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建标[1995]181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合[1990]160号文的要求,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的《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5年3月29日
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22号
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局部修订的条文,自一九九九年六月一日起施行,该规范中相应条文的规定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9年4月13日
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29号
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局部修订的条文,第3.1.15A条、第3.1.18条、第3.2.3条、第3.3.2条,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此次局部修订的条款内容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执行。该规范中相应的条文规定同时废止。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1年4月
1总则1.0.1为保障建筑内部装修的消防安全,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防止和减少建筑物火灾的危害,特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民用建筑和工业厂房的内部装修设计。本规范不适用于古建筑和木结构建筑的内部装修设计。1.0.3建筑内部装修设计应妥善处理装修效果和使用安全的矛盾,积极采用不燃性材料和难燃性材料,尽量避免采用在燃烧时产生大量浓烟或有毒气体的材料,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1.0.4本规范规定的建筑内部装修设计,在民用建筑中包括顶棚、墙面、地面、隔断的装修,以及固定家具、窗帘、帷幕、床罩、家具包布、固定饰物等;在工业厂房中包括顶棚、墙面、地面和隔断的装修。注:(1)隔断系指不到顶的隔断。到顶的固定隔断装修应与墙面规定相同;(2)柱面的装修应与墙面的规定相同。(3)兼有空间分隔功能的到顶橱柜应认定为固定家具。1.0.5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2装修材料的分类和分级2.0.1装修材料按其使用部位和功能,可划分为顶棚装修材料、墙面装修材料、地面装修材料、隔断装修材料、固定家具、装饰织物、其他装饰材料七类。注:(1)装饰织物系指窗帘、帷幕、床罩、家具包布等;(2)其他装饰材料系指楼梯扶手、挂镜线、踢脚板、窗帘盒、暖气罩等。2.0.2装修材料按其燃烧性能应划分为四级,并应符合表2.0.2的规定:
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表2.0.2
等级
装修材料燃烧性能
A
不燃性
B1
难燃性
B2
可燃性
B3
易燃性
3民用建筑3.1一般规定
3.2单层、多层民用建筑
3.2.1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表3.2.1的规定。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表3.2.1
建筑物及场所
建筑规模、性质
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
顶棚
墙面
地面
隔断
固定家具
装饰织物
其他装饰材料
窗帘
帷幕
候机楼的候机大厅、商店、餐厅、贵宾候机室、售票厅等
建筑面积>10000㎡的候机楼
建筑面积≤10000㎡的候机楼
汽车站、火车站、轮船客运站的候车(船)室、餐厅、商场等
建筑面积>10000㎡的车站、码头
建筑面积≤10000㎡的车站、码头
影院、会堂、礼堂、剧院、音乐室
>800座位
≤800座位
体育馆
>3000座位
≤3000座位
商场营业厅
每层建筑面积>3000㎡或总建筑面积9000㎡的营业厅
每层建筑面积1000~3000㎡或总建筑面积为3000~9000㎡的营业厅
每层建筑面积<1000㎡或总建筑面积<3000㎡营业厅
饭店、旅馆的客房及公共活动用房等
设有中央空调系统的饭店、旅馆
其他饭店、旅馆
歌舞厅、餐馆等娱乐、餐饮建筑
营业面积>100㎡
营业面积≤100㎡
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医院病房楼、疗养院、养老院
纪念馆、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资料馆等
国家级、省级
省级以下
办公楼、综合楼
设有中央空调系统的办公楼、综合楼
其他办公楼、综合楼
住宅
高级住宅
普通住宅
3.2.2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内面积小于100㎡的房间,当采用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窗与其他部位分隔时,其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表3.2.1的基础上降低一级。3.2.3除第3.1.18条规定外,当单层、多层民用建筑需做内部装修的空间内装有自动灭火系统时,除顶棚外,其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表3.2.1规定的基础上降低一级;当同时装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顶棚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表3.2.1规定的基础上降低一级,其他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不限制。
3.3高层民用建筑
3.3.1高层民用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表3.3.1的规定。高层民用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表3.3.1
建筑物
床罩
家具包布
高级旅馆
>800座位的观众厅、会议厅、顶层餐厅
≤800座位的观众厅、会议厅
其他部位
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商住楼、医院病房楼
一类建筑
二类建筑
电信楼、财贸金融楼、邮政楼、广播电视楼、电力调度楼、防灾指挥调度楼
教学楼、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图书馆
住宅、普通旅馆
一类普通旅馆高级住宅
二类普通旅馆普通住宅
注:①“顶层餐厅”包括高在高空的餐厅、观光厅等;②建筑物的类别、规模、性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3.3.2除第3.1.18条所规定的场所和100m以上的高层民用建筑及大于800座位的观众厅、会议厅,顶层餐厅外,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系统时,除顶棚外,其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表3.3.1规定的基础上降低一级。3.3.3高层民用建筑的裙房内面积小于500m2的房间,当设有自动灭火系统,并且采用耐火等级不低于2h的隔墙、甲级防火门、窗与其它部位分隔时,顶棚、墙面、地面的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表3.3.1规定的基础上降低一级。3.3.4电视塔等特殊高层建筑的内部装修,装饰织物应不低于B1级,其它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3.4地下民用建筑
3.4.1地下民用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表3.4.1的规定。注:地下民用建筑系指单层、多层、高层民用建筑的地下部分,单独建造在地下的民用建筑以及平战结合的地下人防工程。地下民用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表3.4.1
固定家具
休息室和办公室等、旅馆的客房及公共活动用房等
娱乐场所、旱冰场等、舞厅、展览厅等、医院的病房、医疗用房等
电影院的观众厅、商场的营业厅
停车库、人行通道、图书资料库、档案库
3.4.2地下民用建筑的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门厅,其顶棚、墙面和地面的装修材料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3.4.3单独建造的地下民用建筑的地上部分,其门厅、休息室、办公室等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表3.4.1的基础上降低一级要求。3.4.4地下商场、地下展览厅的售货柜台、固定货架、展览台等,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4工业厂房
4.0.1厂房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表4.0.1的规定。工业厂房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表4.0.1
工业厂房分类
建筑规模
甲、乙类厂房、有明火的丁类厂房
丙类厂房
地下厂房
高层厂房
高度>24m的单层厂房高度≤24m的单层、多层厂房
无明火的丁类厂房、戊类厂房
4.0.2当厂房中房间的地面为架空地板时,其地面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B1级。4.0.3装有贵重机器、仪器的厂房或房间,其顶棚和墙面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地面和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4.0.4厂房附设的办公室、休息室等的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表4.0.1的规定。
附录A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划分
级别
损毁长度(mm)
≤150
≤5
≤200
≤15
≤10
A.2.6塑料装饰材料,经氧指数、水平和垂直法试验,并符合表A.2.6中的条件,应分别定为B1和B2。塑料燃烧性能判定表A.2.6
氧指数法
水平燃烧法
垂直燃烧法
≥32
1级
0级
≥27
A.2.7固定家具及其他装饰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其试验方法和判定条件应根据材料的材质,按本附录的有关规定确定
附录B常用建筑内部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划分举例
表B
材料类别
材料举例
各部位材料
花岗石、大理石、水磨石、水泥制品、混凝土制品、石膏板、石灰制品、粘土制品、玻璃、瓷砖、马赛克、钢铁、铝、铜合金等
顶棚材料
纸面石膏板、纤维石膏板、水泥刨花板、矿棉装饰吸声板、玻璃棉装饰吸声板、珍珠岩装饰吸声板、难燃胶合板、难燃中密度纤维板、岩棉装饰板、难燃木材、铝箔复合材料、难燃酚醛胶合板、铝箔玻璃钢复合材料等
墙面材料
纸面石膏板、纤维石膏板、水泥刨花板、矿棉板、玻璃棉板、珍珠岩板、难燃胶合板、难燃中密度纤维板、防火塑料装饰板、难燃双面刨花板、多彩涂料、难燃墙纸、难燃墙布、难燃仿花岗岩装饰板、氯氧镁水泥装配式墙板、难燃玻璃钢平板、PVC塑料护墙板、轻质高强复合墙板、阻燃模压木质复合板材、彩色阻燃人造板、难燃玻璃钢等
各类天然木材、木制人造板、竹材、纸制装饰板、装饰微薄木贴面板、印刷木纹人造板、塑料贴面装饰板、聚脂装饰板、复塑装饰板、塑纤板、胶合板、塑料壁纸、无纺贴墙布、墙布、复合壁纸、天然材料壁纸、人造革等
地面材料
硬PVC塑料地板,水泥刨花板、水泥木丝板、氯丁橡胶地板等
半硬质PVC塑料地板、PVC卷材地板、木地板氯纶地毯等
经阻燃处理的各类难燃织物等
纯毛装饰布、纯麻装饰布、经阻燃处理的其他织物等
其他装饰材料
聚氯乙烯塑料、酚醛塑料、聚碳酸酯塑料、聚四氟乙烯塑料、三聚氰胺、脲醛塑料、硅树脂塑料装饰型材、经阻燃处理的各类织物等。另见顶棚材料和墙面材料内中的有关材料
经组燃处理的聚乙烯、聚丙烯、聚氨酯、聚苯乙烯、玻璃钢、化纤织物、木制品等
附录C本标准用词说明C.0.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作的: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C.0.2条文中指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