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违纪处理要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的原则。

第三条学校给予学生纪律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四条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申诉。

第五条对学生的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条本规定适用于在闽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七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由学生所在系或职能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口头批评或通报批评),帮助其改正错误。

第八条除开除学籍处分之外,各类处分设置考察期限。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为6个月,记过处分期限为9个月,留校察看期限为12个月。处分考察期限从处分决定书行文之日起计算,到期可以按规定程序申请解除处分。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酌情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认真悔改的;

(三)检举揭发他人的违纪行为或有立功表现的;

(四)受他人胁迫、诱骗而违纪的。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重处分:

(一)违纪后,不如实交代错误事实,态度恶劣的;

(二)胁迫、诱骗或唆使他人违纪、违规的;

(三)对检举人和证人威胁、收买、打击报复的;

(四)已受纪律处分,再次违纪的;

(五)谩骂、殴打教职员工的;

(六)聚众斗殴、赌博、结伙偷盗的筹划、组织者和邀约校外人员来校打架斗殴的;

(七)其他规定应从重处分的。

第三章处分权限和违纪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学生违纪处理由学生工作处负责,其中考勤违纪和考试违纪的处理由教务处负责,系部需建立违纪处理工作台账并定期更新。

第十四条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学校对学生作出纪律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十六条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由辅导员或指定专人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十七条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送达时,应同时告知学生享有申辩、复议、申诉的权利。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申诉,学生申诉根据《闽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校内申诉管理办法(试行)》办理。

第十八条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作出后,10个工作日内由学校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违纪行为与处分

第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二十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扰乱社会秩序、危害校园治安和安全行为者,由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受到处罚的,视情节轻重和危害程度给予留校察看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未受处罚的,视情节轻重和危害程度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国家禁毒有关规定,触犯法律(法令、法规)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情节轻微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参与走私、贩私等非法活动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参加非法传销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诱骗他人参加非法传销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私自收藏、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易燃、腐蚀、放射、剧毒、爆炸等危险物品,触犯法律(法令、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同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情节轻微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参加非法宗教组织或活动的、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或封建迷信活动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凡参加未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的,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参与组织、策划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非法占有国家、集体或个人财物(含私吞公款、冒领汇款、包裹等)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包庇偷窃和销赃、买赃、窝赃,或为偷窃者提供住宿等方便的,参照偷窃者的处分给予同级或从轻一级处分;屡教不改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危害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同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传播、制作、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制作、复制、张贴、传播各种非法宣传品(含大小字报、标语、传单等)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有提供伪证,伪造证明、证据,涂改证件,毁灭证据等弄虚作假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参与任何形式聚众赌博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一)参与打架斗殴的,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利用计算机、移动通讯网络等手段,有违反法律(法令、法规)、扰乱社会秩序、危害信息安全行为者,由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受到处罚的,视情节轻重和危害程度给予留校察看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未受处罚的,视情节轻重和危害程度,给予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下载反动或黄色资料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传播反动或淫秽资料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散播混淆视听、制造混乱的言论、破坏正常教学、生活秩序、妨碍社会安定和安全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信息系统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其他违反《闽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网络安全管理规定》或国家有关网络信息安全管理规定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有其他扰乱社会秩序、危害校园治安和安全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对异性有不文明举动并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他人,威胁他人安全或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对检举、揭发人进行威胁、打击报复,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以各种不当行为(包括言论)拒绝、阻碍国家或学校工作人员、管理人员(含后勤和安全管理人员、学生自律管理人员等)依法或依校纪、校规执行任务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弄虚作假,为个人谋取利益和荣誉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违反校园秩序或学生宿舍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酗酒、哄闹、砸酒瓶等扰乱宿舍、课堂、会场、办公室、影剧院等场所公共秩序的,或其行为对其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的;

(二)私用电炉、电饭煲、电磁炉、烧水壶、电热杯、电热棒等及其他违规电器的,私接电源、插座的,恶意损坏学校公共设施或公共财产的,晚熄灯后私自在学生宿舍用明火照明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在宿舍留宿外来人员的;

(四)在学生宿舍楼饲养宠物的;

(五)在校内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不听劝阻的;

(六)无正当理由或事先未办理请假手续、门禁后无故迟归的,初犯者视情节进行通报批评,屡犯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迟归不登记闯岗或登记假姓名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破坏宿舍楼门禁秩序或门禁后通过爬窗跳窗等方式外出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同时违反其他规定者从重处分;

(八)住校生未经请假,夜不归宿的,给予警告处分;屡教不改的,从重处分;未经批准,擅自在外租房居住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或者在异性学生宿舍留宿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因个人原因引起火灾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一)有其他违反校园秩序和学生宿舍管理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第二十四条学生考试违纪,按照《闽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考核违纪与考核作弊处理办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学生考勤违纪,按照《闽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考勤管理暂行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有其他违纪行为,视情节轻重及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五章处分解除

第二十七条为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使违纪处分真正起到警示和教育的作用,学生享有申请解除处分的权利。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二十八条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间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良好表现的,可以申请解除处分。

第二十九条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间有突出表现或立功的,可提前申请解除处分。经教育不改或在处分期间又有违纪行为的,延长处分期限一至六个月或给予加重处分;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延长处分期限六个月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条受留校察看处分且在毕业前未能解除处分的,作结业处理,办理离校手续。离校后委托有关单位继续察看,待处分期满,由本人提出申请,受托单位鉴定,经学校批准解除处分后,按有关规定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已解除处分的学生,其所有关于处分的材料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可以不记入本人档案。

第三十二条申请解除处分基本条件

(一)处分期限满;或者考察期内有突出表现或立功的,可以酌情提前解除处分;

(二)受处分后对所犯错误性质、后果和危害有充分认识,有改过自新的具体表现,所在班级同学、辅导员、班导师反馈综合表现良好;

(三)自受处分之后,无任何违纪违规行为;

(四)积极参与校内外志愿活动,参加社会实践,参加学校组织各项素质拓展活动;

(五)受处分后,综合测评成绩有明显进步,无旷课现象。

第三十三条申请解除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条件

受到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除符合解除处分的基本条件外,还应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自受到处分之日起,没有出现违纪行为,并因表现良好受到所在年级、系部以上的表彰;

2、符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解除条件之一的。

第三十四条申请解除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条件

受到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除符合解除处分的基本条件外,自受到处分之日起,没有出现违纪行为,还应做到严格要求自己,遵纪守法、知荣明耻、表现突出,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社会公德意识强,与同学和谐相处、有团队精神,在创建先进班级、文明居室、优秀社团等活动中起表率作用,为所在集体获得荣誉发挥重要作用;

2、积极参加由系或年级以上组织的各类大学生科技、学科、文化、艺术、体育竞赛等活动,并获得校级奖项;

3、参加校外各种竞赛活动获得市级以上个人奖励,或者作为获奖集体成员之一;

4、毕业设计(论文)获校级表彰;

5、志愿到中西部地区、辽西北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获得学校就业先进个人表彰;

7、因见义勇为或者积极从事社会公益性活动等而受到政府重大表彰。

第三十五条解除处分程序

(一)提出申请: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限结束前15天内可提出解除处分申请,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符合提前解除处分条件的,可在受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3个月后、记过处分4个月后、留校察看处分6个月后提出解除处分申请,并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和其他证明材料。毕业班办理申请不迟于毕业前的1个月。

第三十六条申请解除处分需上交的材料

(一)《闽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解除处分申请表》;

(三)受处分学生对所犯错误的思想认识汇报材料:

1.陈述受处分的原因、事实和经过;

2.阐述自己对处分的认识;

3.陈述接受处分以来个人的思想变化和优秀表现;

4.申请提前解除处分的原因及对解除处分后对自身的要求和遵守纪律方面做出的承诺。

第三十七条学生在申请解除处分过程中又出现违纪行为的,终止其解除处分申请,按违纪处分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中的“以上处分”、“以下处分”包含该级别的处分。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原《闽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办法(试行)》(闽师专学〔2018〕23号)同时废止。

THE END
1.学生违纪行为处分规定5.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6.违反本规定和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 场所管理秩序的; 7.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8.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http://xsc.dac.edu.cn/detail/2334_0fd1603353838cd84ece3af94ae5f95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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