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命名咸宁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国防教育基地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人工影响天气工作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推进“证照分离”“一业一证”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级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目录清单(第二批)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关于命名咸宁市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国防教育基地的通知
咸政发〔202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爱国主义是中华民族的民族心、民族魂,是中华民族最重要的精神财富,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维护民族独立和民族尊严的强大精神动力。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是激发爱国热情、凝聚人民力量、培育民族精神的重要场所。国防教育基地是开展全民国防教育的重要阵地。
为认真贯彻落实《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加强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促进全民国防教育深入开展,市人民政府决定,命名簰洲湾98抗洪纪念馆(九八抗洪烈士陵园)等7个单位为咸宁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命名咸宁市梓山湖青少年综合实践学校等7个单位为咸宁市国防教育基地。
各地、各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切实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国防教育基地的建设、管理和使用工作。被确定为市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国防教育基地的单位要不断优化内外环境,加强内容建设,强化爱国主义教育、国防教育和红色教育功能,为弘扬和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出积极贡献。
附件:咸宁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名单(7个)和咸宁市国防教育基地名单(7个)
咸宁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咸宁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名单(7个)
嘉鱼县:簰洲湾98抗洪纪念馆(九八抗洪烈士陵园)
赤壁市:赤壁市金峰红色教育基地、三峡试验坝陆水水利
枢纽工程
崇阳县:王佛炳烈士故居
通山县:通山县博物馆、通山县圣庙陈列馆、通山县烈士
陵园
咸宁市国防教育基地名单(7个)
咸安区:咸宁市梓山湖青少年综合实践学校
嘉鱼县:簰洲湾98抗洪纪念馆(九八抗洪烈士陵园)、
嘉鱼县博物馆、嘉鱼县烈士陵园
赤壁市:赤壁研学小镇营地
通城县:通城秋收暴动纪念馆
通山县:通山县烈士陵园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
人工影响天气工作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咸政办发〔2021〕29号
《关于推进人工影响天气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13日
关于推进人工影响天气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人工影响天气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47号)、《湖北省人工影响天气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推进人工影响天气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鄂影领发〔2021〕1号)精神,切实推进我市人工影响天气工作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湖北、参加湖北代表团审议时的重要讲话精神,以及省委十一届九次全会、市委五届十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准确把握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基础性、公益性定位,完善体制机制,加强安全监管,加快推进现代化建设,显著提升人工影响天气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
二、总体目标
到2025年,建成机构健全、组织完善、投入稳定、布局合理、装备精良、服务精细、保障有力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体系,现代化水平和精细化服务能力显著提升,安全风险综合防范能力明显增强,体制机制和政策环境明显改善。到2035年,我市人工影响天气业务综合能力进入全省前列。
三、重点任务
(一)做好重点领域服务保障。
2.助力生态保护与修复。在长江生态安全屏障、生态湿地的建设、生态保护修复中发挥人工影响天气重要作用,制定科学有效的操作方案,加强空中云水资源监测评估开发利用。针对主要植被发育期关键时节,提前研判预测,集中开展增雨作业,增加灌溉用水;夏季科学开展对流天气增雨作业,有效增加地表水和浅层地下水,保障湿地生态环境;及时研判汛期天气形势,科学开展水库蓄水、河湖补水增雨作业,有效增加水资源储备量。(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气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做好重大应急服务。完善应对森林火灾、干旱等事件的人工影响天气应急工作机制,及时启动相应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根据重大活动需要,制定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实施方案,保障重大活动顺利开展;围绕“双碳”目标和提升改善空气质量需要,积极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空地联合作业。共享灾害风险、灾情、灾害预测信息,加强人员、装备和物资的储备,提高人工影响天气应急作业能力和保障水平。(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林业局、市气象局,咸宁军分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增强基础业务能力。
4.提升监测能力。开展地基气象监测站组网布局优化,加快补齐空基探测短板,推进X波段天气雷达建设。加强雷达组网应用、降水相态识别技术应用,提升云水资源监测能力。强化天基卫星遥感数据融合实况产品应用,构建监测精密、技术先进的“天基—空基—地基”三位一体的人工影响天气监测系统。(责任单位:市气象局、市发改委、市水利和湖泊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5.增强作业能力。推进人工影响天气标准化地面作业点建设,打造人工影响天气示范基地。加强物联网技术应用,推进作业装备自动化、标准化、信息化升级改造。完善人工影响天气决策调度和指挥协同机制,优化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流程。(责任单位:市气象局、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健全安全监管体系。
6.落实安全生产领导责任。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编制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建立完善“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综合监管”的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生产工作机制,确保安全责任措施落实落地。做好人工影响天气安全风险管控,编制人工影响天气安全事故处置应急预案,健全公安、应急和气象等部门联合应急机制,联合开展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处置。实施地面作业站点安全等级提升行动,定期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作业能力评估和地面作业站点安全等级评定工作,对未达标的地面作业站点暂停作业资格,持续提升地面作业站点安全等级。(责任单位:市气象局、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8.提高装备设备安全技术水平。全面实施作业装备安全技术提升行动,加强安全技术防范和信息化管理,完善物联网、智能识别、电子芯片、信息安全等技术应用,实现火箭发射系统和高射炮的安全锁定装置加装率达到100%。完善市县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智能化平台建设,加强物联网应用,实现对作业场所、作业实施、装备弹药运储的实时远程监控和风险监控预警。加快更新作业装备,逐步淘汰老旧装备。(责任单位:市气象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咸宁军分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进一步发挥市人工影响天气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能作用,加强对全市人工影响天气的政策指导和统筹协调,做好与部门之间、区域之间、军地之间的沟通协调,建立健全上下衔接、分工协作、统筹集约、联合联动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机制,协同做好人工影响天气工程建设、业务运行保障以及监管、协调和服务等方面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相应的协调制度,加强对本地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领导,明晰组织实施、业务技术、安全监管事权责任,加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业务、设施装备、作业队伍保障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单位:市人工影响天气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加强队伍建设。健全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机制,推进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和业务队伍规范化、专业化建设。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落实与人工影响天气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人员岗位职数,健全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队伍公益性岗位聘用管理制度和激励机制。完善作业人员劳动保障、人身意外伤害和公众责任保险等保障制度;按规定落实作业补助、津补贴政策,保障合理待遇。(责任单位:市气象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加强科普宣传。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为公益性科普宣传的重要内容,融入全市防灾减灾科普基地和科普馆建设内容。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教育,提高全社会对人工影响天气的科学认识。(责任单位:市气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咸宁市推进“证照分离”“一业一证”
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咸政办发〔2021〕30号
《咸宁市推进“证照分离”“一业一证”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1年12月27日
咸宁市推进“证照分离”“一业一证”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破解“准入不准营”问题,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21〕30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一业一证”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21〕4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服务办事群众和市场主体为中心,围绕“高效办成一件事”目标,以制度创新、流程再造为重点,优化制度供给,在更大范围和更多行业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将一个行业经营涉及的多张许可证集成为一张行业综合许可证,实现“一证准营,全省通用”新模式,提升集成化服务效能,最大程度利企便民。
二、主要任务
(一)“证照分离”改革任务。
2.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根据“先照后证”改革要求,申请人从事商事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中事项的,凭审批部门审批许可文件、证件申请核发营业执照;申请人从事商事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外事项的,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核发营业执照。开展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认真执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编制的《经营范围规范表述目录》,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告知企业需要办理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并及时将有关企业登记注册信息推送至有关主管部门。企业超经营范围开展非许可类经营活动的,市场监管部门不予处罚。
3.推进电子证照归集运用。市直各部门要强化电子证照、电子印章信息跨层级、跨地域、跨部门共享,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电子证照、电子印章归集至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要加强电子证照运用,实现跨地域、跨部门互认互信,在政务服务、商业活动等场景普遍推广企业电子证照亮照亮证。凡是通过电子证照可以获取的信息,一律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相应材料。
4.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审批与监管衔接,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审管一体”的部门,按照“谁审批、谁监管”原则,由审批部门履行事中事后监管主体责任。“审管分离”的部门,对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审批部门对审批行为、过程和结果负责。已经取消审批但仍需政府监管的事项,主管部门负责事中事后监管。全面实行企业分类分级监管,对一般行业、领域,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持续推进常态化跨部门联合抽查。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落实全覆盖重点监管,强化全过程质量管理,守牢安全底线。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
5.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加大数据共享应用力度,提高数据归集质量,推动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一网通办”“一窗办理”“一事联办”“跨市通办”,完善审批服务“好差评”制度。将“证照分离”改革事项清单与本地区、本系统政务服务事项清单作对比梳理,明确对应关系,推动同一事项标准一致、服务一体,线上线下无差别办理。
(二)“一业一证”改革任务。
通过整合审批要件、简并申报材料、优化受理流程、合并核查程序、再造审批模式,创新准营方式,实现“一次告知、一表申请、一窗受理、一次核查、一并审批、一证准营”。
1.“一次告知”。由行业牵头部门组织梳理“一业一证”行业目录,形成许可全覆盖、标准更明晰的“一张清单”。
2.“一表申请”。由行业牵头部门全面梳理整合全部许可事项的申请材料和文书,将一个行业市场准入许可涉及的多张申请表归并为一张申请表。
3.“一窗受理”。市、县(市、区)政务服务中心设立“一业一证”综合服务窗口,实行线上“一网通办”“一事联办”,线下“一窗受理”“统一出件”。
4.“一次核查”。市、县(市、区)两级分别建立联合踏勘机制,对需要现场核查事项,由行业牵头部门统筹组织,部门联合,实行多个事项一次核查,整改意见一口告知,整改情况一趟复审。
5.“一并审批”。依托“一业一证”审批系统,在业务受理、办理、结果反馈等环节实现综合受理、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统一分发、数据共享和协同服务。
三、工作要求
(二)加强指导协调。市级牵头部门和各协同部门要积极支持各地开展“证照分离”“一业一证”改革工作,及时响应各县(市、区)改革诉求,帮助协调解决改革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加强业务指导和业务培训,帮助各县(市、区)提升专窗人员的业务水平和业务能力。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部门要做好“证照分离”“一业一证”改革政策解读和宣传,修订完善工作规则和服务指南,让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广泛了解改革目的和做法,促进社会认知、市场认可、群众认同,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
附件:1.咸宁市“证照分离”改革市级事项清单
2.咸宁市“一业一证”改革行业目录(第一批)
附件1
咸宁市“证照分离”改革市级事项清单
序号
改革事项
许可证件
改革方式
对应市级主管
(承接)部门
直接取消审批
审批改为备案
实行告知承诺
优化审批服务
1
施工企业资质认定(三级资质)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
市住建局
2
施工企业资质认定(专业作业)
3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粮食收购许可证
市粮食局
4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市公安局
5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
批准文件
6
施工企业资质认定(部分施工总承包乙级资质,部分专业承包资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7
港口(涉及客运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经营项目除外)经营许可
港口经营许可证
市交通运输局
8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市消防救援支队
9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不含商标、票据、保密印刷)印刷经营活动企业(不含外资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
印刷经营许可证
市新闻出版局
10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市教育局
11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12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批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
市生态环境局
13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14
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资质认定(专业乙级资质)
工程勘察资质证书
15
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认定(部分行业乙级资质及部分专业乙级资质)
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16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部分专业乙级资质)
工程监理资质证书
17
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18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水路运输审批
19
经营国内船舶管理业务审批
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
20
港口(旅客、危险货物)经营许可
21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2
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23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24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25
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核发
道路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26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非生物制品类)
兽药经营许可证
市农业农村局
27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
生猪定点屠宰证
28
水产苗种场(不含原种场)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核发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29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
市商务局
30
旅行社设立许可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市文旅局
31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卫生许可证
市卫健委
32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许可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
33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核发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
市应急管理局
34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35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核发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36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
37
从事特定印刷品(商标、票据、保密印刷)印刷经营活动企业(不含外资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
38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
升放气球资质证
市气象局
39
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审批
1机构设立类:金融许可证2变更名称、住所:金融许可证(换发)3其他:批准文件
咸宁银保监分局
40
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审批
41
非银行金融机构(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审批
42
非银行金融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43
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重大事项变更、终止审批
保险公司法人许可证、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批准文件
44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重大事项变更、终止审批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法人许可证、批准文件
45
设立烟叶收购站(点)审批
烟草专卖烟叶收购证
市烟草专卖局
46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47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核发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48
药品零售企业许可
药品经营许可证
市市场监管局
49
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审批
批准文件,在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中注明
50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附件2
咸宁市“一业一证”改革行业目录(第一批)
行业名称
事项名称
审批部门
审批时限
市级牵头部门
市级协同部门
责任
市领导
备注
现审批时限
改革后审批时限
便利店
食品经营许可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法定20个工作日,目前10个工作日
5个工作日
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县级烟草部门
法定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内
按需办理
药品零售企业许可(乙类非处方药)
法定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超市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告知承诺制1个工作日
经营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须办理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法定13个工作日,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告知承诺制1个工作日,一般程序5个工作日
工程投资额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须办理
饭店
法定13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市或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法定6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15个工作日
配套建设燃煤、燃油、使用其他高污染燃料的锅炉,以及总容量1吨/小时(0.7兆瓦)以上天然气锅炉的须办理
小餐饮
法定10个工作日,目前告知承诺制1个工作日,一般程序10个工作日
烘焙房/
面包房/
蛋糕店
法定20个工作日,目前告知承诺制1个工作日,一般程序10个工作日
咖啡店/
茶馆/
奶茶店
酒吧
母婴用品店
健身房/
健身馆
(含游泳馆)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市或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
法定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游泳场(馆)须办理
美容美发店
美容店和30平方米以上的美发店须办理
药店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县级行政审批部门
10个工作日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零售)
法定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宾馆/
酒店/
旅馆
旅馆业特种行业经营许可
县级公安部门
告知承诺制1个工作日,正常程序5-10个工作日
告知承诺制1个工作日,正常程序5个工作日
排水许可证
市、县级城镇排水主管部门
从事餐饮活动或者消毒排水的需要办理(消毒排水只武汉市有此事项)
游艺娱乐场所设立审批
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
20个工作日(不含公示和现场勘验)
8个工作日(不含公示和现场勘验)
县级体育主管部门
法定6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配套建设燃煤、燃油、使用其他高污染燃料的锅炉,以及总容量1吨/小时(0.7兆瓦)以上天然气锅炉的须办理
书店
出版物零售单位设立审批
县级宣传部门
目前1-10个工作日
出版物网上发行备案
目前1-9个工作日
9个工作日
1.属于行政备案事项
2.按需办理
电影院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
歌舞娱乐
场所
歌舞娱乐场所设立审批
市卫生健康委
歌舞厅须办理
游艺娱乐
网吧/
网咖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10个工作日(不含公示和现场勘验)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批
承诺时限8个工作日
告知承诺制1个工作日,一般程序8个工作日
农资
经营店
农药经营许可(非限制使用农药)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平均5个工作日
市消防救援
支队
宠物店/
宠物医院
动物诊疗许可
兽药经营许可证(非生物制品类)
设区的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平均4个工作日
经营性游泳池(馆)
幼儿园
初中及以下阶段民办学校设立审批
县级教育部门
法定90工作日
承诺30工作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加强市属国有企业控负债防风险的实施意见
咸政办发〔2021〕32号
为加强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着力提升债务风险识别、预警和应对能力,增强国有企业发展韧性,提高区域国有经济发展质量,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强化市属国有企业的监督管理,促使高负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尽快回归合理水平;加强市属国有企业债务风险管控,防止出现企业债券违约风险。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全面覆盖与分级分类管理相结合。全市范围内所有行业、所有类型国有企业均应合理控制资产负债率指标,市、县所属国有企业按照出资关系实行分级管理,市属国有企业按照债务风险程度实行分类管控。
——坚持完善内部治理与强化外部约束相结合。加强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与深化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优化企业治理结构等有机结合,建立健全长效机制。通过强化考核、增强企业财务真实性和透明度、合理限制债务融资和投资等方式,加强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负债外部约束。
——坚持提质增效与政策支持相结合。市属国有企业要坚持提质增效、苦练内功,通过扩大经营积累增强企业资本实力,在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前提下,合理控制资产负债率。高负债国有企业要明确降低资产负债率的目标、步骤、方式,并限期完成。各职能部门要为高负债国有企业降低资产负债率创造良好政策和制度环境,支持盘活存量资产。
——坚持把握底线思维和风险意识相结合。市属国有企业要依法合规开展融资和债务风险处置,严格遵守资本市场规则和监管要求,按期做好债务资金兑付,维护良好市场信誉和金融市场稳定。
二、分级管理与分类管控
三、重点管控风险突出企业
(一)建立健全国有企业债务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要建立重点监管企业债务风险指标监测台账,逐月跟踪分析,对国有企业债务风险进行动态监测,将债务风险突出的企业纳入重点管控范围,督促企业“一企一策”制定债务风险处置工作方案,确保稳妥化解债务风险。发行债券的企业应向出资人定期报送发债品种、规模、期限、用途、还款等关键信息。出资人监测发现信用评级低、集中到期债券规模大、现金流紧张、经营严重亏损的企业,应督促其提前做好兑付资金接续安排,并将其存在的债券违约风险报市政府行业主管部门。
四、完善国有企业控负债防风险的自我约束机制
(三)合理设定资产负债结构。国有企业要根据相应资产负债率预警线和重点监管线,综合考虑市场前景、资金成本、盈利能力、资产流动性等因素,加强资本结构规划与管理,保持合理的企业资产负债率和资产负债结构,确保财务稳健、有竞争力。要根据财务承受能力科学确定投资规模,从源头上防范债务风险。要加强隐性债务管控,严控资产出表、表外融资等行为,合理使用权益类融资工具,对永续债券、永续保险、永续信托等权益类永续债和并表基金产品余额占净资产的比例进行限制,严格对外担保管理,对有产权关系的企业按股比提供担保,原则上不对无产权关系的企业提供担保,严控企业相互担保等捆绑式融资行为,防止债务风险交叉传导。
(五)强化集团公司对所属子企业债务风险管控。国有企业集团公司要根据子企业所处行业等情况,按照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控制指标要求,合理确定子企业的资产负债率水平,并将子企业的资产负债约束纳入集团公司考核体系,确保子企业严格贯彻执行。国有企业集团公司要进一步强化子企业资产、财务和业务的独立性,减少母子企业、子企业与子企业之间的风险传染。
(六)增强国有企业内源性资本积累能力。国有企业要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明晰企业的发展定位,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着力提升经营管理水平,通过创新驱动提高生产率,围绕核心业务逐步调整业务结构,增加经营性资产比例,在特色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领域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推动多元化发展,增强企业盈利能力,提高企业资产和资本回报率,为企业发展提供持续的内源性资本。
五、强化国有企业控负债防风险的外部约束机制
(七)强化考核约束。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要加强过程监督检查,将降杠杆减负债成效作为企业考核和评价的重要内容。对重点管控企业,要将降负债规模、降资产负债率、降融资成本、降生产成本、控投资项目、清收应收账款及存货等指标纳入考核内容,充分发挥考核引导作用,督促企业贯彻落实控负债防风险要求。
六、加强国有企业控负债防风险的配套措施
(十)厘清政府债务与企业债务边界。坚决遏制政府以企业债务的形式增加隐性债务,严禁任何形式的违法违规融资或变相举债。多渠道盘活各类资金和资产,积极稳妥化解以企业债务形式形成的政府存量隐性债务,保障国有企业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参与国家或地方发展战略、承担公共服务等领域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制。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要严格落实减轻企业负担的各项政策,一般情况下,不得强制要求国有企业承担应由政府或社会组织承担的公益性支出责任。国有企业自愿承担的,应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
七、加强国有企业控负债防风险工作的组织实施
(十五)履行监督报告职责。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要适时将各类企业资产负债率预警线和重点监管线以及按照规定应公开的企业财务信息,通过“信用中国”等媒介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审计部门要依法独立开展审计监督,促进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落实到位。金融管理部门要按照本意见进一步明确规则,加强对金融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督促。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时,应报告国有企业资产负债情况和资产负债率控制情况。联席会议要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检查督导和监督问责。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市委、市政府。
各县(市、区)所属国有企业参照本意见执行。
2021年12月31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21年1—8月
全市主要经济指标完成和上半年项目建设
招商引资综合考核情况的通报
咸政办函〔2021〕32号
根据统计部门反馈发布的数据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项目建设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咸办发电〔2020〕23号)要求,现将2021年1—8月全市主要经济指标完成和上半年项目建设招商引资综合考核情况予以通报(详见附件)。
附件:1.2021年1—8月全市分县市区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
况表
2.2021年上半年全市项目建设考核评分汇总表
3.2021年上半年储备项目考核评分表
4.2021年上半年在建项目考核评分表
5.2021年上半年工业投产项目考核评分表一、二
6.2021年上半年入规入限项目及固定资产投资指标
考核评分表
7.2021年上半年招商引资工作考核评分表
2021年9月15日
2021年1—8月全市分县市区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表
县(市、区)
地区生产总值(1—6月)
规模以上
工业增加值
固定资产投资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
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
税收占比
城镇常住居民人均
可支配收入(1—6月)
农村常住居民人均
总量
(亿元)
增速
排位
增速排位
(%)
占比
(元)
全市
802.81
28.6
26.0
46.9
451.04
32.0
69.13
32.2
77.0
15840
23.70
7552
26.10
咸宁高新区
27.0
30.0
11.29
35.4
96.1
咸安区
189.40
28.8
25.0
50.4
112.85
9.09
40.6
78.6
16802
23.93
8268
26.31
嘉鱼县
143.65
27.4
25.3
53.9
59.82
32.1
11.02
85.3
16388
22.76
8815
24.56
赤壁市
240.75
31.1
54.6
108.14
31.9
14.02
26.8
76.4
16745
23.84
8289
26.36
通城县
83.82
30.1
27.2
51.1
62.25
5.84
24.1
71.1
15221
23.50
7302
24.44
崇阳县
75.80
25.7
48.1
58.38
31.8
5.68
29.2
68.8
14358
23.74
6827
25.82
通山县
69.39
23.7
32.6
49.6
3.98
18.5
70.8
13893
22.86
6182
26.21
备注:地区生产总值、社会消费品零售、城镇和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4个指标,咸安区数据包含咸宁高新区。附件2
2021年上半年全市项目建设考核评分汇总表
考评项目
储备项目(5分)
在建项目(20分)
招商
引资
(10分)
投产项目(30分)
入规项目(20分)
项目质量(15分)
加减分
得分
就业效果(5分)
税收质量(5分)
环境管理与效益(3分)
示范带动效应(2分)
招商引资
新开工
入库工业项目
工业项目占比
入限文化产业
项目服务
配合程度
18.8
29.53
19.5
4.99
0.4
0.1
0
99.52
28.81
19.7
2.98
0.5
97.98
18.6
29.8
19.9
2.99
99.28
18.9
9.9
29.66
0.2
99.23
29.68
19.8
0.35
98.6
29.98
99.16
18.2
27.98
19.6
96.36
附件3
2021年上半年储备项目考核评分表
储备数量(1分)
储备规模(2分)
转化率(2分)
数量
2020年基数
上半年实际
储备库
建设库
51
114.5
497.6
22.22
151.1
572.6
42.86
30.16
183
670.5
30.77
27.16
181
1229.7
40.58
32.28
65
109.4
436.7
25.19
110.6
350.7
40.32
112
428.5
47.83
34.09
附件4
2021年上半年在建项目考核评分表
项目
省级重点项目(8分)
挂牌服务督办重点项目
(7分)
新开工项目(5分)
基础分
进度
超时序
进度得分
省重点
加分
市重点
领导督办
扣分
档次
开工率
(2分)
入库率
(3分)
102.6
6.8
100
97
2.9
74.1
6.6
72.2
2.6
173.9
-0.5
84.2
2.8
116.7
83
2.7
109.9
162.3
89.2
1.9
64.9
2.5
2021年上半年工业投产项目考核评分表一
单个投产项目投资规模
项目数量
投资总额
合计
(5分)
北三县:
0.5-1亿元(个)
1-3亿元(个)
3-5亿元(个)
5亿元以上(个)
累计得分
压缩
个数
(万元)
南三县:
3000-5000万元(个)
3亿元以上(个)
9.93
267112
4.6
19.53
9.70
229289
4.4
19.10
296494
4.8
19.80
326507
141610
4.7
19.70
184039
129589
19.40
2021年上半年工业投产项目考核评分表二
技改项目投资规模
投资增速
合计得分
500-2000
万元(个)
2000-5000
0.5-1
亿元(个)
1亿元以上
(个)
累计
技改投资
增幅
112.3
4.71
455.7
9.71
68
451.7
4.66
239.0
9.66
4.98
126.0
9.98
52.7
4.68
19.0
8.58
附件6
2021年上半年入规入限项目及固定资产投资指标考核评分表
入规工业项目
入限服务业项目
固定资产投资增幅
总分
目标数(个)
完成数(个)
分数
完成数(%)
增幅排名
10.0
5.0
55.6
4.5
62.4
77.2
4.9
86.9
20.0
68.9
58.0
附件7
2021年上半年招商引资工作考核评分表
新签约产业
新开工产业
签约亿元以上项目注册率
签约亿元以上项目
签约亿元以上项目投产率
固定资产
投资额
日常工作
压缩得分
加分项
新签约
产业
新签约亿元产业项目(个)
亿元
项目(个)
2020年新签约项目注册率
2021年上半年新签约项目注册率(%)
2020年新签约项目开工率
2021年
上半年新签约项目开工率
2020年签约项目投产率(%)
新开工亿元以上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
党政
主要
领导
外出
情况
(次)
分管
报送信息情况
交办任务完成情况
引进世界500强或中国500强项目(个)
A类领军人才
总投资20亿元项目或总投10亿元以上外向型经济
参加
市级
以上
活动
情况(次)
86.95
63.15
69.56
52.63
21.73
9.90
完成
10.4
87
68.75
60
31.25
12.83
10.5
80
30.76
13.50
90.24
76.47
58.53
35.29
26.82
10.69
99
84.61
76.92
7.41
1位
3.5
10.35
95.7
84.6
46.2
21.7
15.23
90.6
43.75
5.48
公布市级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目录清单(第二批)的通知
咸政办函〔2021〕33号
《咸宁市级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目录清单(第二批)》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公布,请抓好贯彻落实。
咸宁市级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目录清单(第二批)
单位名称
证明名称
证明用途
设定依据
实施基本情况
行使层级
承诺方式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效力层级
索要单位
开具单位
省级
县级
乡(镇)
街道级
申请人承诺后,部门即给予办理,无需再提交证明
申请人承诺后,通过部门自行核查,无需申请人提交证明
申请人承诺后,需要在一定期限内补齐证明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校验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2号,2017年修订)第三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三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办理校验应当交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提交下列文件:(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部门规章
卫生健康部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大型乙类医用设备配备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卫规划发〔2018〕12号)第二十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申请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应当如实、准确提交下列材料:(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规范性
文件
市场监管部门
医疗机构执业
许可证
放射诊疗项目申请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在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放射诊疗许可申请:(一)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
健康证
办理卫生许可证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0号)第二十三条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三)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四)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五)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六)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聘用证明
医师注册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第十二条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三)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聘用证明;……
医疗机构
临床实习证明
护士注册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9号)第七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三)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
教育部门
市水利和湖泊局
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自然人身份证
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2018修正)第十七条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
行政法规
水行政
主管部门
市场监管、公安部门
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拆除和爆破工程方案审核备案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26号)第十一条项目法人应当将水利工程中的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项目法人应当在拆除工程或者爆破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住建部门
水土流失纠纷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第四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
市场监管、机构编制、公安部门
水事纠纷裁决
法律
申报表、规划范围、水质监测证明、水利工程安全证明等
国家级水利风景区审核转报
《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水综合〔2004〕143号)第七条国家级水利风景区,由景区所在市、县人民政府提出水利风景资源调查评价报告、规划纲要和区域范围,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水利风景区评价标准》审核,经水利部水利风景区评审委员会评定,由水利部公布。第十二条国家级水利风景区规划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审核,报水利部审定;省级水利风景区规划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景区所在市、县人民政府
市城管执法委
施工总平图
按照图纸施工
《湖北省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140号)第二十九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有关设计文件和施工资格证件,提出书面申请,经市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政府规章
市政主管部门
施工单位的
资质证明
施工资格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职工离职证明
住房公积金提取
《咸宁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咸公积金管〔2020〕1号)第十条(二)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职工缴存单位先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在本行政区外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6个月以上的,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接续,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满6个月后可申请提取并销户。在本行政区内未重新建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6个月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余额并销户。提取资料:提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文件原件、本人身份证明及银行卡(存折)原件。
职工本人
市司法局
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拟变更的执业机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申请人的执业经历证明
律师变更执业机构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4号)第二十条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应当向拟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申请人不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证明;(二)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三)拟变更的执业机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四)申请人的执业经历证明材料。
司法行政部门
律师
事务所
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年度内被获准的重大变更事项的批件、建立执业风险、事业发展等基金的证明、获得行政或者行业表彰奖励、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证明材料、为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纳税凭证、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证明、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证明材料
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社保部门
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经历证明
兼职律师新执业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4号)第十二条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经历及证明材料;……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
市税务局
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结婚证(已婚的提供)等家庭成员信息证明
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棚户区被征收人首次购买改造安置住房,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修正版)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三十二条……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四、除上述政策外,其他继续执行的契税优惠政策按原文件规定执行。涉及的文件及条款见附件1。
附件:1.继续执行的契税优惠政策文件及条款目录第10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第三条、第四条以及第五条中关于契税的政策。第11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第一条、第三条中关于契税的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一、关于契税政策(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
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四、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版)》4.1.27.棚户区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减按1%征收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5011719,政策依据:财税〔2013〕101号),应报送:(3)身份证件、户口簿、结婚证(已婚的提供)或个人就婚姻状况申报的承诺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4.1.31—34.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90平米及以下减按1%征收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5011718、15011724,政策依据:财税〔2016〕23号),……应报送:(1)身份证件、户口簿、结婚证(已婚的提供)原件及复印件或个人婚姻状况承诺书(原件查验后退回)。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税务部门
医疗保健机构、卫生健康、公安、民政部门等
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
附件:1.继续执行的契税优惠政策文件及条款目录第10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第三条、第四条以及第五条中关于契税的政策。第11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第一条、第三条中关于契税的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一、关于契税政策(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四、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
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
部门
分支机构审计报告
企业取得境外分支机构的营业利润所得,申报抵免境外所得税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一条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税额时,应当提供中国境外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有关纳税凭证。《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第九条
关于实际抵免境外税额的计算30.企业申报抵免境外所得税收(包括按照《通知》第十条规定的简易办法进行的抵免)时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如下书面资料:(2)不同类型的境外所得申报税收抵免还需分别提供:①取得境外分支机构的营业利润所得需提供境外分支机构会计报表;境外分支机构所得依照中国境内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的计算过程及说明资料;具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有关分支机构审计报告等;……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具有资质的机构
企业在境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证明或有关审计报告
企业申报享受税收饶让抵免
关于实际抵免境外税额的计算30.企业申报抵免境外所得税收(包括按照《通知》第十条规定的简易办法进行的抵免)时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如下书面资料:(3)申请享受税收饶让抵免的还需提供:①本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在境外所获免税及减税的依据及证明或有关审计报告披露该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的复印件;……
纳税人办理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手续
法律、规范性文件
主要管理人员的保安师资格证书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许可
公安部门
人社部门
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交通工具证明材料
市人社局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
《关于2021年度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工作的通知》(鄂人社考〔2021〕15号)三、报考条件(一)助理社会工作师考试报名条件。1.取得高中或中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关于2021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鄂人社考〔2021〕16号)三、报考条件(一)“考全科”报考条件。1.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专学历,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5年;……
教育部门申请单位
参保人员户籍关系转移证明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银行工资代发流水,缴纳个人所得税证明
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咸政办发〔2017〕55号)二、依法推进扩面征缴(二)夯实参保缴费基数。严格执行《社会保险法》和其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策,完善申报与稽核相结合的缴费机制,认真核定企业申报的缴费数额,不得随意降低企业和个人缴费基数。参保单位必须据实提供《上年度财务决算年报表》,上年度1、6、12月份《员工工资明细表》,《职工工资银行代发流水》(加盖银行印章),地税部门签章的《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表》等资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在认真审核上述资料的基础上,确定参保单位的缴费基数。同时按照五险统一核定的要求,落实各参保单位缴费人数、缴费险种和缴费基数“三统一”。
申请单位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工伤保险服务)
《湖北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75号)第四十二条
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就业创业证》办理(失业登记)
《〈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鄂人社发〔2010〕71号)第十五条由单位就业转失业人员,应在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15日内,持本人的《登记证》(没有办理的同时申报办理)、原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照片和《湖北省失业人员登记表》等材料,到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市市场
监管局
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证明
市场主体登记-全市各类市场主体申请设立、变更登记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4〕16号)二、主要内容和工作措施(三)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和手续。……申请人提交对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办理工商登记。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产证明;暂未取得产权证的合法建筑,提交县级房产管理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委会、各类开发区管委会等单位出具的权属使用证明即可办理登记。
村(居)
委会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咸宁市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监督管理及
专项清理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咸政办函〔2021〕34号
根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和《湖北省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本)》规定,为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促进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规范健康有序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建立咸宁市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监督管理及专项清理整治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坚持集中清理整治与严格日常监管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联合执法监管工作机制,强化社会监督,加大对我市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的监管力度,依法依规整治取缔非法回收拆解报废机动车的黑窝点、黑作坊;打击伪造、变造、买卖《报废汽车回收证明》行为;对有资质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程序合规情况,《资质认定书》使用合规情况,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情况,“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处置情况等行为进行监管及专项清理整治,维护公平透明市场经营秩序,确保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规范健康安全有序发展,保护环境,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联席会议组成人员
总召集人:李丽副市长
副召集人:王能强市政府副秘书长
傅火金市商务局局长
成员:毛尔根市商务局副局长
曾曦市发改委副主任、三级调研员
龚信升市经信局四级调研员
李纪武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副支队长
黄佐财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吴翚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邱鹰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具体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毛尔根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科室负责同志担任。
三、联席会议主要职责
(一)统筹全市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监督管理及专项清理整治工作,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我市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监管及专项清理整治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安排部署下阶段工作。
(二)根据各成员单位职能,协调推进全市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专项清理整治工作。
(三)督促各成员单位落实本部门职责范围内有关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监管及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的措施及联席会议的议定事项,通报各成员单位对联席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四、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二)发展改革部门。依据职责对具备再制造条件的报废机动车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以下统称“五大总成”)等拆解零部件再制造进行协调和指导。
(三)经信部门。依据职责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的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溯源履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交通运输部门。依据职责对机动车维修企业规范利用报废机动车拆解零部件等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2021年9月18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管咸宁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主办咸宁日报网络传媒中心承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