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25日至2022年9月24日,全市共受理消费投诉举报2397件。投诉件1370件,举报件1027件,共计涉及争议金额76.07万元,挽回消费者损失金额57.99万元。
二、投诉举报热点分析
2022年第三季度,全市共受理商品类投诉举报1340件,服务类投诉举报件1057件。通过对第三季度全市消费投诉举报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分析,对消费投诉举报热点作如下分析:
(一)投诉热点分析
三是合同类投诉件数量上升较快。受疫情等多重因素影响,预付式消费中的合同纠纷呈现“爆发式”增长,消费服务合同订立使用不规范,造成服务兑现难、售后保障难、退卡退费难等问题引发消费者投诉。2022年第三季度,共有合同纠纷投诉230件,主要集中在教育培训、家具建材、物业服务、普通商品购买等领域,其中涉及教育培训类退费15件、家居用品9件、美容美发行业9件、销售服务13件。
(二)举报热点分析
三、重点领域投诉举报分析
(一)食品安全类(含保健食品类)
受理食品安全类投诉举报共536件,其中投诉266件,举报270件,解答咨询262件。涉及争议金额5.87万元,挽回消费者损失金额4.49万元。投诉办结260件,投诉办结率为98%,举报办结254件,举报办结率为94%,投诉调解成功174件,投诉调解成功率为65%。举报核查立案35件,举报核查立案率为13%。投诉“诉转案”5件。涉及的问题主要包括食品销售单位出售过期食品31件,无证经营食品28件,经营腐败发霉变质的食品207件,餐饮服务单位提供的食物中发现异物178件,食品标签标识不规范和商家虚假宣传26件。
举报涉及主要问题:1、标签标识违法问题,10件;2、食品过期问题,12件;3、食品发霉腐败问题,21件;4、食品中含有异物问题,21件;5、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2件。其中保健食品类投诉举报共14件,其中投诉3件、举报9件。投诉办结3件,投诉办结率为100%;投诉件调解成功2件,投诉调解成功率为67%。举报办结9件,举报办结率为100%。涉及的主要问题为保健食品质量问题和虚假宣传。
(二)质量安全领域
受理质量安全类投诉举报297件,其中投诉264件,举报33件,解答咨询189件,涉及争议金额11.76万元,挽回消费者损失金额6.65万元。投诉办结率为98%,投诉调解成功率为61%,举报办结率为79%,举报核查立案率为15%。涉及的问题主要包括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45件,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产品41件,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40件,虚假宣传13件,消费者受到产品伤害11件。
(三)其他重点领域
一是特种设备方面:受理特种设备类投诉举报件30件,其中投诉13件,举报17件。投诉办结率为100%,举报办结率为100%,举报核查立案率为5%。其中电梯发生故障、坠梯等电梯安全隐患问题29件,占特种设备类投诉举报总量的96.67%,住宅小区高层建筑物中电梯安全使用问题已日益凸显。
二是知识产权方面:受理知识产权类投诉举报共4件,其中投诉1件,举报3件。举报办结率为67%,举报核查立案率为50%,涉及的问题主要为涉嫌专利违法行为和商标侵权行为。
三是网络直播方面:受理网络直播类投诉举报共10件,其中投诉7件,举报3件。投诉办结率86%,举报办结率100%。涉及的问题主要为直播宣传的货物与实际收到的不符,且存在质量问题。
四、疑似职业打假投诉举报情况分析
五、案例分析
【案例一、铝合金门窗消费纠纷案】
案情简介:今年六月初,姜先生准备对自己在新城的新房子安装铝合金窗,经过物色就在定海某一铝合金加工店购买了铝合金窗(包括上门安装),经测量后双方口头讲好价格为10200元,需加工的窗户面积为18.6m2。至七月初,该铝合金店店主上门替姜先生新房安装了铝合金窗。没过几天,姜先生发现处在大阳台的窗户被风吹时有明显的晃动现象,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于是马上向铝合金店交涉,要求对方重做,被店主拒绝。于是姜先生向定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了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接诉后,工作人员经过询问调查,发现造成窗户晃动的主因是姜先生家的阳台长度较大,有七米多,而整个阳台的窗框子只做了二格,牢固度不够,窗户安装上后遇上大风天气表面受力较大,致使窗户有晃动现象。姜先生认为窗户晃动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心里很不踏实,要求重做,但由于重做费用较大,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经过协调,双方达成了在原基础上进行加固的处理方案,由姜先生承担一定的材料费七百元,铝合金店负责加固,并承诺质量保修期限为二年。
案例分析及提示:工作人员认为,铝合金加工行业加工的产品所涉及的面及存在问题较多,针对过程中出现的加工工艺及提供的材质等问题,往往会引起矛盾纠纷,需引起广大消费者重视,自己在购买安装门窗及防盗设施时要选择加工工艺有一定知名度的店家,自己心中也应该有合适的安装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负有按定作人要求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义务,定作人负有支持报酬的义务。”因此,提醒消费者在事前需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店主的各项承诺内容,以及加工材料的规格、品牌、质材、保质期限及违约责任等,以便发生纠纷时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病犬”消费纠纷案】
案情简介:今年8月,黄先生在定海某一宠物会馆花了1800元购买了一只“拉布拉多”宠物犬,带回家后第二天就发现该宠物犬有拉稀现象,给它服用药水后病情也没有好转。过了四天,黄先生就把该犬拿到了店里进行说明,店主说可以把该犬在店里治疗观察一下,当时黄先生无异议。宠物犬在店里养了一个星期后,仍有拉稀现象,于是黄先生向店主提出了退货的要求,被店主拒绝。为维护自己的权益,黄先生把宠物犬拿到宠物医院进行检查诊断,诊断结果为该宠物犬冠心呈阳性,说明携带有病菌,且体内有点虫等症状。经与店主交涉,店主说该宠物犬得病原因复杂,只能退还货款一半的钱(900元),黄先生不能接受,于是向定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了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经协调,调解人员认为,店主出售的宠物犬多次拉稀已呈病态,作为一种商品来要求的话已属“次品”,且事先并无说明,不可以当作“正品”销售;如果店主对该宠物犬的病态现状没有异议的话,理应对消费者提出的退货要求予以认可。最后经双方协商,自知理亏的店主最后退还了全部货款1800元,对此黄先生表示接受。
案例分析及提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而本案中的商品宠物犬系活物商品,会有商家和消费者在达成交易的过程无法发现的疾病等情况,建议消费者在购买该类商品时,和商家签订宠物购买合同,在合同中明确宠物的品种、疾病、接种疫苗等情况,以便消费者在后面的投诉等环节,能更好的维权。
【案例三、商家以商品标错价格为由拒绝发货】
【案例四、配送食品含有变质食材案】
【案例五、民宿提供餐饮加工服务未明码标价案件】
处理过程和结果:在接到举报后,嵊泗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8月10日上午到嵊泗县五龙乡该家民宿进行调查取证。据当事人叙述,当事人与举报人有厨房使用的费用约定,当事人提供厨房给举报人使用,约定厨房使用费用为1000元,双方约定从8月4日晚餐开始由举报人在厨房自行进行食品加工制作直到离开民宿。执法人员也现场调取监控,发现举报人在8月4日晚餐、8月5日中餐、8月5日晚餐都有制作过食品。根据举报人提供的内容,经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确向举报人提供餐饮加工厨房使用服务且不至一次,与但餐饮加工厨房使用服务未明码标价。经协商调解,当事人不愿意退还举报人所说的1000元物品使用费。执法人员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对嵊泗县五龙乡该家民宿提供餐饮加工厨房使用服务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处理。立案号:嵊市监立案〔2022〕81号。处理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处罚款200元。2022年08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嵊市监罚告〔2022〕6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
该案最终调解退费未成。理由是举报的内容与实际不符,有部分虚假举报;双方口头约定并确认。经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沟通,当事人对结果表示无异议。
案例评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第二款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应当明码标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