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溧水区市场监管局公布生姜水果藕粉等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近日从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政府网站获悉,溧水区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2022年溧水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第十九期)。

关于2022年溧水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

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第十九期)

1、南京市溧水区严峻蔬菜店经营的生姜的处置情况

(抽样单编号:XC22320117002649973)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噻虫嗪,检验结果:噻虫嗪0.45mg/kg,标准指标:≤0.3mg/kg。该批产品购进日期为2022年9月21日,当事人购进涉案生姜15kg,购进总价125元,销售价格12元/kg,涉案批次生姜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180元,违法所得55元。该店实施主动召回,未能召回。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种植环节添加农药过量。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生姜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55元。处罚决定书编号:宁溧市监处罚[2022]401号。

2、南京市溧水区洪都食品超市店经营的生姜的处置情况

(抽样单编号:XC22320117002649993)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噻虫胺,检验结果:噻虫胺0.73mg/kg,标准指标:≤0.2mg/kg。该批产品购进日期为2022年9月24日,当事人购进涉案生姜50kg,购进价格10元/kg,销售价格13.6元/kg,涉案批次生姜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680元,违法所得180元。该店实施主动召回,未能召回。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种植环节添加农药过量。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生姜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18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宁溧市监处罚[2022]400号。

3、溧水京味亭餐饮馆经营的盘子的处置情况

(抽样单编号:DC22320100296745307)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大肠菌群、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检验结果:大肠菌群检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0.0391mg/100cm2,标准指标:大肠菌群不得检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得检出。该批产品仅供顾客使用,不销售,消费者使用后留在餐馆,由餐馆工作人员清洗消毒,使用日期为2022年9月28日。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清洗消毒不彻底,人员管理不到位,未将洗涤剂冲洗干净。

当事人复用餐饮具消毒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溧永阳综法[2022]030132号。

4、溧水区小秦私房菜馆经营的菜盘的处置情况

(抽样单编号:DC22320100296745308)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检验结果:0.0224mg/100cm2,标准指标:不得检出。该批产品仅供顾客使用,不销售,消费者使用后留在餐馆,由餐馆工作人员清洗消毒,使用日期为2022年9月28日。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清洗消毒不彻底。

当事人复用餐饮具消毒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溧永阳综法[2022]030133号。

5、溧水区陶记品食品店经营的水果藕粉的处置情况

(抽样单编号:DC22320100280643249)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大肠菌群,检验结果:大肠菌群1.4×102,1.3×102,2.3×102,2.3×102,1.3×102CFU/g,标准指标:n=5,c=2,m=10,M=100CFU/g。该批产品购进日期为2022年9月5日,当事人购进涉案水果藕粉5kg,购进价格31元/kg,销售价格38元/kg,涉案批次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190元,违法所得35元。该店实施主动召回,未能召回。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环节过程控制不严。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水果藕粉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二款和《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35元。处罚决定书编号:宁溧市监处罚【2022】411号。

6、江苏苏果超市有限公司万辰国际广场店经营的生姜的处置情况

(抽样单编号:NCP22320100342638660)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噻虫胺,检验结果:噻虫胺0.23mg/kg,标准指标:≤0.2mg/kg。该批产品购进日期为2022年10月12日,当事人购进涉案生姜13kg,购进价格11元/kg,销售价格13.96元/kg,涉案批次生姜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181.48元,违法所得38.48元。该店实施主动召回,未能召回。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种植过程使用农药不当。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免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38.48元。处罚决定书编号:宁溧市监处罚[2022]405号。

7、南京市溧水区老许生鲜超市店经营的生姜的处置情况

(抽样单编号:NCP22320100342638668)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噻虫胺,检验结果:噻虫胺0.72mg/kg,标准指标:≤0.2mg/kg。该批产品购进日期为2022年10月12日,当事人购进涉案生姜5kg,购进价格9元/kg,销售价格11.6元/kg,涉案批次生姜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58元,违法所得13元。该店实施主动召回,未能召回。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种植过程使用农药不当。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3元;2.罚款1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宁溧市监处罚[2022]396号。

8、南京百沃优鲜超市有限公司秦淮佳苑店经营的生姜的处置情况

(抽样单编号:NCP22320100342638835)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噻虫胺,检验结果:噻虫胺0.77mg/kg,标准指标:≤0.2mg/kg。该批产品购进日期为2022年10月17日,当事人购进涉案生姜4kg,购进价格8元/kg,销售价格11.96元/kg,涉案批次生姜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47.84元,违法所得15.84元。该店实施主动召回,未能召回。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种植环节有农药残留。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生姜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整改,配合调查,社会危害性小等原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5.84元;2.处以罚款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宁溧市监处罚[2022]409号。

9、溧水区启轩超市店经营的鲫鱼(鲜活)的处置情况

(抽样单编号:NCP22320117920941599)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检验结果: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295μg/kg,标准指标:≤100μg/kg。该批产品购进日期为2022年10月8日,当事人购进涉案批次产品5kg,购进价格24元/kg,销售价格30元/kg,涉案批次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150元,违法所得30元。该店实施主动召回,未能召回。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养殖环节控制不严。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鲫鱼(鲜活)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整改,配合调查,社会危害性小等原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30元;2.处以罚款1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宁溧市监处罚[2022]407号。

10、南京市溧水区老纪农产品经营部经营的生姜和青椒的处置情况

生姜(抽样单编号:NCP22320117920941307)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噻虫胺,检验结果:噻虫胺0.34mg/kg,标准指标:≤0.2mg/kg。该批产品购进日期为2022年9月28日,当事人购进涉案生姜15kg,购进价格8元/kg,销售价格10元/kg。

青椒(抽样单编号:NCP22320117920941311)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噻虫胺,检验结果:噻虫胺0.13mg/kg,标准指标:≤0.05mg/kg。该批产品购进日期为2022年9月28日,当事人购进涉案青椒12.5kg,购进价格12元/kg,销售价格14元/kg。

涉案批次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325元,违法所得55元。该店实施主动召回,未能召回。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种植环节控制不严。

当事人经营噻虫胺项目不符合标准的生姜、青椒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55元,处罚款2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宁溧市监处罚[2022]428号。

11、溧水区安兴好百货超市店经营的青椒的处置情况

(抽样单编号:NCP22320117920941392)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噻虫胺,检验结果:噻虫胺0.068mg/kg,标准指标:≤0.05mg/kg。该批产品购进日期为2022年10月3日,当事人购进涉案青椒12.5kg,购进价格7元/kg,销售价格7.96元/kg,涉案批次青椒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99.5元,违法所得12元。该店实施主动召回,未能召回。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种植环节控制不严。

当事人经营噻虫胺项目不符合标准的青椒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12元;二、罚款1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宁溧市监处罚[2022]427号。

12、南京市溧水区徐彩英烟酒店经营的中花生米的处置情况

(抽样单编号:NCP22320117920941407)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黄曲霉毒素B,检验结果:黄曲霉毒素B199μg/kg,标准指标:≤20μg/kg。该批产品购进日期为2022年9月26日,当事人购进涉案中花生米21kg,购进总价250元,销售价格14元/kg,涉案批次中花生米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294元,违法所得44元。该店实施主动召回,未能召回。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保存不当导致。

当事人经营黄曲霉毒素B项目不符合标准的中花生米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应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44元。处罚决定书编号:宁溧市监处罚[2022]426号。

13、溧水区兰兰农副产品超市店经营的白皮花生米的处置情况

(抽样单编号:NCP22320117920941404)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黄曲霉毒素B,检验结果:黄曲霉毒素B74.6μg/kg,标准指标:≤20μg/kg。该批产品购进日期为2022年9月25日,当事人购进涉案白皮花生米5kg,购进价格12元/kg,销售价格15元/kg,涉案批次白皮花生米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75元,违法所得15元。该店实施主动召回,未能召回。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保存不当导致。

当事人经营黄曲霉毒素B项目不符合标准的白皮花生米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15元;二、罚款1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宁溧市监处罚[2022]424号。

14、溧水区六凤百货经营部经营的豇豆的处置情况

(抽样单编号:NCP22320117920941439)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倍硫磷,检验结果:倍硫磷0.16mg/kg,标准指标:≤0.05mg/kg。该批产品购进日期为2022年10月6日,当事人购进涉案豇豆4kg,购进价格8元/kg,销售价格12元/kg,涉案批次豇豆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48元,违法所得16元。该店实施主动召回,未能召回。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种植环节控制不严。

当事人经营倍硫磷项目不符合标准的豇豆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16元;二、罚款1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宁溧市监处罚[2022]423号。

15、溧水区农鲜农产品店经营的鸡蛋的处置情况

(抽样单编号:NCP22320117920941469)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甲硝唑,检验结果:甲硝唑1.83×103μg/kg,标准指标:不得检出。该批产品购进日期为2022年10月5日,当事人购进涉案鸡蛋50kg,购进价格11元/kg,销售价格12.92元/kg,涉案批次鸡蛋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646元,违法所得96元。该店实施主动召回,未能召回。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养殖环节控制不严。

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应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经营的涉案食用农产品货值较少且违法行为轻微,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96元,并处以罚款1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宁溧市监处罚[2022]421号。

16、南京虹园果农商业有限公司经营的豇豆的处置情况

(抽样单编号:NCP22320117920941545)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倍硫磷、克百威,检验结果:倍硫磷0.60mg/kg、克百威0.047mg/kg,标准指标:倍硫磷≤0.05mg/kg、克百威≤0.02mg/kg。该批产品购进日期为2022年10月7日,当事人购进涉案豇豆5kg,购进价格7元/kg,销售价格10元/kg,涉案批次豇豆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50元,违法所得15元。该店实施主动召回,未能召回。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种植环节有农药残留。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豇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5元;2、处以罚款1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宁溧市监处罚[2022]414。

17、溧水区一线天百货超市店经营的生姜和豇豆的处置情况

生姜(抽样单编号:NCP22320117920941494)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噻虫胺,检验结果:噻虫胺0.32mg/kg,标准指标:≤0.2mg/kg。该批产品购进日期为2022年10月7日,当事人购进涉案生姜26kg,购进价格12.5元/kg,销售价格13.6元/kg。

豇豆(抽样单编号:NCP22320117920941496)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克百威,检验结果:克百威0.025mg/kg,标准指标:≤0.02mg/kg。该批产品购进日期为2022年10月7日,当事人购进涉案豇豆7kg,购进价格12.5元/kg,销售价格13.6元/kg。

涉案批次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448.8元,违法所得36.3元。该店实施主动召回,未能召回。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种植环节有农药残留。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等原因,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36.3元;2.罚款2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宁溧市监处罚[2022]415号。

18、南京市溧水区怡景欣然百货店经营的洋鸡蛋、白皮花生米和生姜的处置情况

洋鸡蛋(抽样单编号:NCP22320117920941609)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地美硝唑,检验结果:地美硝唑334μg/kg,标准指标:不得检出。该批产品购进日期为2022年10月8日,当事人购进涉案产品14.75kg,购进价格11.5元/kg,销售价格13元/kg。

白皮花生米(抽样单编号:NCP22320117920941608)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黄曲霉毒素B,检验结果:黄曲霉毒素B30.6μg/kg,标准指标:≤20μg/kg。该批产品购进日期为2022年10月8日,当事人购进涉案白皮花生米10kg,购进价格12.8元/kg,销售价格14元/kg。

生姜(抽样单编号:NCP22320117920941613)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噻虫胺,检验结果:噻虫胺0.59mg/kg,标准指标:≤0.2mg/kg。该批产品购进日期为2022年10月8日,当事人购进涉案生姜10kg,购进价格10元/kg,销售价格11元/kg。

涉案批次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441.75元,违法所得44.125元。该店实施主动召回,未能召回。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种植环节控制不严。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等原因,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36.3元;2.罚款3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宁溧市监处罚[2022]416号。

19、南京市溧水区徐高才粮油店经营的洋鸡蛋的处置情况

(抽样单编号:NCP22320117920941696)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地美硝唑,检验结果:地美硝唑404μg/kg,标准指标:不得检出。该批产品购进日期为2022年10月9日,当事人购进涉案产品14.5kg,购进价格12元/kg,销售价格12元/kg。涉案批次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174元,违法所得0元。该店实施主动召回,未能召回。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养殖环节控制不严。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洋鸡蛋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整改,配合调查,社会危害性小等原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0元;2.处以罚款1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宁溧市监处罚[2022]408号。

20、晶桥镇晶桥农贸市场彭发银经营的生姜的处置情况

(抽样单编号:NCP22320117920941430)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噻虫胺,检验结果:噻虫胺3.57mg/kg,标准指标:≤0.2mg/kg。该批产品购进日期为2022年10月2日,当事人购进涉案生姜13kg,购进价格10元/kg,销售价格12元/kg,涉案批次生姜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156元,违法所得26元。该店实施主动召回,未能召回。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种植过程使用农药不当。

当事人经营噻虫胺项目不符合标准的生姜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应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26元。处罚决定书编号:宁溧市监处罚[2022]425号。

21、溧水陆贰壹食品百货中心经营的白皮花生的处置情况

(抽样单编号:NCP22320117920941514)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黄曲霉毒素B,检验结果:黄曲霉毒素B75.5μg/kg,标准指标:≤20μg/kg。该批产品购进日期为2022年9月30日,当事人购进涉案白皮花生5kg,购进价格12元/kg,销售价格16元/kg,涉案批次白皮花生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80元,违法所得20元。该店实施主动召回,未能召回。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储存不当导致。

当事人经营黄曲霉毒素B项目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应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经营的涉案食用农产品货值较少且违法行为轻微,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20元,并处以罚款1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宁溧市监处罚[2022]420号。

22、南京市溧水区戴天福食品店经营的花生的处置情况

(抽样单编号:NCP22320117920941551)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黄曲霉毒素B,检验结果:黄曲霉毒素B75.4μg/kg,标准指标:≤20μg/kg。该批产品购进日期为2022年10月4日,当事人购进涉案花生20kg,购进价格12元/kg,销售价格16元/kg,涉案批次花生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320元,违法所得80元。该店实施主动召回,未能召回。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储存不当导致。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应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经营的涉案食用农产品货值较少且违法行为轻微,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80元,并处以罚款1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宁溧市监处罚【2022】418号。

23、南京市溧水区方米食品经营部经营的生姜和花生米的处置情况

生姜(抽样单编号:NCP22320117920941573)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噻虫胺,检验结果:噻虫胺0.54mg/kg,标准指标:≤0.2mg/kg。该批产品购进日期为2022年10月8日,当事人购进涉案生姜13kg,购进价格10.2元/kg,销售价格15元/kg。

花生米(抽样单编号:NCP22320117920941577)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黄曲霉毒素B,检验结果:黄曲霉毒素B75.4μg/kg,标准指标:≤20μg/kg。该批产品购进日期为2022年10月8日,当事人购进涉案花生米25kg,购进价格11.4元/kg,销售价格13元/kg。

涉案批次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520元,违法所得102.4元。该店实施主动召回,未能召回。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生姜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农药残留;花生米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储存不当导致。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生姜和花生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02.4元;2、罚款2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宁溧市监处罚[2022]413号。

24、江苏苏果超市有限公司万辰国际广场店经营的香芹的处置情况

(抽样单编号:DC22320100342638664)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噻虫胺、甲拌磷,检验结果:噻虫胺0.094mg/kg、甲拌磷0.24mg/kg,标准指标:噻虫胺≤0.04mg/kg、甲拌磷≤0.01mg/kg。该批产品购进日期为2022年10月14日,当事人购进涉案香芹10kg,购进价格12元/kg,销售价格13.96元/kg,涉案批次香芹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139.6元,违法所得19.6元。该店实施主动召回,未能召回。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种植环节用药不当。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香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但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本局决定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19.6元,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宁溧市监处罚[2022]412号。

25、南京市溧水区青悦乐生鲜经营部经营的豇豆的处置情况

(抽样单编号:NCP22320117920941688)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克百威,检验结果:0.082mg/kg,标准指标:≤0.02mg/kg。该批产品购进日期为2022年10月9日,当事人购进涉案豇豆6kg,购进价格8元/kg,销售价格11.6元/kg,涉案批次豇豆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69.6元,违法所得21.6元。该店实施主动召回,未能召回。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种植过程使用农药不当。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豇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和《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21.60元;3、罚款1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溧市监处字[2023]3号。

26、南京市溧水区欣鸿运购物中心经营的进口香蕉的处置情况

(抽样单编号:NCP22320100342638887)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吡虫啉,检验结果:0.062mg/kg,标准指标:≤0.05mg/kg。该批产品购进日期为2022年10月17日,当事人购进涉案进口香蕉45kg,购进价格5.4元/kg,销售价格7.96元/kg,涉案批次进口香蕉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358.2元,违法所得115.2元。该店实施主动召回,未能召回。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种植过程使用农药不当。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应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经营的涉案食用农产品货值较少且违法行为轻微,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115.2元,并处以罚款1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宁溧市监处罚[2022]422号。

27、南京百沃优鲜超市有限公司龙山路店经营的生姜的处置情况

(抽样单编号:NCP22320100342639165)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噻虫胺,检验结果:噻虫胺0.34mg/kg,标准指标:≤0.2mg/kg。该批产品购进日期为2022年10月23日,当事人购进涉案生姜6kg,购进价格8元/kg,销售价格10.56元/kg,涉案批次生姜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63.36元,违法所得15.36元。该店实施主动召回,未能召回。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种植过程使用农药不当。

28、溧水区晶胜果蔬经营部经营的生姜和香芹的处置情况

生姜(抽样单编号:NCP22320117002651642)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噻虫胺,检验结果:噻虫胺0.33mg/kg,标准指标:≤0.2mg/kg。该批产品购进日期为2022年10月24日,当事人购进涉案生姜3.5kg,购进价格9.4元/kg,销售价格12元/kg,涉案批次生姜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42元,违法所得9.1元。该店实施主动召回,未能召回。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种植环节控制不严。

香芹(抽样单编号:NCP22320117002651644)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辛硫磷,检验结果:0.099mg/kg,标准指标:≤0.05mg/kg。该批产品购进日期为2022年10月24日,当事人购进涉案香芹3.5kg,购进价格7元/kg,销售价格9元/kg,涉案批次香芹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31.5元,违法所得7元。该店实施主动召回,未能召回。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种植环节控制不严。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生姜、香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参照《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16.1元并处以罚款2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宁溧市监处罚[2023]7号。

29、江苏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南京溧水幸庄路分公司经营的生姜的处置情况

(抽样单编号:NCP22320117002651626)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噻虫胺,检验结果:噻虫胺0.72mg/kg,标准指标:≤0.2mg/kg。该批产品购进日期为2022年10月23日,当事人购进涉案生姜43.80kg,购进价格8.20元/kg,销售价格9.96元/kg,涉案批次生姜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436.248元,违法所得77.088元。该店实施主动召回,未能召回。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种植过程使用农药不当。

30、南京市溧水区和美蔬菜店经营的生姜的处置情况

(抽样单编号:NCP22320117002651635)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噻虫胺、噻虫嗪,检验结果:噻虫胺0.75mg/kg、噻虫嗪1.06mg/kg,标准指标:噻虫胺≤0.2mg/kg、噻虫嗪≤0.3mg/kg。该批产品购进日期为2022年10月24日,当事人购进涉案生姜10kg,购进价格8.6元/kg,销售价格11元/kg,涉案批次生姜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110元,违法所得24元。该店实施主动召回,未能召回。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种植环节控制不严。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生姜,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参照《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24元,并处以罚款1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宁溧市监处罚[2023]8号。

31、溧水区老孔食用农产品经营部经营的鳊鱼的处置情况

(抽样单编号:NCP22320117342745794)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磺胺类(总量),检验结果:磺胺类(总量)153μg/kg,标准指标:≤100μg/kg。该批产品购进日期为2022年10月24日,当事人购进涉案鳊鱼5.8kg,购进价格17元/kg,销售价格20元/kg,涉案批次鳊鱼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116元,违法所得17.4元。该店实施主动召回,未能召回。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养殖环节控制不严,未履行进货查验。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应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经营的涉案食用农产品货值较少且违法行为轻微,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17.4元,并处以罚款1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宁溧市监处罚[2022]419号。

32、南京市溧水区老纪农产品经营部经营的洋鸡蛋和豇豆的处置情况

洋鸡蛋(抽样单编号:NCP22320117342746466)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甲硝唑、地美硝唑,检验结果:甲硝唑661μg/kg、地美硝唑56.2μg/kg,标准指标:甲硝唑不得检出、地美硝唑不得检出。该批产品购进日期为2022年10月26日,当事人购进涉案产品5kg,购进价格14元/kg,销售价格16元/kg。涉案批次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80元,违法所得10元。该店实施主动召回,未能召回。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养殖环节控制不严。

豇豆(抽样单编号:NCP22320117342746464)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甲基异柳磷,检验结果:0.18mg/kg,标准指标:≤≤0.01mg/kg。该批产品购进日期为2022年10月26日,当事人购进涉案豇豆3.24kg,购进价格12元/kg,销售价格14元/kg,涉案批次豇豆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45.36元,违法所得6.48元。该店实施主动召回,未能召回。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种植过程使用农药不当,未履行好进货查验的义务。

当事人经营甲硝唑、地美硝唑项目不符合标准的洋鸡蛋和甲基异柳磷项目不符合标准的豇豆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16.48元,处罚款2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宁溧市监处罚[2023]6号。

33、溧水王大薇麻辣烫店经营的小碗的处置情况

(抽样单编号:GC22320000295231303)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检验结果: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0.0391mg/100cm2,标准指标: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得检出。该批产品仅供顾客使用,不销售,消费者使用后留在餐馆,由餐馆工作人员清洗消毒,使用日期为2022年10月31日。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清洗、消毒环节原因,清洗消毒人员清洗消毒意识不强。

当事人复用餐饮具消毒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溧市监当处字[2022]11088号。

34、溧水区倪记中式快餐店经营的碗的处置情况

(抽样单编号:GC22320000295231301)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检验结果: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0.047mg/100cm2,标准指标: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得检出。该批产品仅供顾客使用,不销售,消费者使用后留在餐馆,由餐馆工作人员清洗消毒,使用日期为2022年10月31日。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清洗消毒不彻底,清洗消毒人员清洗消毒意识不强。

当事人复用餐饮具消毒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溧永阳综法[2022]030134号。

35、溧水海川百货店经营的生姜的处置情况

(抽样单编号:NCP22320117342746035)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噻虫胺、噻虫嗪,检验结果:噻虫胺1.5mg/kg、噻虫嗪6.8mg/kg,标准指标:噻虫胺≤0.2mg/kg、噻虫嗪≤0.3mg/kg。该批产品购进日期为2022年10月25日,当事人购进涉案生姜10kg,购进价格7.6元/kg,销售价格10元/kg,涉案批次生姜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100元,违法所得24元。该店实施主动召回,未能召回。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种植环节控制不严。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生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参照《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本局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4元;2、罚款2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宁溧市监处罚[2022]403号。

36、溧水区六凤百货经营部经营的生姜的处置情况

(抽样单编号:NCP22320117342746450)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噻虫胺,检验结果:噻虫胺0.66mg/kg,标准指标:≤0.2mg/kg。该批产品购进日期为2022年10月27日,当事人购进涉案生姜4kg,购进价格10元/kg,销售价格12元/kg,涉案批次生姜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48元,违法所得8元。该店实施主动召回,未能召回。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种植环节控制不严。

当事人经营嚷虫胺项目不符合标准的生姜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8元;二、罚款1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宁溧市监处罚[2023]5号。

37、南京市溧水区洪都食品超市店经营的香蕉的处置情况

(抽样单编号:NCP22320117342746399)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噻虫胺、噻虫嗪,检验结果:噻虫胺0.040mg/kg、噻虫嗪0.096mg/kg,标准指标:噻虫胺≤0.02mg/kg、噻虫嗪≤0.02mg/kg。该批产品购进日期为2022年10月26日,当事人购进涉案香蕉32kg,购进价格5.6元/kg,销售价格7.6元/kg,涉案批次香蕉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243.2元,违法所得64元。该店实施主动召回,未能召回。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种植环节控制不严。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香蕉的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64元。处罚决定书编号:宁溧市监处罚[2022]417号。

38、南京市溧水区惠美超市店经营的梭子蟹的处置情况

(抽样单编号:DC22320100296932492)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镉(以Cd计),检验结果:0.63mg/kg,标准指标:≤0.5mg/kg。该批产品购进日期为2022年11月4日,当事人购进涉案梭子蟹3kg,购进价格90元/kg,销售价格131.6元/kg,涉案批次梭子蟹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394.8元,违法所得124.8元。该店实施主动召回,未能召回。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养殖环节控制不严。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24.8元;2.罚款1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宁溧市监处罚[2022]406号。

39、南京市溧水区刘一手火锅店海乐城加盟店经营的鸡精调味料的处置情况

(抽样单编号:DC22320100341732987)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菌落总数,检验结果:14000cfu/g,标准指标:≤10000cfu/g。该批产品生产日期为2022年8月26日,当事人购进涉案鸡精调味料200袋(规格型号:454克/袋),购进价格8.75元/袋,销售价格9元/袋,涉案批次鸡精调味料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36元,违法所得1元。该店实施主动召回,未能召回。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运输过程中外包装微小破损。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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