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
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惠府办〔2023〕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惠州市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分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生态环境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30日
惠州市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分工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各项决策部署,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做好生态环境保护的工作要求,坚持“部门联动、标本兼治、疏堵结合”的原则,以社会生活、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工业噪声污染防治为抓手,强化源头、过程、末端管控,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生态环境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法》的各项规定,推进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完善噪声污染防治管理体系,实现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努力改善城市声环境质量,及时精准解决市民关心的突出噪声问题。
三、责任分工
(一)强化声环境功能区管理
2.划定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并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二)加强声环境质量监测
3.按照规定设置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组织开展声环境质量监测,定期向社会公布声环境质量状况信息。(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三)加强国土空间规划引导
(四)加强交通运输规划控制
(五)优化噪声敏感建筑物建设布局
6.统筹规划、建设社区周边配套设施,优化布局,防止、减轻噪声污染对周边敏感建筑物的影响。临近高速公路、城市高架、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线路两侧首排宜优先安排非噪声敏感建筑物,可因地制宜采用绿化带、声屏障、声景观等措施改善声环境质量。科学规划住宅、医院、学校等噪声敏感建筑物位置,避免受到周边噪声的影响;中小学校强化校内广播设置与使用管理,合理布置操场等课外活动场地,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责任单位:市教育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按职责负责)
(六)综合管控噪声源
7.推广应用纳入国家低噪声施工设备指导名录的低噪声设备。(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城管执法局配合)
8.加强对违反规定生产、销售淘汰的设备监督执法。(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9.督促仍在使用应淘汰设备的企业进行升级更新。加强对违反规定使用淘汰的设备,或者采用淘汰工艺违法行为的监督执法。(市能源和重点项目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城管执法局配合)
10.加强对违反规定进口淘汰设备违法行为的监督执法。(责任单位:惠州海关、惠东海关、惠州港海关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配合)
11.组织对生产、销售有噪声限值国家标准的重点产品进行监督抽查,加强监督执法,制定抽查实施细则,及时向社会公布结果;组织对电梯等特种设备使用时发出的噪声进行监督抽测。(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七)深入推进工业噪声污染防治
12.严格工业企业、仓储物流企业选址,加强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新建、改建、扩建工业企业、物流仓储企业的管控力度,确保排放噪声的企业切实采取减振降噪措施。(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按职责负责)
13.根据国家、省部署安排,稳步推进工业噪声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对纳入噪声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按要求开展噪声排污许可证核发和排污登记,并加强对企业噪声自主监测及监测结果公开的监管。(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八)深入推进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14.落实噪声管控责任。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噪声污染防治责任和应采取措施等要求;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总造价。施工单位编制并认真落实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采取有效隔声降噪设备、设施或施工工艺。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确保建设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与监督管理部门联网,保存原始监测记录。(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城管执法局按职责负责)
16.严格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建筑连续施工作业管理,完善夜间施工申报、审核、时限及施工管理等要求,规范夜间施工证明发放及公告。(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按职责负责)
(九)深入推进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
20.加强民用机场噪声敏感建筑物禁止建设区域和限制建设区域管控,依法查处在禁止建设区域新建与航空无关的噪声敏感建筑物等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城管执法局按职责负责)
(十)深入推进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21.强化广场舞活动管理,按照《惠州市广场舞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做好广场舞噪声的监督管理工作。有效化解广场舞活动中出现的“噪音扰民、占地矛盾、组织无序”等问题,促进广场舞活动健康开展,营造和谐、文明、有序的城市环境。(责任单位:市公安局、民政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城管执法局按职责负责)
26.优化房屋结构设计,确保符合《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2010)等有关国家设计标准、规范的规定,避免因房屋结构引起室内噪声问题。(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29.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单位指导,制定管理规约或者以其他形式,约定物业管理区域噪声污染防治要求,由业主共同遵守。(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十一)加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中等学校招生考试、公职考试等特殊活动期间噪声管控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主动作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将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切实压实责任,加强部门协调,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法》各项要求,提高区域声环境质量。
(二)高度重视,突出重点。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辖区内噪声污染专项整治的统一协调工作,按照“密切配合,协同作战”的原则,围绕整治重点,调集足够力量,严查“12345”市民服务热线以及其他途径反映的严重侵害群众利益和干扰群众正常生活的噪声污染违法问题,推动全市声环境质量明显改善,市民满意度明显提升,噪声投诉案件明显减少。
(三)细化管理,强化监督。明确噪声投诉举报分类原则,严格落实部门工作职责,引导市民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进行投诉举报。细化响应规则,确保投诉举报依法依规处理。
(四)加强宣传,全民参与。大力提升从业人员素质,强化法治意识、环保意识,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把《噪声污染防治法》宣传融入法治实践全过程。加强舆论引导,用好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等多种平台,加强宣传教育。组织开展《噪声污染防治法》集中宣传活动,推动《噪声污染防治法》宣传进企业、进校园、进社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