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青蛙”被判刑,这些野生动物千万别动!
2021年8月18日,被告人朱某某在湘潭县某片农田上,使用强光照射后网捕的方式捕捉野生青蛙被当地派出所民警查获,现场查获非法捕捉工具电瓶、头戴式强光手电、捕网以及野生青蛙14只。
经专家鉴定,扣押的14只青蛙均为野生两栖动物,其中12只为黑斑蛙,被列入2000年8月1日发布的《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湖南省人民政府2015年10月29日发布的《湖南省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2只为虎纹蛙,已列为《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湘潭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应予以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判决如下:1、被告人朱某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对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强光灯一个、捕网一个、野生青蛙14只,予以没收。
“三有动物”禁止捕杀
网购“山羊角”食用,竟是国家一级保护动物!
2019年5月至8月,被告人许某光、许某阳在明知黄羊为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仍在网上收购6个“山羊角”,供自己和他人食用。2019年10月,被告人杨某某明知黄羊为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仍在长沙市场收购1个“山羊角”并贩卖给被告人许某阳。
经专家鉴定:杨某某贩卖给许某阳的1个“山羊角”和许某阳在网上收购的“山羊角”均属于蒙原羚(黄羊),蒙原羚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2021年2月1日起施行),在2021年2月1日前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湘乡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许某光、许某阳、杨某某的行为均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判决如下:1、被告人许某光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被告人许某阳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被告人杨某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追缴被告人杨某某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3、没收公安机关在被告人许某光家扣押的黄羊角两个,上缴国库。
法律对食用野生动物加重处罚
2020年,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这意味着我国由此也建立了全面禁食野生动物的制度。决定明确规定,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禁止。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
售卖野生动物当宠物,可能引发牢狱之灾!
经专家认定,从被告人彭某某处扣押的26只鸟均为和尚鹦鹉,涉案的和尚鹦鹉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
湘潭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某、胡某某、庄某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律规定,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以牟利为目的,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判决如下:1、被告人彭某某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胡某某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庄某某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扣押的和尚鹦鹉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三招辨别网售宠物是否合法
如今,不少人出于猎奇或者为了满足孩子愿望,从网上购买了境内外野生动物,比如珍贵、濒危类的鹦鹉、蜥蜴等,虽然只是为了自己观赏,不进行二次销售获利,但仍然属于刑法里的“非法收购”。因此,对市民们来说,如何正确辨别饲养的动物是否属于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必须把握住以下几条:
一是看购买途径。饲养宠物在购买的途径上必须规范,正规的交易市场日常监督管理比较严格,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很难进入市场。对于私下交易或者网上邮寄交易,就要格外小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