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9213669e48348c38b24300f2ca33d9a471194742023-10-2720:30:59/a/20231027/d9213669e48348c38b24300f2ca33d9a.shtml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东港法庭法官助理曹道清:“有一天,过先生找来了一桶红油漆,在门口画了一个大大的‘X’,又买了两个锥形桶,放在了‘X’的顶点处,但是后来,外地过来的小杨来到镇上办事,看到确实没地方停车,就把这个车子停在了大大的‘X’上面。”不料在车辆停放期间,忽然刮起大风,将过某门店顶楼的遮阳玻璃刮落,砸中了杨某停放的车辆,造成杨某车辆挡风玻璃破裂,车辆顶部划伤严重。
过某认为,他在店门口设立了禁停标志,杨某私自将车辆停放在店门口,损失是杨某自己造成的,不应由他承担赔偿责任。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东港法庭法官助理曹道清:“民法典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认为,过某作为店的所有人,其店顶楼的遮阳玻璃脱落造成了杨某的车损,过某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东港法庭法官助理曹道清:“过某他虽然设置了禁停标志,但是他是未经任何部门批准同意的,他是擅自设置的,这肯定是一个违法的行为,基于一个违法的行为,想要减免或者免除责任的后果,显然是不现实的。”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东港法庭法官助理曹道清:“最终经过法院的释法析理,双方同意各退一步,以过某支付保险公司2500块钱了结了这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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