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法是规范竞争行为,调整竞争关系的法律规范。竞争是一个广泛存在于自然
界和人类社会的现象,因而竞争概念的使用领域是非常广泛的。
竞争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经济活动的主体(经营者)在特定的市场上通过提
供有利的价格、数量、质量、服务或其他条件,争取交易机会以获得更多经济利
益的活动
二、竞争的基本条件和属性
商品经济中使用价值于价值的矛盾——产生竞争的重要内因
商品的供求状况及其变化——竞争发展的外部原因
三、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
(一)积极作用
竞争作为市场经济的最基本的运行机制
1、竞争使稀缺资源得到合理配置
2、推动经济技术进步
3、促进收入的合理分配
4、使消费者利益得到充分的保护
5、有利于保障人们的经济自由,创造社会平等的经济基础,维护政治民主的经
济基础
(二)消极作用
首先,竞争的规律是优胜劣汰,其在促进资源合理配置的同时,往往会造成企业
破产、工人失业、贫富悬殊等社会问题,引起经济效率与社会公正之间的矛盾,
影响社会的和谐性和稳定。
其次,由于市场调节的滞后性、自发性和分散性以及规模经济效应的影响,竞争
可能引起在一个较短时期内经济的盲目性,造成某一特定行业或者部门的资源浪
费和经济社会的动荡衰退。
最后,在竞争的过程中往往会产生破坏竞争的力量,主要表现为出现垄断与不正
当竞争的问题,前者使竞争受到限制、排除,后者使竞争无序发展,都使竞争的
积极作用不能正常发挥,经济秩序破坏,经济活力抑制
第二节竞争理论的基本问题
一、古典竞争理论
以亚当斯密为代表的古典学派的竞争理论
亚当斯密,自由竞争理论
二、马克思主义竞争理论
源于古典竞争理论,核心思想:
1、同一部门内的生产者之间的竞争使商品的个别价值形成为社会价值;
2、同一部门内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竞争,即供求关系的变化制约着商品社会
价值确立的界限,决定着商品
三、新古典竞争理论
(一)完全竞争理论
19C70s到20C20s,以新古典学派的瓦尔拉斯、帕累托赫马歇尔等为代表
(二)不完全竞争理论
现实竞争不是完全竞争,而是垄断竞争或者不完全竞争
四、现代竞争理论
(一)创新与动态竞争理论
(二)有效竞争理论
克拉克竞争理论的主流派放弃了传统竞争理论的静态均衡模式,把分析起点
建立动态竞争的基础上
(三)哈佛学派的竞争理论
(四)芝加哥学派竞争理论
竞争政策的基本问题:是促进竞争而不是限制竞争,因此竞争政策是市场经济国
家为保护和促进市场竞争而实施的一项基本经济政策,,其核心目标是促进和保
护市场竞争
二、竞争政策与其他经济政策
(一)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
两者的一致性,首先表现在它们都建立在市场经济的基础上;其次表现在它们的
最终目标具有一致性。
存在明显差异,存在潜在的冲突:
第一,调整手段的差异
第二,作用机制的差异
第三,调整范围的差异
第四,价值导向的差异
第五,实施过程的差异
(二)竞争政策与贸易政策
贸易:专司对外贸易;竞争:对内
一致性:首先,具有共同的目标,追求资源配置的效率以及总体经济福利的最大
化,都为乐保证贸易自由与公平竞争,最终使消费者获利。其次,完全的自由竞
争和自由贸易最理想的,现实条件却往往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度。
第一节竞争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竞争法的概念
以规范市场竞争行为,维护自由和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为基本内容的法律规范的
总称。
广义: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狭义:反垄断
竞争法是现代经济法中最早发展起来的部分,也是其核心和典型的部分。
二、竞争法的调整对象
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关系(竞争关系)和国家对市场竞争秩序的管理关系(竞争管
理关系或者竞争规制关系。
有学者认为竞争法调整的是竞争规制关系,竞争关系作为平等主体之间的市场关
系,是通过民商法来进行调整。
民商法调整的不是竞争关系全部,它并不排除其他法律从不同角度对竞争关系进
行调整。
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的不同:
第一,产生的背景和法律渊源不同
第二,规制的目标和侧重点不同
第三,规制对象的性质和违法的构成不同
第四,规制方法与责任形势不同
二、竞争法的立法模式
分别立法、合并立法、以反垄断为主的立法模式(美国没有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三节竞争法的性质和地位
一、竞争法的性质
竞争法是经济法的组成部分,因而竞争法的性质取决于经济法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