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采购人委托H代理机构开展了“S网运行维护”竞争性磋商项目(以下称本项目),据本项目磋商公告显示,供应商的资格条件之一是“供应商须具备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乙级及以上资质,且资质业务范围包含‘水文测报设施运行维护’”。事实上,2015年2月24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已明确取消“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机构资质认定”行政审批事项,现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业务,无需取得上述资质。
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B采购人、H代理机构在采购文件中所设定的上述资格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且与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不符,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对B采购人和H代理机构予以处罚。
典型意义
鉴于国务院早已取消“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机构资质认定”,供应商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业务无需取得前述资质,故B采购人将前述资质证书作为资格条件,明显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