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电销售属于商标分类中的第9类、第11类。
1、第7类:主要包括厨房家用器具(不包括烹调、电器加热设备及厨房手工具)、电子机械等,豆浆机、洗衣机、扫地机等家用电器包含在内。
2、第9类:涵盖科学、航海、测量、摄影、电影、光学、衡具、量具、信号、检验(监督)、救护(营救)和教学用装置及仪器;处理、开关、传送、积累、调节或控制电的装置和仪器;录制、通讯、重放声音或影像的装置;磁性数据载体,录音盘;光盘,DVD盘和其他数字存储媒介;投币启动装置的机械结构;收银机,计算机器,数据处理装置,计算机;计算机软件;灭火器械。
3、第11类:照明、加热、蒸汽发生、烹饪、冷藏、干燥、通风、供水以及卫生用装置,灯具、热水器、空调、冰箱、卫浴、净水机等。
除了上述核心类别外,家电销售还可能涉及到以下重要类别:
2、第37类:电器维修,包括电子产品的维修和安装服务,涉及到电器产品售后安装、维修等。
3、第42类:电子产品系统,包括电子产品研发、产品软件更新、软件升级、电子系统设计等,生产或设计智能家电产品的企业适用。
4、第40类:电子产品加工,涉及到电子产品生产和加工服务等企业适用。
在注册商标时,建议将文字、英文及图片分开注册,以提高商标注册的通过率。
也要注意近似商标的判断,避免与已有商标产生冲突。
对于不同种类的家电产品,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里,是被分到了不同的类别中的,企业在进行商标注册时,需要根据自己产品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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