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趣用品申请注册克林顿被驳状告商评委一审败诉
近日,北京市第一中院一审审结了“克林顿”商标驳回行政纠纷案,判决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驳回了对“克林顿”商标的注册申请。
本案争议的“克林顿”商标是原告刘某某于2004年12月31日申请注册的,申请使用的商品类别是第10类的非化学避孕套、人造乳房、振动按摩器等。2006年2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具《商标驳回通知书》,对该申请给予驳回。刘某某不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于2008年12月8日作出的商评字〔2008〕第29599号《关于第4445183号“克林顿”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认为以“克林顿”作为商标使用在避孕套等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故对申请商标给予驳回。刘某某仍然不服,将商标评审委员会诉至北京市第一中院。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申请商标“克林顿”使用在其指定使用的商品上,是否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比尔·克林顿曾经是美国总统,是公众广为知晓的人物。人们在提起克林顿姓氏时,容易想到前美国总统比尔·克林顿。特别是作为中国公众,其语言习惯呼叫的是外国人的姓氏部分,“美国总统克林顿”已经为中国公众所熟知,故中国公众在看到“克林顿”商标时,容易与美国总统克林顿产生联系。将“克林顿”作为商标使用在避孕套等商品上,容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依法应予驳回。
故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
知识产权诉讼是指在人民法院进行的,涉及知识产权的各种诉讼的总称,包括知识产权民事诉讼、知识产权行政诉讼和知识产权刑事诉讼。从这一角度讲,知识产权诉讼不是一类单独的诉讼类型,其本质仍是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及刑事诉讼的总和。
第4445183号“克林顿”商标驳回复:
申请/注册号:4445183商标申请日期:2004-12-31国际分类:10类医疗器械
初审公告日期:-注册公告日期:-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刘文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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