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州区城区宠物及家畜家禽饲养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凉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凉州区城区宠物及家畜家禽饲养
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城区宠物及家畜家禽饲养管理,规范饲养行为,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预防疾病传播,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办法》(农医发〔2006〕11号)及《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宠物及家畜家禽,是指在人工饲养条件下,以伴侣、观赏或食用为目的饲养的宠物(犬、猫)及家畜家禽类动物,主要包括犬、猫、鸡、鸭、鹅、兔、羊、猪等动物,以下简称宠物及家畜家禽。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区范围内宠物及家畜家禽的饲养、经营及其监督管理。城区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城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
军用、警用、应急搜救及动物园、科研等单位因特定工作需要饲养的特种犬只、家畜家禽,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城区宠物及家畜家禽饲养实行禁限结合、严格管理的原则。建立政府统一组织,部门加强管理,基层组织协助,社会公众监督,饲养者自律的管理机制。
区城管执法局负责城区饲养、经营宠物及家畜家禽的监督管理工作,并牵头组建由区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公安、卫健等部门参加的监督管理综合执法队伍,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查处违规饲养、经营的行为。
区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公安、卫健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饲养和经营宠物及家畜家禽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宠物饲养人应当依法、规范、文明饲养,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居民委员会、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宠物协会等组织,协助街道和有关部门做好宠物管理工作,并在各自的公约中对饲养宠物规范作出约定,引导、督促饲养人依法、文明饲养宠物。
第七条宠物及家畜家禽管理的有关部门要经常组织开展科学、依法、文明饲养的宣传活动。
第八条支持和鼓励民间宠物救助机构和爱护宠物人士依法从事宠物救助活动。鼓励宠物饲养人对宠物实施绝育手术。
对于违法违规饲养、经营宠物及家畜家禽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劝阻、举报和投诉。
第十条区城管执法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处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和宠物扰民等饲养行为;
(二)查处占道、流动销售宠物及家畜家禽等违规经营行为;
(三)负责城区流浪宠物的捕捉和弃养宠物的收容;
(四)受理和处理违规饲养宠物及家畜家禽行为的举报、投诉;
(五)协助区市场监管、农业农村局对城区活禽交易市场及经营门店进行管理;
(六)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十一条市公安局凉州分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查处宠物扰民、伤人引起的治安案件;
(二)负责查处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
(三)协助区城管执法局捕捉狂犬、处置投送烈性(大型)犬;
(四)受理属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举报、投诉,处理违法养犬行为;
(五)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十二条区农业农村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宠物及家畜家禽免疫,建立免疫信息档案,并发放动物检疫证明;
(二)建立宠物及家畜家禽疫情监测网络,对狂犬病、禽流感等人畜共患病进行预防和控制;
(三)对动物诊疗服务机构资格审查和监管工作;
(四)指导和督促单位和个人对不明死因宠物及家畜家禽死体实施无害化处理;
(五)做好活禽经营市场禽类产品安全监管工作;
(六)协助区城管执法局对捕捉、收容的流浪(弃养)宠物和公安机关查处的烈性(大型)犬进行检疫;
(七)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十三条区市场监管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对宠物经营者办理营业执照;
(三)对活禽经营市场主办者和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四)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十四条区卫生健康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人用狂犬病等疫苗注射、被动物咬伤等情况的处置、狂犬病人抢救治疗、人患狂犬病、感染禽流感等疫情监测及预防宣传教育工作;
(二)强化规范人用狂犬病等疫苗的供应、运输、保存、使用及犬伤类患者规范化处置;
(三)人用狂犬病等免疫点的设置和服务应当方便群众、及时有效。
第十五条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区农业农村局的要求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第十六条禁止在活禽经营市场经营野生禽鸟,禁止在市场外经营活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