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寡肽-1和人寡肽1(表皮生长因子,EGF)非同一种物质。寡肽-1为甘氨酸、组氨酸和赖氨酸等3种氨基酸组成的合成肽。而人寡肽-1又名表皮生长因子(EpidermalGrowthFactor,EGF),是由53个氨基酸组成的“53肽”,分子量为6200道尔顿单位。
寡肽-1收录于我国《已使用化妆品原料名称目录》(2015年版),一般作为皮肤调理剂使用。而人寡肽-1未被收录于该目录,一般在医学领域使用较多,临床适应症为外用治疗烧伤、创伤及外科伤口愈合,加速移植的表皮生长。由于分子量较大,EGF在正常皮肤屏障条件下较难被吸收,一旦皮肤屏障功能不全,可能会引发其它潜在安全性问题。基于有效性及安全性方面的考虑,EGF不得作为化妆品原料使用。
综上,不同于寡肽-1,人寡肽-1(EGF)不得作为化妆品原料使用。在配方中添加或者产品宣称含有人寡肽-1或EGF的,均属于违法产品。"
问:化妆品原料中添加的如稳定剂等保护原料的成分,是否应当在产品标签上进行标注?
答:根据国家标准《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GB5296.3-2008),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可视面上应真实地标注化妆品全部成分的名称。
化妆品成分是指生产过程中有目的地添加到产品配方中,并在Zui终产品中起到一定作用的成分。为了保证化妆品原料质量而在原料中添加的微量稳定剂、防腐剂、抗氧剂等成分,虽然在产品配方中应当进行填报,但不属于化妆品成分的范畴,可以不在产品标签上进行标注。"
问:备案检验报告是否有“有效期”
问:因历史原因,检验报告送检人与产品注册人备案人不一致的情况如何处理
答:因历史原因,对检验报告送检人与产品注册人备案人不一致的检验报告,在产品注册备案时注册人备案人自行上传检验报告的同时,增加上传产品注册人备案人出具的委托送检的证明函件原件扫描件。"
问:普通化妆品备案管理系统“产品执行的标准”模块,生产工艺中同一原料在不同步骤阶段中使用,应当如何区分?
答:通过在原料序号或者名称后标注“部分、剩余”的方式进行区分。如3号原料在步骤一和步骤二中使用,则在步骤一中标注“3(部分)”;步骤二中标注“3(剩余)”。"
答:通过在原料序号或者名称后标注“部分、剩余”的方式进行区分。如3号原料在步骤一和步骤二中使用,则在步骤一中标注“3(部分)”;步骤二中标注“3(剩余)”。
问:产品配方中添加氢氧化钾、氢氧化钠、α-羟基酸(及其盐类和酯类)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中对pH值有限制和要求的成分,产品执行的标准中未体现对pH值进行控制。
答:按照《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产品配方中含有氢氧化钾、氢氧化钠、α-羟基酸(及其盐类和酯类)等在具体使用时有pH限制和要求的成分,应当在产品执行的标准中体现pH控制指标确保其满足法规要求。"
问:普通化妆品(淋洗类发用产品除外)配方中添加了乳酸、柠檬酸……等α-羟基酸及其盐类和酯类且含量≥3%或者标签上宣称α-羟基酸时,产品执行的标准中质量控制措施仅设定α-羟基酸总量(以酸计)≤6%作为控制指标,不符合要求。
问:面部使用产品在中文标签明确“避开眼睛使用/避免接触眼睛”的,是否可免做急性眼刺激性试验?
答:“避开眼睛使用/避免接触眼睛”不等同于“避开眼周使用”,面部使用的护肤类产品(面膜、喷雾类等除外)在中文标签和产品技术要求明确“避开眼周使用”的,可免做急性眼刺激性试验。"
问:进行化妆品注册或备案申请时,送检样品是否可以用试制样品?
答:根据《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规范》第十一条“化妆品企业应当一次性向首家受理注册或备案检验申请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首家检验检测机构)提供产品检验所需的全部样品。送检样品应当是包装完整且未启封的同一批号的市售样品,送检时尚未上市销售的产品,可以为试制样品。”"
问:多个生产企业生产同一普通化妆品的,该产品备案时检验报告如何提交?
答: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多个生产企业生产同一产品的,应当提供其中一个生产企业样品完整的产品检验报告,并提交其他生产企业样品的微生物与理化检验报告。”"
问:普通化妆品备案对上传的平面图和立体图有什么要求
答:备案上传的平面图、立体图应为市售包装图,也可以是与实物一致的效果图,但不能是标注色泽和尺寸等信息的设计图。平面图应包含产品所有可视面,圆柱型、球状体等异型包装应局部拍照确保边缘处及光影处字迹信息清晰可辨识。"
问:《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2021版)》已经施行,现在补录是否需要按照2021版补录配方如果按照2021版目录制作补录配方,会造成备案成分的表述与实际包装不一致,是否有问题
答: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2021年版)》公告(2021年第62号)规定《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2021年版)》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如产品同一原料由于新旧目录的名称不同导致不符合《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2021年版)》要求,须及时进行产品变更,且产品标签须与系统配方保持一致。"
问:产品存在多种销售包装的,什么情况下可以仅提交其中一种销售包装的标签图片?
答:产品符合以下一种或多种情形的,提交其中一种销售包装的标签图片,其他销售包装的标签图片可不重复上传:
1.仅净含量规格不同的;
2.仅在已上传销售包装上附加标注销售渠道、促销、节日专款、赠品等信息的;
3.仅销售包装颜色存在差异的;
4.已注册或者备案产品以套盒、礼盒等形式组合销售,组合过程不接触产品内容物,除增加组合包装产品名称外,其他标注的内容未超出每个产品标签内容的;
5.通过文字描述能够清楚反映与已上传销售包装差异,并已备注说明的。
同时应在新备案平台“产品标签”模块填报所有销售包装的净含量信息,并在“销售包装说明”项说明各销售包装的差异。"
"化妆品安全评估时遇到复配原料时,该如何评估,例如;北京桑普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杰马BP防腐剂就是一款复配原料,但COA报告单上又没有复配成份的比例,又该如何评估。目前化妆品行业普遍存在打政策的擦边球,备案配方与包装成份根本不一致,夸大其词,弄虚作假严重,流行于形式,走形式非常严重。希望这次改革更注重实效,真正做到位。
答复内容: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妆品安全评估技术导则(2021年版)》(以下称《技术导则》)的公告(2021年第51号)明确:自2022年1月1日起,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申请特殊化妆品注册或者进行普通化妆品备案前,必须依据《技术导则》的要求开展化妆品安全评估,提交产品安全评估资料。具体的评估方法请按照《技术导则》执法。(广东省药品监督局)"
问:简化版安全性评估报告必须有检方机构出具吗?
答:化妆品的安全评估工作应由具有相应能力的安全评估人员按照导则的要求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化妆品备案人应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安全评估,形成安全评估报告,并对其真实性、科学性负责。"
问:宣称祛痘、抗皱功效的淋洗类产品,提交了安全评估报告(简化版),是否可以免做人体试用试验安全性评价?
答:不可以。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宣称祛痘、抗皱功效的淋洗类产品,均应当进行人体试用试验安全性评价。进行人体安全性及功效评价检验之前,应当先完成微生物及理化检验、毒理学试验并出具书面报告,上述检验项目不合格的产品不得进行人体安全性评价检验。"
问:必须配合仪器或者工具使用的化妆品如何进行产品安全评估?
必须配合仪器或者工具(仅辅助涂擦的毛刷、气垫、烫发工具等除外)使用的化妆品,应当评估配合仪器或者工具使用条件下的安全性;并应当提供在产品使用过程中仪器或者工具是否具有化妆品功能,是否参与化妆品的再生产过程,是否改变产品与皮肤的作用机理等情况的说明资料。"
问:儿童化妆品安全评估资料应注意什么问题?
1、进行儿童化妆品评估时,在危害识别、暴露量计算等方面,应结合儿童生理特点。
2、应明确其配方设计的原则,并对配方使用原料的必要性进行说明,特别是香料、着色剂、防腐剂及表面活性剂等原料。
3、原则上不允许使用以祛斑美白、祛痘、脱毛、除臭、去屑、防脱发、染发、烫发为目的的原料,如因其他目的使用可能具有上述功效的原料时,需对使用的必要性及针对儿童化妆品使用的安全性进行评价。
4、应选用有较长期安全使用历史的化妆品原料,不鼓励使用基因技术、纳米技术等新技术制备的原料,如无替代原料必须使用时,需说明原因,并针对儿童化妆品使用的安全性进行评价。
"
问:在化妆品产品安全评估报告(简化版)可采用的证据中,以原料在本企业已上市(至少3年)的相同使用方法产品中的浓度(即:本企业的历史使用浓度)作为评估的证据,应如何提供?
使用本企业的历史使用浓度应提供的证明文件包括以下内容:(1)国产特殊产品和进口产品:注册或备案配方(须与申报时提交配方一致),产品注册证书或备案凭证,产品上市证明文件;"
问:普通化妆品备案时,什么情况可以免于提交产品的毒理学试验报告?
1.产品宣称婴幼儿和儿童使用的;
2.产品使用尚在安全监测中化妆品新原料的;
3.根据量化分级评分结果,备案人、境内责任人、生产企业被列为重点监管对象的。
问:如何提供风险物质评估依据资料?
答:提供的资料,应能显示法规或文献的出处,应包括风险物质的评估安全剂量等主要内容,若提供的资料为外文的,应将所提供的外文资料全部翻译为中文。"
自2022年1月1日起,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申请特殊化妆品注册或者进行普通化妆品备案前,必须依据《技术导则》的要求开展化妆品安全评估,提交产品安全评估资料(简化版)。
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注册或者完成备案的化妆品,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于2022年5月1日前,按照《规范》要求,对化妆品的功效宣称进行评价,并上传产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
"问:产品功效依据是否允许企业依据行业标准或者团体标准或企业标准
问:产品的功效宣称,一定要第三方来出具报告吗?
答:根据《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化妆品备案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评价机构,按照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项目要求,开展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
问:国产普通化妆品哪些产品可以免予公布产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
答:根据《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第七条规定:能够通过视觉、嗅觉等感官直接识别的(如清洁、卸妆、美容修饰、芳香、爽身、染发、烫发、发色护理、脱毛、除臭和辅助剃须剃毛等),或者通过简单物理遮盖、附着、摩擦等方式发生效果(如物理遮盖祛斑美白、物理方式去角质和物理方式去黑头等)且在标签上明确标识仅具物理作用的功效宣称,可免予公布产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
七:原料报送码
3月10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化妆品监督管理常见问题解答,明确提出为方便原料企业统一填报原料安全信息,生成原料报送码,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可仅填报原料生产商提供的原料报送码与化妆品原料安全信息报送平台进行关联,无需重复填报详细的原料安全信息,提高化妆品注册备案工作效率。
原料报送码由三部分组成:原料编码-生产商编码-质量规格编码(部分编码数字为随机分配)。公示时,部分号段公示为“*********”
"原料安全信息填报包括:基本信息和工艺简述、原料鉴别和特征性指标、风险信息和控制指标、国际机构评估结论、其他行业使用要求简述、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2.非必填项:版本号、典型值/目标值、其他特征、化妆品中使用目的、其他使用限制(配方禁忌、其他使用限制和警示用语)、工艺概述栏中原料基本属性中未勾选一致的项目;重金属风险、微生物风险、农药残留风险、其他风险;国际机构评估结论;其他行业使用要求简述信息;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3.原料生产商应根据原料实际情况和法规要求,自行判断系统默认设置是否适用,若不适用,可填写“/”或自行增加填报。
4.暂存的信息可在原料安全信息列表功能页面进行删除、修改和查看,
问:化妆品注册备案过程中如何正确填报化妆品原料安全信息?
答: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等法规和技术规范规定,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对化妆品原料进行安全性风险评估,在注册备案过程中填报产品配方使用的原料安全信息。为了促进我国化妆品行业的原料安全管理水平,国家药监局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组织建立化妆品原料安全信息报送平台,方便原料企业统一填报原料安全信息,生成原料报送码。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可仅填报原料生产商提供的原料报送码由平台进行关联,无需重复填报详细的原料安全信息,提高化妆品注册备案工作效率。