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9〕49号)和《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梅市府〔2019〕12号)的文件要求,复制推广第一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经验,目前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梅州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豁免项目清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梅州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豁免项目清单》
梅州市自然资源局
2020年4月27日
附件:
梅州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豁免项目清单
一、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属于下列范围的建设工程,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不增加建筑面积、建筑总高度、建筑层数,不增设夹层,不涉及改变外立面、建筑结构、房屋用途的建筑工程(包括内部装修、夜景工程),但拆除重建的除外。
(四)屋面原状加固维修工程,严禁借屋面维修加固之名进行扩建、升层、加装屋面铁皮瓦等行为。
(五)在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工程施工配套的临时性施工工棚、施工围墙、施工用房及其他不涉及土建施工的临时性用房。
(六)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在用地范围内的基坑开挖。
(七)为安装安全防护设施而建造的构筑物、支架。
(八)小区非市政道路工程。
(九)在原址进行改建的公厕、垃圾站等环卫设施工程。
(十)体育跑道、无基础看台及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在自身红线范围内建设不增加建筑面积的看台。
(十一)个人原有危旧住宅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不符合技术规定的要求,但未列入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和旧区改建范围的,可对危房原状自行维修加固。
(十二)用于安装、衔接市政管网设施的接入接出管、地下构筑物以及化粪池、污水处理池等附属设施。
(十三)用于安装路灯、旗杆、户外配电箱、环网柜、燃气调压计量设施与安全防护装置等设施设备的基座。
(一)商业建筑内部的业态调整或者互换。包括商店、超市、网吧、餐饮、娱乐、影剧院、健身房、培训机构、金融保险服务、宠物医院、公共设施营业网点和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私人诊所等。
(二)规划审批手续齐全的已批加油站、加气站、油气合建站项目在满足安全间距、消防要求前提下增设储气罐、储油池、加油枪或油罐增减容、改变储存油品类型等加油加气设施改造项目。
(三)既有住宅小区、旧商业、旧厂房、旧办公等不涉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及不降低绿地率的更新项目,如新增或更新消防水源和消防设施、二次供水设备设施,新设体育锻炼器材和小区公共信息发布牌,更新停车棚、已建停车设施智能化更新等。
(四)大型场馆内部为会议、展览等活动搭建的临时性设施。
(五)建设项目施工期间的临时出入口。
(六)河湖水环境整治。
(七)在加油站、停车场等经营区域范围内设置的一体化洗车设备。
(八)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内的道闸系统。
(九)道路、桥梁的维护整修工程。
(十)城市交通管理设备:交通信号控制设备、交通监控设备、交通违法拍摄设备、交通流量监测设备、道路交通信息采集和发布设备、交通护栏等道路交通设施安装、维修、加固以及交通标志标线设置、翻新更换等不涉及道路规划红线修改变更的单独市政工程。
(十一)堤岸的维修加固。
(十二)河道、管线清淤工程。
(十三)市政管线临时迁改工程。
(十四)不涉及道路规划红线修改变更的市政道路维修及交通改善等工程,如增加调头区、二次过街、展宽段宽度变化等。
(十五)临时用水用电用气工程。
(十六)不增加建筑面积、不影响城市景观和他人物权的用于绿化种植、生长需要的绿化工程。
(二十)用于城市管理的监控设备。
(二十一)在自有用地或现有地面停车位上建设的10米及以下高度简易升降类、升降横移类机械式停车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