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菊丹:植物新品种侵权诉讼的证明责任分配

李菊丹: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内容提要

关键词

植物新品种权侵权诉讼证明责任

一、我国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

(一)民事证明责任的界定

尽管证明责任问题自罗马法时代就一直为法律学者所讨论,“但是时至今日,人们在证明责任的概念、性质、分配等基本问题上仍然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目前,“对证明责任的含义,在理论上主要有三种界定,即行为责任说、双重含义说、危险负担说”。“在我国,目前理论上有很多人主张采危险负担说,但在诉讼实践中,主要是按双重含义说来理解证明责任的。”

1.双重含义说

双重含义说认为,“证明责任包括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这两层含义”,“前者是指对于诉讼中的待证事实,应当由谁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后者是指当待证事实的存在与否最终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应当由谁承担因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的责任”。从双重含义说的具体内容来看,其实质是行为责任说和危险负担说的融合。行为责任说强调的是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负有提供证据证明其真实性的责任,不涉及当该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的处理。而危险负担说重在强调法院在遇到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如何处理,即承担证明责任的一方应承担败诉的风险。“故而有'举证责任之所在,败诉之所在’的法谚。”为了协调行为责任说和危险负担说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双重含义说提出了分别以“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来代替“行为责任说”和“危险负担说”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并协调包含在双重含义说下的“证明责任”概念中。

2.两种证明责任的关系

(二)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

根据上述分析,对证明责任需要从行为意义和结果意义两个层次上进行理解。通常来说,只有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可以预先在法律中予以明确。那么应按照什么标准来分配这一证明责任?长期以来,学理上存在争议。目前以法律要件分类说为通说,并对我国民事诉讼的立法和司法产生深刻影响。法律要件说认为,“应根据实体法所规定的法律要件事实的不同类别来分配证明责任”,总的分配原则是“主张存在权利或者其他法律效果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权利或法律效果的发生所必须具备的要件事实负证明责任”。

1.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

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第56条第1款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项规定被简称为“谁主张谁举证”规则,并在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中被原封不动保留。“当时主流的民事诉讼法学教科书均认为,'谁主张谁举证’规则是我国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基本规则。”我国民事诉讼法虽然后续经2007年、2012年、2017年和2021四次修正,但上述表述均未被修改。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关于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从本质上来说,自1982年至今没有发生变化。但随着民事诉讼理论研究的深入,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在表述上不断细化和补充“谁主张谁举证”这一基本规则,以适应民事诉讼实践发展的要求,逐渐厘清民事司法实践中行为意义上证明责任与结果意义上证明责任的分野,将“谁主张谁举证”作为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并根据法律要件说确定结果意义上证明责任的一般规则,即由主张法律关系存在、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一方当事人承担基本事实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也就是说,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包括《2015年民诉解释》《2020年民诉解释》《2022年民诉解释》)分别明确了当事人视角和法官视角下两种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

2.结果意义上明确证明责任分配的特别规定

(三)证明标准的确定

二、植物新品种侵权诉讼证明责任分配及其特点

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同样存在行为意义上证明责任与结果意义上证明责任的区分。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作为民事诉讼的一种,首先遵循民事证明责任的一般分配规则,同时对其中部分特殊的证明责任分配予以明确。

(一)知识产权侵权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

(二)植物新品种侵权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

植物新品种侵权诉讼是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的一种,其适用民事诉讼领域通行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这里的分配规则,既包括结果意义上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也包括行为意义上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根据“谁主张谁举证”规则进行分配,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通常情况下由主张法律关系存在、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一方当事人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情况除外。《2021年品种权司法解释(二)》结合近年来植物新品种保护司法实践中的问题,明确了植物新品种保护领域某些特殊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

1.品种名称相同推定侵权成立的证明责任

2.非生产、繁殖目的侵权例外的证明责任

4.分子鉴定差异接近临界值但为不同品种的证明责任

5.确认不侵权之诉的证明责任

6.对收获材料主张权利的证明责任

7.实质性派生品种侵权的证明责任

(三)植物新品种侵权诉讼证明责任的特点

1.植物新品种与植物材料不可分离

与专利审查主要通过文字审查不同,品种权的审查,通常须对申请品种进行DUS测试。DUS测试就是根据DUS测试指南的要求,通过种植对申请植物品种的特异性(区别性)、一致性[同一代植物植株(兄弟姐妹)之间的差异]和稳定性[不同代植物植株(父母子女)之间的差异]与已知品种(包括申请日前已经通过品种审定、登记和获得品种权保护的近似品种,申请日前已经提交品种审定、品种登记、植物新品种保护,在申请日后通过品种审定、品种登记、获得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植物品种),进行对比判断。这种测试至少需要持续两个生长周期。对于无法实施DUS测试的林木、藤本植物,可组织专家根据申请文件的记录,选择能够体现特异性的生长阶段进行现场考察。这种审查方式表明,授予品种权的关键不在于品种权申请文件的记载与表述,而在于特定申请品种的植物材料本身所体现的特性。

2.通过鉴定确认被诉侵权材料是原则

考虑到植物新品种无法与特定植物材料相分离的特性,实践中认定植物新品种侵权行为与否的关键在于植物品种的鉴定,主要涉及鉴定人、鉴定方法和鉴定标准等问题。

(1)鉴定人

(2)鉴定方法

(3)鉴定标准

目前植物新品种侵权鉴定标准,包括田间测试鉴定标准和分子检测鉴定标准。就田间测试鉴标准定而言,系列《植物品种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测试指南》既是审查机构用于判断申请品种是否属于植物新品种的田间测试标准,也是用于植物新品种侵权判定的鉴定标准。根据农业农村部科技发展中心公布的信息,目前已发布230项DUS测试标准,其中21项为国家标准、209项为行业标准,涵盖大田作物、果树、花卉、蔬菜、其他菌类、牧草和药用植物等作物。目前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正在编制和已经完成DUS测试指南165项,包括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这意味着,如果涉诉的特定作物属于上述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适用范围的作物,通过田间测试鉴定的植物品种,应根据上述标准进行田间测试,否则将直接影响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3.品种名称相同推定为补充

(1)“一品一名”的品种命名原则

(2)品种名称相同的认定

既然《种子法》对不正确使用品种名称的行为苛以如此重的法律责任,就意味着品种名称相同的判定标准是十分严格的,不能随意将近似的品种名称判定为相同的品种名称。《种子法》同时规定了种子管理和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内容,因此,判断品种名称是否相同的标准,在种子管理和植物新品种保护中是一致的。根据《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除了品种名称完全相同外,如果有“(一)读音或者字义不同但文字相同的;(二)以中文数字、阿拉伯数字或罗马数字标示,但含义为同一数字的;(三)仅以名称中数字后有无'号’字区别的;(四)其他视为品种名称相同的情形”,也视为品种名称相同。除上述情况外,其他近似品种名称均被认为不是相同的品种名称,如读音相同但文字不同的,玉米品种成单13和承单13,除非另有证据证明,两个名称所对应的植物材料在法律上属于不同的玉米品种。

(3)品种名称推定侵权成立是附条件的

三、植物新品种侵权证明责任分配的司法实践

(一)侵权鉴定中证明责任的分配

1.分子鉴定结论低于临界值时证明责任的移转

2.分子鉴定结论与DUS测试结论效力大小

考虑到根据分子鉴定差异位点数为0的仍有可能属于不同植物品种的情况,是不是意味着被控侵权人可以轻易否定权利人提供的支持侵权成立的分子鉴定结论?答案是否定的。例如,在“某稻16”品种权侵权纠纷案中,被告以鉴定报告中备注种子混杂情况可能影响品种真实性为由,申请进行DUS测试。由于种子纯度不会影响品种的真实性鉴定,法院认为,被告没有提供支持重新鉴定的证据,驳回其进行DUS测试的申请。

考虑到实践中的各种复杂情形,《2021年品种权司法解释(二)》进一步明确了上述规则,规定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复检、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但未提出合理理由和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田间观察检测与基因指纹图谱等分子标记检测的结论不同的,人民法院应当以田间观察检测结论为准。

3.亲本关系鉴定中的特殊证明责任分配

(二)品种名称相同推定侵权成立的证明责任分配

1.品种名称完全相同时的证明责任

2.品种名称近似时的证明责任

3.品种名称变化时的证明责任

四、植物新品种侵权诉讼证明责任分配规则的完善

最后,建议品种权人围绕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实施维权取证行动。通过上述分析可知,证明责任,尤其是结果意义上证明责任的承担是决定植物新品种侵权诉讼胜诉与否的关键。因此,权利人首先应围绕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展开核心侵权证据的收集和获取,形成从证明侵权行为发生到确定损害赔偿的证据链条,才能有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植物品种鉴定和通过被控侵权品种名称系统推定是证明侵权行为成立的两种方式。权利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中一种方式证明侵权行为成立,确保核心侵权证据的同时,兼顾其他侵权与赔偿证据,并根据植物育种创新特点适时提出抗辩,要求被控侵权人承担应有的证明责任。对于具体个案中的品种权人来说,只有将法律规定的权利转化为具体案件中的诉求与证据,并在诉讼中根据证据规则和证明责任分配规则进行证明,才能有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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