)支持内容和标准
(二)境外展览会项目的申请要求
2、境外展览会项目分企业项目和团体项目,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在申请时请选择“境外展览会”类项目。
4、申请境外展览会团体项目,项目组织单位须具有组织行业或地区企业赴境外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资格。
5、项目组织单位申请团体展览项目资金时,应提供参团企业汇总表,参团的中小企业在10家(含10家)以上。
(三)申报项目需提供的书面材料
(以上材料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发票和付款凭证需验原件)
二、境外市场考察项目
(二)境外市场考察项目的申请要求
1、护照及签证(中国海关出入境放行章)复印件;
2、出国考察人员机票(船票、车票)及购票的发票复印件;
3、国外邀请函复印件及中文翻译件;
4、出国考察报告;
5、出访行程单;
6、项目小结。内容应包括:该项目的完成情况、费用支出情况,取得的主要成绩及存在的问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