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321”行动通知》(浙人社办发〔2014〕90号)精神,为加快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着力服务企业转型升级,经研究,决定举办第三期企业培训师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业资格名称及等级
助理企业培训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企业培训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
二、培训对象
规模以上企业人力资源部经理或从事企业技能人才培训的管理人员,同一企业参加培训人数不超过2人。
三、报名条件
1、助理企业培训师--三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4)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
(5)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经助理企业培训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企业培训师--二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3年以上。
(2)取得助理企业培训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取得助理企业培训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企业培训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7)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8)具有大专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8年以上。
四、培训内容
企业技能人才政策概述、现代职业教育理论与实践、培训管理实务、技能人才评价的组织管理与实施及现场实践指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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