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规定坚持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和均衡发展原则。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华亭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有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规划。
第四条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是指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地方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对烟草制品零售市场资源配置实施的管理行为。
第五条烟草制品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六条华亭市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实行“一址一证”。
第二章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条件标准规定
第七条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应结合华亭市辖区行政区划、人口数量和市场环境等实际,分区域严格遵照以下条件标准设置:
(一)间距模式设置标准:
1.老城区街道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设置为80米,乡镇街道、逢集市形成的乡村街道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设置为90米。
2.对新城区区域,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设置为200米(指当地政府对某一区域进行开发,房屋交付实际使用未满5年)。
(二)容量模式设置标准:
1.对具备安全措施保障的独立加油站便利店可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2.高速公路两侧服务区内开设的便利店、超市,每侧可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3.火车站、客运汽车站、机场大厅内的候车大厅内部可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4.城郊、农村、公路沿线区域按行政村户籍人口数量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常住人口999人以下的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常住人口在1000人以上的可设置2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5.度假村等室外区域内场所,可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6.商业楼宇(写字楼)平层及地下层已形成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店、娱乐服务场所等实际商品展卖场所可设置1个零售点。
(三)间距+容量模式设置标准:
1.商业街、农贸市场、综合性市场内等烟草制品零售点数量应控制在2户以内,所设零售点相互间距不低于100米;此类市场零售户店面面向街道的按所处街道布局规定执行。
2.居民小区分为封闭式小区和开放式小区。
封闭式居民小区内,在小区平层且为全开放式的固定经营场所,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以小区住户每100户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不足100户的按100户计算,每增加100户增设一个烟草制品零售点,烟草制品零售点总量不超过2个,且零售点间隔距离不低于100米,经营场所对外经营的,按该区域距离限制标准设置零售点;具备可内外同时经营条件的,则需同时达到内部总量限制和内外围区域距离限制条件。
开放式居民小区内每栋零售点数量不超过1个,且按照该区域间距限制标准设置零售点。
3.西华电厂、华亭煤矿、东峡煤矿、华星煤矿、山寨煤矿、马蹄沟煤矿等对封闭区域的厂矿内部,长期驻留人数999人以下只能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1000人以上的可设置2个烟草制品零售点,且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设置为不低于100米;
第三章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优惠照顾规定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间距方面按照申请区域间距标准的80%执行,仅限首次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间距方面按照申请区域间距标准的80%执行,仅限首次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
(1)残疾人(无法从事一般社会工作,且无固定职业及稳定收入,未享受退休、退职、退养待遇的残疾人并持残疾证原件;智力、精神残疾不予办证),仅限本人经营;
2.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在间距方面按照申请区域间距的80%执行。
3.规划实施前设立或因客观情形变化产生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的持证零售户,主动歇业后6个月内搬迁至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向原发证机关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在间距方面按照申请区域间距标准的80%执行,同一许可证因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清理情形照顾一次。
第四章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限制规定
第九条下列情形,不得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下列特殊区域不得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1.幼儿园、中小学校周围100米内;对于原合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到期不予延续;
2.党政机关内部;对于原合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到期不予延续;
3.医疗卫生机构所属区域;
4.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且政府明确规定不得办理经营性质门店的。
(二)下列申请主体资格不得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1.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3.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4.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6.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对有外资成分以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为主要经营的宾馆、酒店等企业不属于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提出申请的;
7.未取得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中未核定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经营范围的;
8.被列入失信主体名单的企业和个人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三)下列经营场所不得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1.不属于固定经营场所的;
2.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3.同一经营场所已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仍在有效期内的;
4.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
5.销售、存储有毒有害的化工制品、农资、农药及其它带有腐蚀性的商品场所。
(四)下列经营模式不得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1.利用自动售货机(柜)销售烟草制品的;
2.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制品的;
(五)其他规定限制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情形:
国家烟草专卖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五章附则
(一)间距测量:
1.间距测量的起点为申请人固定经营场所可通行出入口(门框)的中心点,终点为参照物(最近持证零售户)可通行出入口(门框)的中心点。
2.在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的前提下,间距按照可通行的最近距离进行测量,中间有障碍物的,原则上测量点应与障碍物保持30CM的距离,以供行人安全通过。
3.一个固定经营场所有多个通行出入口的,以间距最近的出入口作为测量的起点。
4.经营场所在多层楼宇内的,按可通行的间距测量。
(四)经营场所,是指市场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营业场所,应当与经营范围相适应,依法取得使用权,具有合法的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不属于违法建设、危险建筑、被征收房屋等依法不能用作经营场所的房屋,具备对外经营烟草制品的基本设施和条件,不包含无实际商品展卖的场所。
(六)与住所不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位于生活区域内或与生活区域两者之间没有一定的间隔距离(前店后宅式或下店上宅式),可对消费者平层全开放,不包含住宅,公寓,生活住所的车库、地下室、储藏室等;
(七)老城区街道。是指东至华亭煤矿、砚北煤矿,西至陈矿路东侧,北至北环路南侧,南至环城南路北侧;
(八)新城区街道。是指东至陈矿路西侧,西至公园里,北至华亭三中,南至环城南路、汭南大道(华亭市人民医院以西至华亭市法院、世纪花园E区);
(九)幼儿园、中小学校周围。是指距离范围为学校出入通道100米以内的区域;本规定所称“幼儿园”是指取得教育部门办学资质的幼儿园。所称“中小学校”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初等和中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
(十)一址一证。是指一个经营地址只能申请和办理一个烟草制品零售许可证,设置一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十一)封闭式居民小区。是指位于城区和乡镇有院墙分隔,人员不能随意进入,进出口有门卫的住宅生活小区;
(十二)不受限制。仅指不受间距条件标准限制。
第十一条许可证有效期:许可证初次办理有效期最长不超过2年。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超过100米未超200米的,许可证有效期为1年。
第十二条许可证延续: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无违法违规,许可证到期延续期限最长为2年。其中原许可证有效期为1年的,许可证到期延续期限不超过1年。
第十三条本规定中“以下”“以上”“以内”“不低于”“不超过”均包括本数或本级。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华亭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定可由华亭市烟草专卖局依据有关规定,结合上级政策和辖区实际需要,适时修订。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限为五年。2022年11月15日起实施的《华亭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华烟发〔2022〕2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