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客户端讯(宜昌频道记者高伊洛通讯员冯春华)因为觉得猫咪长相与预期不符,买方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定金,法院能支持吗?2月20日,宜昌市夷陵区法院发布消息,该院刚刚审结这样一起因宠物猫引起的网络买卖合同纠纷。
董某与朱某在网上签订《猫咪转让合同》,约定猫咪售价为3万元,并支付1.5万元定金。
其后,董某以猫咪长相与预期不符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定金。朱某就该案提出反诉,认为付定金时猫咪才2月龄,4月龄时要求解除合同会导致猫咪价值贬损,错过最佳销售期。因为猫咪在3-8月龄期间会出现“尴尬期”,进而导致品相发生变化。因此,朱某要求董某继续履行合同,付清尾款后接走猫咪;或者解除合同并支付猫咪“尴尬期”贬值造成的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董某要求解除合同,朱某在反诉中也明确表示合同可以解除,故对董某要求解除合同的诉求予以支持,对朱某主张猫咪贬值造成的损失,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认可。
关于定金,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本案,合同金额为3万元,20%即6000元,剩余的9000元不产生定金效力。朱某应将9000元退还给董某。后原、被告均不服该判决上诉,近日,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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