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济农(诊疗)罚〔2024〕1号
违法类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
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
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
以下罚款。”
处罚类别: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违法事实:2024年1月19日,济宁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根据济宁高新区城乡统筹发展局违法行为线索移送函对济宁高新区祥康宠物用品店开展核查,核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二条“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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