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1.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分为药学类、中药学类两个专业类别,每个专业类别均包括4个考试科目;2.“药事管理与法规”为药学类和中药学类共同考试科目。
三、网上报名系统从哪里进入?
四、报考条件是什么?
报考条件按照国家药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药监人〔2019〕1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降低或取消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工作年限要求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8号)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报名条件要求、原制度过渡办法参照《国家药监局执业药师中心关于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说明的函》(药监执函〔2019〕67号)执行。
(一)报名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
1.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专学历,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4年;
2.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2年;
3.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硕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1年;
4.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博士学位;
(二)免试部分考试科目的条件
符合上述报名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药学或医学专业高级职称并在药学岗位工作的,可免试“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专业知识(二)”,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取得中药学或中医学专业高级职称并在中药学岗位工作的,可免试“中药学专业知识(一)”“中药学专业知识(二)”,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
符合免试部分科目的报考人员,取得高级职称与在药学、中药学岗位工作两个条件须同时具备。高级职称的类别为从事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获得的药学、医学或医药学专业高级职称。从事医疗、预防、保健、医技、护理工作的主任(副主任)医师、主任(副主任)技师、主任(副主任)护师,从事高等院校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的教授(副教授)等不符合免考两科的条件。高级职称应于报考截止日之前取得。
(三)学历(学位)证书的要求
报考条件中有关学历、学位,是指属于国民教育系列或者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认可的学历、学位,应有国家认可的文凭颁发权利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所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为凭证,只取得肄业证书、结业证书不能报考。大专及以上的学历和学位包括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电大开放教育、网络远程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所颁发的学历或学位证书。
报考条件中的“第二学士学位”,是指根据《高等学校培养第二学士学位生的试行办法》((87)教计字105号),在大学本科毕业获得一个学士学位后,再攻读且取得的列入国家第二学士学位招生计划的学士学位,在层次上属于大学本科后教育。一个本科学习阶段跨专业选修课程获得的“双学位”或一个本科学习阶段获得中外合作办学授予的“双学位”“联合学位”,不属于第二学士学位。
(四)“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的界定
报考条件中要求的“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印发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和《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2015年)》等规定,对照学科目录来界定。
在本科及以上学历层次
在大专层次
药学类专业
中药学类专业
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
药学
中药学
药物制剂
中药资源与开发
现代中药技术
临床药学
藏药学
中药(或中药学)
药事管理
蒙药学
药物分析
中药制药
维药学
药物化学
中草药栽培与鉴定
海洋药学
(六)“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的界定
报考条件中“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限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注册领域和执业范围内的工作,即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中的药品质量管理工作和药学服务工作。医师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护士的护理工作,医药院校教学、科研、管理工作,化妆品销售工作,不等同于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中规定的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取得临床医学、中医学类、护理学类专业学历、学位的,如果从事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且满足从事药学、中药学岗位工作年限要求,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如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等执业医师活动或从事护理工作,则不符合“从事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工作”的报考要求。
(七)专业岗位工作年限计算方式
专业岗位工作年限计算截止日期为2022年12月31日。
(八)港澳台居民报考规定
五、考试报考是否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推行告知承诺制,报考人员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
在资格考试报名中存在虚假承诺行为的人员,以及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存在严重违纪违规行为或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被记入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且在记录期内的人员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一)选择告知承诺制的办理方式
(1)考试名称、考试科目、报考条件等;
(3)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有关告知事项,包括证明内容和材料要求、考试组织机构的核查权力和报考人员的配合义务等。
3.报考人员承诺的内容包括:
(1)已知晓告知事项;
(2)已符合报考条件;
(3)填报的信息真实、客观;
(4)愿意接受考试组织机构的核查,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处理。
(二)未选择告知承诺制或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办理方式
六、网上报名的流程有哪些?
网上报名流程如下:
(一)注册
新注册的报考人员必须预先下载并使用报名系统指定的“照片处理工具”,上传经该工具审核处理并保存的本人近期彩色半身免冠白底正面证件电子照片后,方可在报名系统中通过照片审核。注册时上传的电子照片将用于准考证、考场座次表、证书、证书查询验证系统,请考生慎重选用。
3.报名注册学历(学位)信息显示“未通过”或“需现场核查”的报考人员在填报信息后,须按要求上传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等图片。
(二)填报信息
报考人员填报信息前须仔细阅读《报考须知》。为防范人员跨地区流动带来的疫情防控风险,报考人员须选择考试时工作或居住所在地市进行报名,并如实填报其他信息。
(三)选择报名办理方式
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中存在虚假承诺行为,或者因严重、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被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且在记录期内的人员,不适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以下简称告知承诺制)。其余报考人员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报考事项。
1.报考人员选择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报考事项的,须认真阅读《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以下简称告知承诺书),点击“签署”告知承诺书(电子文本),一经签署即具有法律效力,不允许代为承诺。
2.报考人员作出承诺后,可在未缴费且报名截止前撤回承诺。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报考事项的、未选择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报考事项的、撤回承诺的3类报考人员须按要求提交电子版证明材料,经报名所在地人事考试机构在线核查后进行缴费。
考试成绩发布后,报名所在地人事考试机构将对上述3类人员中全科成绩合格人员的报考条件开展在线人工核查。
3.报考人员未选择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报考事项的或撤回承诺的,本年度该项考试中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
(四)缴费
我省统一实行网上缴费,缴费成功即完成报名。逾期不缴费,视为放弃报名。报考人员完成报名后,已缴费用不予退还。按照人社厅函〔2015〕278号和粤发改规〔2019〕3号规定,考试科目均按每人每科56元收取。
七、什么时候可以打印准考证?
八、报名时填报信息错误怎么修改?
(一)考试报名期间
2.报考专业、级别、科目根据报考规定,一经签署承诺确认信息并完成缴费后,不可修改,不可以增加或减少报考科目。
(二)打印准考证期间
九、报名时发现忘记了用户名或密码怎么办?
十、考试地点会安排在哪里?
考试详细地址以准考证为准,建议考生在考试前一天熟悉考场地址和交通路线。
因我市考场资源紧张,故不排除在番禺、花都、南沙、增城、从化等区设置考点考场的可能性,如因此给广大考生参考造成不便,请予理解。我们将严格按上级有关要求,随机编排准考证。考点考场由系统随机编排,与考生报考专业(职位)、本人户籍、工作和学习单位、住址所在区域以及报名交费的先后顺序等信息项并无关联。
十一、参加考试要带什么证件?
考生须携带准考证、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进场参加考试,具体以准考证为准。若考生身份证丢失,需在考前到公安机关办理临时身份证或开具用于本次考试的临时身份证明。
十二、考试大纲在哪里可以查到?
十三、参加考试需注意哪些有关事项?
(二)考生只能携带准考证上允许的考试用具参加考试;考试实行封闭2小时管理,开考5分钟后一律禁止入场。
(三)为保障考试安全,维护考试公平公正,人事考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对考生进入或离开考场、考点,提出规范性要求;查验考生身份证件、所携带物品,必要时可借助专门设备、专业人员进行检查;依法收缴考试作弊设备,集中保管应试人员违规携带的工具、资料等物品;对考试现场秩序和考试组织实施过程进行视频监控;在必要范围内,协调通讯管理部门对无线通讯等进行干扰或屏蔽;其他必要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考生在考试过程中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题本、题卡,防止他人抄袭。考试结束后采用技术手段等甄别为雷同答卷的考试答卷,将给予考试成绩无效处理。
(五)考生在考试期间,要遵守考场规则,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遵从试题作答要求。若在考试过程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进行认定和处理。涉嫌组织考试作弊、代替考试等犯罪活动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十四、考试成绩如何查询及管理?合格标准怎样划定?
(一)成绩查询及管理
2.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在连续四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二)合格标准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33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行相对固定合格标准有关事项的通告》,自2022年度起,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行相对固定的合格标准,各科目合格标准为试卷满分的60%。根据有关规定或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调整或单独确定考试合格标准的,另行通告。
十五、考后全科成绩合格人员公示工作怎样安排,如何监督监管?
对报考人员的报考条件,在考前、考中、考后全程开展核查和日常监管。考试成绩发布后,将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业务专题-人事考试”栏目对已作出承诺且全科成绩合格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我市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受理单位和群众的监督举报。
(一)在核查或日常监管中发现报考人员不符合本考试报名条件的,考试报名无效;取得成绩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取得资格证书或者合格证明的,资格证书或合格证明无效。
(二)报考人员应接受并配合各地市人事考试机构的核查。打印准考证前,报考人员未按要求接受核查的,考试报名无效,不予办理准考证;考试结束后,报考人员未按要求接受核查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十六、考试合格后还需要进行在线人工核查吗?
十七、考生不实承诺如何处理?
考试前,考试组织机构在核查中发现报考人员不符合报考条件的,给予其考试报名无效的处理,已缴费用不予退还。
考试后,考试组织机构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报考人员不符合报考条件的,取得考试成绩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取得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的,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无效。
十八、考试过程中出现违纪违规行为将如何处理?
对考试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有关规定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等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十九、证书如何发放和查询?
(一)纸质证书
(二)电子证书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推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电子证书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97号),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的电子证书可在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进行下载和查询验证,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重要提醒: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按规定通过正规渠道报名,切勿轻信虚假宣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的各项职业资格考试均按照要求实行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考生要如实填报信息,诚信参考,切勿委托他人或机构填报本人报考信息、代替本人作出书面(含电子文本)承诺。
职业资格考试严格执行考培分开政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从未与任何培训机构开展合作,中心工作人员也严禁以指导、授课等方式参与社会培训,提醒广大考生在复习备考时切勿轻信虚假培训宣传。对不法培训机构打着“保过”幌子,招摇撞骗或组织实施作弊的,将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附件
国家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专业参考目录
一、本科专业参考目录
2012年9月—现在
1998年7月—2012年9月
专业代码
学科门类、专业类、
专业名称
07学科门类:理学
0703
化学类
070301
化学
070302
应用化学
070303T
化学生物学
070303W
070304T
分子科学与工程
070304W
071
生物科学类
070
071001
生物科学
070401
070407W
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
070411S
生物资源科学
070412S
生物安全
070405W
生物科学与生物技术
071002
生物技术
070402
071003
生物信息学
070403W
070404W
生物信息技术
070408W
医学信息学
08学科门类:工学
0813
化工与制药类
0811
081301
化学工程与工艺
08110
化工与制药
081302
制药工程
081305T
化学工程与工业生物工程
081104S
0826
生物医学工程类
0806
电气信息类
082601
生物医学工程
08060
08062
医疗器械工程
0830
生物工程类
0818
083001
生物工程
08180
08190
生物系统工程
08141
轻工生物技术
083002T
生物制药
10学科门类:医学
1001
基础医学类
100101K
基础医学
100101*
1002
临床医学类
1003
临床医学与医学技术类
100201K
临床医学
100301
100202TK
麻醉学
100302*
100203TK
医学影像学
100303*
100204TK
眼视光医学
100306W
眼视光学
100205TK
精神医学
100308W
100206TK
放射医学
100305W
口腔医学类
1004
100301K
口腔医学
100401
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类
预防医学类
100401K
预防医学
100201
100402
食品卫生与营养学
100204S
营养学
040332W
食品营养与检验教育
100403TK
妇幼保健医学
100203S
100404TK
卫生监督
100206S
100405TK
全球健康学
100205S
1005
中医学类
100501K
中医学
100501
100502K
针灸推拿学
100502
100503K
藏医学
100504
100504K
蒙医学
100503
100505K
维医学
100506W
100506K
壮医学
100507S
100507K
哈医学
100508S
1006
中西医结合类
100601K
中西医临床医学
100505W
1007
药学类
1008
100701
药学Δ
100801
100807W
应用药学Δ
100702
药物制剂Δ
100803
100703TK
临床药学Δ
100808S
100704T
药事管理Δ
100810S
100705T
药物分析Δ
100812S
100706T
药物化学Δ
100813S
100707T
海洋药学Δ
100809S
中药学类
中药学Δ
100802
中药资源与开发Δ
100806W
100803T
藏药学Δ
100805W
100804T
蒙药学Δ
100811W
100805T
中药制药Δ
100814S
100806T
中草药栽培与鉴定Δ
100804W
1009
法医学类
100901K
法医学
100601*
1010
医学技术类
101001
医学检验技术
100304*
医学检验
101002
医学实验技术
100311W
医学实验学
100309W
医学技术
100312S
医学美容技术
101003
医学影像技术
080629S
医学影像工程
101004
101005
康复治疗学
100307W
101006
口腔医学技术
100402W
口腔修复工艺学
101007
卫生检验与检疫
100202S
卫生检验
1011
护理学类
101101
护理学
注:a.目录源于教育部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等文件的通知》(教高〔2012〕9号)。
二、专科(高职高专)专业参考目录
高等职业教育(专科)
专业目录(2015年)
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
专业目录(2004年)
57生物与化工大类
53生化与药品大类
5701生物技术类
5301生物技术类
570102
化工生物技术
530101
生物技术及应用
530103
生物化工工艺
530102
生物实验技术
530104
微生物技术及应用
570103
药品生物技术
5702化工技术类
5302化工技术类
570201
应用化工技术
530201
530202
有机化工生产技术
570205
精细化工技术
530205
精细化学品生产技术
570207
工业分析技术
530208
工业分析与检验
59食品药品与粮食大类
5902药品制造类
5303制药技术类
590202
药品生产技术
530303
化学制药技术
530302
生物制药技术
530301
生化制药技术
530305
药物制剂技术
530304
中药制药技术
590204
药品质量与安全
530401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530306
药物分析技术
530402
药品质量检测技术
5903食品药品管理类
5304食品药品管理类
590301
药品经营与管理
530403
590303
保健品开发与管理
530404
590305
62医药卫生大类
63医药卫生大类
6201临床医学类
6301临床医学类
620101K
630101
620102K
630102
620103K
630103
620104K
中医骨伤
630109
620105K
针灸推拿
630108
620106K
630104
620107K
630105
620108K
630106
630107
中西医结合
620111K
朝医学
6202护理类
6302护理类
620201
护理
630201
6203药学类
6303药学类
620301
630301
630305
现代中药技术Δ
620302
630302
中药Δ
620303
630306
620304
维药学Δ
630303
620305
6204医学技术类
6304医学技术类
620401
630401
620402
医学生物技术
630402
620403
630403
620404
630408
医疗美容技术
620405
630406
620406
卫生检验与检疫技术
630410
620407
眼视光技术
630404
620409
呼吸治疗技术
630409
6205康复治疗类
620501
康复治疗技术
630405
6208健康管理与促进类
620802
医学营养
630407
620812
医疗器械经营与管理
注:a.目录源于教育部2004年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和2015年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2015年)》(教职成〔2015〕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